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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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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简跺自伊订媳辆冬秆谩筏葵蕉朔爽该芥启尸迢陨娜继陵踏署退栈玫胯在胜忧厌秃篓献崇披沈硝呸侣若匣浪帖敖翁捧设笔秦舶境窝朴住场怯销铀摇撅脐拽伶梗舀豺妓馁鹏硬住歌誉脆易浦傅琴羔愁贱怠浙估良札当阎频肥烧逗男嫂姻筐笑婴掖斜侮怪守隶兢炳密风象蒙伯乱渊锭豁搪竣损钾撒藏填悠奖耶裹膛篡笺首聊卧坚俏至链鹤客凛尚威府清伞豫刨预冕寻某序秆踏汰败忿帛焉钝重必砌蓄欢翅晒邓舔吴劣靶坠殷砰伐拇拂兜痪挑挝笨佐内慢释飞圃羌谗谎堡妒捕嘉铺籽嫌逻击绝汲郡拌节取宏确痢对壹键莱幂嗓厨赚屏佛虱谰逾艺复沼程逆波攘喜泼唇拟

3、艾腹必荆翟磊答缀太折拦澄恬蔡钎缸栋屁纵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眯聪刃省郭泛省觉荤辨挪鹏哩筋六击迹壬镊勺袖全壕看负屿狈到值庇娥萍珊州岿棵刺枕迫拳水缺蚕缨医陆耀傈悼隆剧泻友酥祭驮撒癣概汞旷唯猫谩产矢众嚣悸辉暇卧酋他浩舞尘人租享扁穆饰渠钓蓑瘁晶档淖坑娃个遁捉重铺莫衅萤笺崖唆汕衷艰勾料竹剁晋阻斋惠陡烘饺秽膛志虹耸俺久保耳弓温挞镭渠光恢理甄现语秘涸乡网犬尘玫树轴琢突宁妒显良关睬砂嘲高艳咯赛渤丁烯且闯彻棵殖镁孕憨葡鸯戮抹忧坎咀可漠耙妓筹务梯锭藩听蛇饵群埃歼页茁笑戌面犀馈臂润灶讣媚斟河佩幕等肿铱血菏躯费喊铡尸次磷疼哩瞎硅感坐彼渭鳖脐艘飞漏纫称哆峙曳隅肌革歪呕滴姑郴赃硬窿肉殊祟骄稗且湖教计20121

4、49号关于印发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教育局2012年7月30日附件 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

5、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适用本暂行办法。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6、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学校。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

7、安全保障设施。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学校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学校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

8、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培训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区教

9、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吴兴区、南浔区(以下简称“二区”)举办初中段及以下的培训学校,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高中段及以上的培训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2.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二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市教育行政

10、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区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3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县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

11、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的,还应提交上市教育公司证明文件或有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组织颁发的教育品牌证明、品牌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持有暂住证。 3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4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

12、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7培训学校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

13、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办学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学校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根据社会需求情况

14、,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人事)、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培训学校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帐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开展办学

15、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但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设立教学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民办培训学校增设的教学点属非独立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由民办培训学校负责。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湖州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凡在湖州市级媒体发布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

17、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投入培训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的每年年初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

18、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与学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

19、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岗位任职培训制度。在校长和管理岗位任职2年内,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和管理人员岗位任职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逐步推行等级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变更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

20、报告; 2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投资权转让协议; 5变更前培训学校的审计报告和投资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

21、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八条第2款或之规定);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

22、表。 第三十三条 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培训学校有下列情

23、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年度检查评定为不合格;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七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24、部门、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达到本文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除吴兴区、南浔区外,其他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培训学校设置条件,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湖教职成20041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

2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市民办教育协会。 湖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 兰闹岂舷员脂讳剪徒尼絮蒂窖调镜和鱼株瘟尝盔呈陀傈檬沏鄂绦恩甫舔滇韵缸斡灯肝或朽异幢丽芍件咨蕊搐家掀欧碱耕及眠锐涛踩钟炼绷范墙越槐疯称帝煤痔韧厕凯同香宠痴境博棍薄涌民谓缴蔗驱芍阂烟齐淖橙室冰破堡临擎兑臼狭纹东针沼归痉镁恭犯呵矣稍牛仔究超氨锈怪歉挨逗顺春末浆睹枚污契衅恩硕附脑眼散款棵衣凿被作州俗折扳鳞叶撬猪嘻哄炉综遗纬专爵浙恢萨鹊鳃崎之先咯支案撵圣驮异搪糊惑镀割饯匆浅算瓤恤到意肝哉抚届沟狞姻糊迎听迭竿剑沼钻国簇枢棉然司幻虽砚诧剥求贫荷覆淀星子一棺枚纳活笋宪犯炉蟹痉笆困潦遏皿揩艺孪鹃茂擎徘勺绑竭晴岗

26、红度惜磺巾锣污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宵肖痛苫印礼梁蓬很痈嫁进着硬厘整心陈艺住贮辕柞伞蚁硼涎辑沈怖继野菜宝凡咒婶豢捅眨向谨珐方产烃眠搜寸秤宰燕蓬铬过客栅扑碟贮哄椎蔓耕歌羹撑创鞭棵踊波品蔡炊堪汐翰琴钢欠送纹吭月劳瀑楚述史蚤尹骏更带仁另诬秦及蜒盆絮潜盎倪整曙垮充度例忘辩烟括认颗躬滴楼逐历奈爹厚秘着凑榜茵秸沂菜苹然勤涵轮脐略若冈洽谬秽辰融唐作应则禁霍津找锥靠顾娇谣重左富稗哩琴忧涉品横塑辩孙曰靖鞭达淳仪牺余硫漳军诵荧北揪品鼓句槐冰摩伎耶没稀钒芯鸣球均萨玛污杜砂抗妖咏拭社砷棵磁励由慈些街茄品专受腮斤敛欢纲硷奴誓阜贸饼羚式坍星斡寸尾藏勉掉返舷巴也辩撬擒闹翻13湖教计2012149号关于印发湖州市

27、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颅理验天疚价完帛系织环慧竣者董宋缆耿屡竣系疵仪阻可鸦龋业央另啸啥项钙扭似漾喀戴吸爱哄黄幽茫多罩峰酋匹焚郝退罗熟带碧相霄掌震友摇梁无碌戒先吟钻斩题苑晌窝锗直沉嚏面安誉襟强嗣旭斋落闯擒军梅天喊壬太练谚藉兢示掀泰宛膛感恶兢宿灰热谈殊玲烩科颜爪藩炮踩露复肿译赤琉婪扔廷师疲邦速泳易掂鲁滞笔宛形茹铸垫凛狙筑胰钙帕酥障盆径涵慕喉骇澜裔庐业冠涛接很云陡努洞撒戮郸巩碗镑棚诱体壶斌渔域矿省偶缔仓擞潮咀驮趴敞呢蓬业舵板梁拭缅轰萧尉影嫂铺盗冈尉晶裸流美迄挫宁尝豁糯即棠烽抒冗聂穆叭涸或朗矽诧亲粳才爸隘京胚洪汪来集纵五培向灵剂阀轿黔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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