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旭阳光电合字【2015】第 082601 号 签订时间: 2015 年 8 月 26 日签订地点:江西省九江市供货方: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双赢合作、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产品加盟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城市经销商资格及经销辖区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家用光伏发电系统组合配套产品 省(直辖市自治区) 独家经销商。第二条 首批货款及履约保证金1、 首批货款:乙方首批货款金额为61000元(陆万壹仟圆整),并在合同签
2、订之日起三天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视为乙方违约。2、 履约保证金:为共同维护市场,确保旭阳光电品牌的持续性、稳定性,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无违约情形,甲方无息返还乙方。3、甲方账号: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建行九江市分行营业室 账号:36001850000052504734第三条 独立的当事者1.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
3、不得转让、出售甲方授权给乙方的产品独家经销,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3.乙方在合同范围内进行分销或分店经营,并由乙方对分销或分店经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过程中,因分销或分店原因造成甲、乙方被索赔或给甲、乙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使用的模版、签呈、合同等不得违背甲方规定,虚假承诺由此产生对甲方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任何人员在无甲方书面批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款、借物、调货或承诺销售政策外的政策;如有发生,以上做法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与甲方业务人员合伙或让甲方业务人员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或采取不正当
4、的行为贿赂、胁迫甲方业务人员,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四条 价格政策 1. 按甲方制定的供货价格执行。2. 乙方必须遵守该价格体系,以维护市场价格的统一规范。第五条 销售任务1.乙方承诺年度销售任务为200000元(以实际进货付款为准);若乙方连续2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城市独家经销商资格或降级为分销商,或取消乙方部分经营区域,或终止本合同。2.年度返利政策: 乙方完成本年度销售任务可享受 1 % 年终销售奖励,(返利以现金形式结算),每年度结算一次。甲方规定的特价产品,特批的工程供货产品、团购产品,促销产品,乙方不享受1%年终销售奖励,但
5、可以计入年度销售任务。第七六条 广告.促销支持1. 针对乙方在当地投放的广告、促销活动,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必须提交广告投放审请表到甲方总部,经总部审核书面确认后,甲方对经审批通过的乙方广告、促销申请,甲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甲方承担的广告费用以货物冲抵,不计入乙方的年度销售任务)。2.广告、促销一律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未经审批而投放的广告,促销等甲方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指导。2.甲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新产品研发和创新。3.甲方因原材料市场需对市场价格体系进行调整时,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库存不予补差。4.凡未经甲方公司盖章确认
6、的,甲方相关人员无权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专卖店装修(包括公司对出样的统一调整)、终端生动化形象和规范化营销推广。2.乙方必须保持与甲方的发展、营销战略相一致,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维护公司品牌与产品形象,避免任何有损品牌与产品形象的行为产生。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及价格体系,在特许区域内全力以赴进行市场推广。4.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代理、销售、参股或制造与甲方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更不能以旭阳光电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全部违约保证金。5.乙方须接受甲方
7、的市场指导不得跨区域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违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6.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回馈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情况、客户档案数据、同类竞品信息、辖区市场可利用的资源信息、辖区市场经济环境和与行业有关的信息等,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市场调研报表,月度销售报表等,执行甲方的有关市场运行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7.乙方终止合同时,在终止合作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论任何理由必须自行拆除该店装修。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8.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乙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第九条订货、运输及验收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的订货单元格式及流程
8、向甲方订货,如更改当次订单须于自下单之日起的24小时以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以更改后的日期为准,否则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如不能按此日期要求供货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最迟发货日期不得超过乙方汇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若延期未能发货,则按乙方汇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以实际付款额的当期银行存款利率予以补偿。3.乙方要求甲方代办发运送货,必须向甲方填写委托书,并向甲方提供承运人的具体地址、名称及联系方式,承运人的签字乙方均予认可;如未提供的,发生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4.乙方到货验收货物时,应会同承运司机现场进行验
9、收,如发现有产品破损.货差须由乙方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到货差异问题,必须在到货后24小时之内,司机离开之前书面异议给甲方,24小时内无异议或无承运方相关证明的,视为此批货物无任何异议;过期异议,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条 调换货调换货流程:乙方首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回复同意后方可调换货,(换货不包括特价产品,工程产品,促销产品,包销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受理,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调换的产品必须未开箱 ,不影响二次销售,完好无损,只能进行同类同系列产品调换)发货日期起3个月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给予调换,调换货的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3个月甲方不给予受理。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1.
10、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须及时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甲方。 2凭甲方开具出库单或送货单,并由承运方签字生效,即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3乙方必须以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名称将各种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甲方不予承担款项的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1 乙方负责经销产品的安装、调试、入电网,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批,以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 若乙方不具备本合同所经销产品的安装、调试、入电网国家规定资质,则乙方应聘请具有资质单位进行本合同所经销产品的安装、调试、入电网工作,并负担因
11、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第十六条 合同仲裁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发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友好、坦诚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甲方盖章确认而改动的合同内容,视为无效甲方: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九江雯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地址:九江县庐山北路40号9栋134室外锦绣大道一号 邮编:332000 邮编:电话:0792-2283005 电话:13870266890传真:0792-2283880 传真:0792-7041118法人代表:骆鸿 法人代表:梅神州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签定日期:2015年7月29日 签定日期:2015年7月29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