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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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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府20098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

3、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第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

4、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第八条 发生下列

5、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经专

6、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分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第十一条 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

7、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

8、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第十八条 在实施工程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当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向社会公布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理由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工程

9、备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共印:一份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

10、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

11、.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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