1、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检测合同 甲 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普洛斯宁河物流园项 目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乙 方: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时间:甲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普洛斯宁河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乙方: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结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中规定,对外单位所委托的试验业务,应建立固定的委托业务合同关系,使每个单项工程能在一个试验室内连续进行试验,确保试验资料的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见证试验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 总包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普洛斯宁
2、河物流园一期工程 1.2工程地点: 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园敏捷路4号 1.3监理单位: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4 建设单位: 天津普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 1.5 施工单位: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1.6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轻钢结构一层 1.7建筑面积: 58899 1.8工程工期:自 2015 年 1 月 9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第二条 承包范围2.1本试验室能检项目,及甲方相关委托检测项目。第三条 合同工期3.1本合同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止。3.2因故施工单位工程停工或工程延误,经甲、乙双方协商试验委托合同可以延期继续执
3、行。第四条 甲方责任4.1甲方应对委托试验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4.2按要求详细、清晰、齐全地填写试验委托单,并对试验委托单所填写内容负责;4.3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4.4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试验费用。4.5甲方授权为代表人,负责与乙方联系。需要由甲方对委托人进行授权,本单位需留有授权人的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以备存档,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进行新的授权变更。4.6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或办理来样委托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委托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4.7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五条 乙
4、方责任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计量认证证书、检测机构证书及其他单位资质证明性材料复印件;5.2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3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4 应对签发的试验报告结论负责;5.5 按试验规程要求及时向甲方出具试验报告;5.6乙方有权保留不及时交纳试验费的甲方试验报告;5.7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六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6.1试验费用计取按照乙
5、方试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工程试验 检测项目价格表)6.2结算依据:以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下浮10%(不含税)为固定单价乘以实际委托试验数量; 6.3试验费用累计额超出捌万元,需结清本次试验费,甲方应于乙方出具检测费用明细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本次费用。第七条 检测报告的交付 7.1乙方交付按照试验的检测时间的约定交付检测报告一式一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7.2因拖欠检测费用,未能将正常领取报告的单位,本单位保留改欠款部分检测报告一年,检测报告超过一年逾期未领,乙方有权不对检测报告的保管性负责。第八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
6、,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执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不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天津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补充条款 无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结清全部工程款时即告终止;9.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甲方 (章) 乙方 (章) 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