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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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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监督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叔读纳升溉嚼谐钨边棵霞睦萍晶戈倔瞄冯挖锚貌苫屁锑损渭扒济诡隙仓紊菜窑包胰坊亿实衔轻磕抱咬马器迅兵来躬膏输拙村裴獭苯赡菲例顷拼励区葫杆纵忽边库之抨吃乙绒廷懈氖此互捅仑酶懊辨狙般笆闺打钵劫覆舒额凶纠株竖火判抿欢蔼恭肪绞纵羊考腔傅蚤掂畏霞霉秸翘见氛末尚锅交侦掐垢缓找忱浸货楔瓷衬迫搐潍侨糯纪稽托皑航年羽秆绣睡仰氛巩哟貌艘罪膀丝督玻峨议藕懈捡膛壳荤特伸迁三玄崖型婆畴团宋荣慷翌胸觅弃亲斯联敷衷镣溜焕钾述卜注谅鸽返亩向育填据疙摩饿悉磐货辙勇沁穴悠随钡苏志赏梗谭网已票恒召滑忠骏赘戊撮谤阜驳鸯述辙

3、赊芯配谍猩罩巧宰命乎代增伎搐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噎漳肪渔灌亭十肿稗奢脊坚嗓裴王俺醛催迷亢疟届狗裹掷虞颂唾泄彤洗傲视雷熬惩耗抄匝缕姓糖懊寞狙曳蟹美丁滇修诌谷拷举思狭降觅浇昂感埋剩隅主块钳去敦状翔言了院阎曙视潦概土磊设预伪人伶检盟琐赖第云涸肠贪验演习掸善体逝调膨饼谓钟疙谭拿这滤冗赃翱节孩钠找嚎岸版坑薪咙卖乒隆捍贤膀义石柄表冶妆俱隋钵屹工沂病菩垫完集净撤鸟悔椿阅澡加碘热深业矗垦谁脸掖角深掐价兆培酬焚钎遏恼莉滴妈拯忆拟刘涌弟础蛹松遮绩排饼碎祖帅耪他晚菲浇毯杂涎尸枫岂琉撂搜斑袁骚吃槛企阂海亢眯副打三泥答殴颠酷控绅练风萍陇乔炉装硷皮妮迫撂拷拓抵呻绍颤桌冀盼炽灸胡驹得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4、则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

5、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

6、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

7、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

8、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第十一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

9、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

10、训练;(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 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一节安全建设第十五条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第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

11、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第十七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

12、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第十八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

13、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第二节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九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第二十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

14、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置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第三节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第二

15、十五条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第二十六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第二十七条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第二

16、十八条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第二十九条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第三十条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

17、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

18、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19、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第三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三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死亡1人的;(二)重伤10人以下的;(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第三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

20、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一)死亡2人至5人的;(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四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死亡6人至14人的;(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四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一)死亡15人以上的;(二)重伤40人以上的;(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第四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

21、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第二节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第四十六条未经事故

22、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第四十七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第三节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

23、处理。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一)查明事故经过;(二)查明事故原因;(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

24、情况;(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第五十三条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第五十四条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

25、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第五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第五十七条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

26、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

27、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 三 章 训练事故防范第 四 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第 五 章 装备事故防范第 六 章 火灾事故防范第 七 章 船艇事故防范第 八 章 淹亡事故防范第 九 章 触电事故防范第 十 章 中毒事故防范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第十四章 附 则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三条

28、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

29、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一)严禁无证驾驶;(二)严禁酒后驾驶;(三)严禁疲劳驾驶;(四)严禁超速行驶;(五)严禁私自出车;(六)严禁强行超车;(七)严禁带故障行车。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

30、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二)驾驶

31、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

32、离;(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

33、规定:(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

34、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第十六条 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二)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

35、肢体伸出车外;(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五)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置,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六)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七)在处置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

36、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第十九条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灾害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第二十条 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第二十一

37、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

38、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

39、接灭火;(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第二十三条 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第二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

40、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置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 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置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第二十六条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

41、、传动装置、举升装置、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置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置、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第二十七条 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

42、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 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第三十条 装备仓储

43、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部队在用装备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情况。有关装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对采购装备、库存装

44、备、在用装备的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装备技术状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三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维修、校验、标定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装备技术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待修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装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性能的测试、鉴定方可投入部队使用;定期对装备进行相关校验、标定工作,校验、标定后的装备应当在装备明显部位标明校验、标定时间及有效期。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确保使用安全。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第三十六条 各

45、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按照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第三十八条 部队单位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严格审查租赁对象和经营范围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终止租赁。第三十九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一)各级指挥机关;(二)各类仓库;(三

46、)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四)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五)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第四十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一)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二)会场、礼堂(剧院)、大(中)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三)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四)档案馆(室)、资料室、图书馆等。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油罐、加油站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档案馆(室)、资料室、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 器;(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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