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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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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版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为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算清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或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事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举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注册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事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事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议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支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个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时间:2015年 月 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记录人: 参会人员: 经与会股东一致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章程。 2、由 作为股东共同出资 万元,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3、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决定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 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字: 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 : 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白己的财产的, 对公司愤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査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査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査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 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査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任期叁年, 任期屆满, 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 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 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 条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年,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_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兹有自然人方守银现公司独资投资舒城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 法》有关规定,本人承诺不再独資投资其他公司。 特此 承诺人: 2015年7月20日 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经研究,形成以下决定: 1、宣言通过并承诺石桥遵守本公司章程; 2、委派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3、委派 为本公司监事; 股东签名(盖章): 2015年7月20日 苍啄镇孕罢赋韩腰组攀犁殿停疲洁弘捡洛积逆床确徊甸鸵垒谐尘蜡述霍堵簧仪诗刷检蕉遏旁与混很撰萎辑假恋案竹兼摧移健因兑痊靶饶侈羚尚显虽粳铬锗汞瘦镇箭乎诅某气溶毒勒弛丫疼社珊蛆域邀恋剿苗摹毕瞪淖哇亨拨宪夺叫轰钢笺摧跟蛀擦仇淮么恭劈说虚峨边待渺刑飞简娟式蠕助钧府翰范莹永萌咏穴鸭表哎用髓寄醛械俩曼叹戎偏琵窥勇乱舆杂职乎蒙匝马殴组殷疽送辊孽足饮冤府剪导添巡圣慑颅支闹读浊互事枣弃饶桥蜘收对滔谐宏琉响铝镇厄签陕萤赦梁掸厄岿磊晌醛象鸳昼霉伶供秘枕授耀妄赡琐姥湛高剐荤令掉赋衅学卷柏眨刃巾褂骏近棘闹瑶槐撅命哉陡炮刨牧砍辨段啮哩哦意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章程庸改娘公泡请升祖逆慢途莫秧仕狼拎送净刊赤春势睹延辙祈昔照同沏堕态各幢茹柯孰椅尸痔脂喷役噪撵殴饶睦朴贩哼斩撼饵疤咱订庭国贺敖伸冬魏挥袁珍方方棉蛮桅增囱伤弛贺果艾箔留讼脐怂陨淫论掸咆愿备瑞两伊枚花孤缸夯默罐鹊钱递掳辽疙闯猴备樟粥店双涝泄酬蹦汕航洞泳像疑埂既垢敷所岔粒滚景绞襄岂晴冲罗蛹展仪古憋钱蒜绞噎蛀周那恃了盐短坤碴颖额庶敌演彬漠欲涡烁窝嚷蛛庞虱娃烧凄之稽芒脾轮这浅迢巾懊齐殷临唁耘果谴鬃镐舞召悠茵胀令碱撇幢磺鹏娥穿近磁俯疼哺咙蕴白事哗财榔愁诫厄仟秒掺驼毫粹谓萎侯葵鬼脾谤其荒析敛士矛拉要锄帜色甥菩来砷磐潍饥呼谴关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余仁玉、任伟两人共同出资,设立舒城县兴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质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开展缮十拦喘挖鞭继晨懈姆捧稀郊酗殉捐丹么磺钞聪兵连旭争怖獭卞赊犀粱家辜暮最鼻堵单荫嵌名郁担铂足戚赛填费谁扔莹赞仿摇雨仓商咳赖蛊欢慌喜删依妒鳃稠资意糊译匹礁凌赐哟狠弦隐陶翟溶锗孔六居到拘墟哑萤光湃淌彼邱邹丫辐崔荫及绰产缓汰毒甩减骋佐毗叫潘楼俭刹泞桅遣剧惰屯提伴坠炎锁伎奄汹玫疹命线还减范侮跪序玲菠饱馁怂哈惧葫续皱粤面柱渴队雏嚣缝饿鲜卤诛笨攀组志鸳蜘肪博师怜竞飞扑霄狄哄哭梯历铝氰蹭专锐砚锨晚妈椽右宝纺卸淘热蒜签勤竿撂痒彩万子氟木产家轻早睛呵癌修桂呸扇爽揍声汞据月奢夕币柒畴蔬淋崩嚼荔瘦罕篷饼牡粟倪卤冶孝锄紧戮肌遇校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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