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恩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2012年3月10日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安全管理依据2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3第四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4第五章 安全生产主体职责4第六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8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9第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11第九章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2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18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21第十二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25第十三章 奖惩26第十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26第十五章 附 则27第十六章 附 录28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工
2、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结合重庆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三条 指挥部各工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 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
3、分级负责体制。指挥部负责全线安全的监督指导,各工区全面承担并履行签订的安全实施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安全职责;各工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工区承担主要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交通基本建设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行安全监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重庆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及各工区项目部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安全管理依据第六条 安全管理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三、生产安全事故报
4、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五、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302号2007年4月21日)。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第1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九、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十、其它国家和
5、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十一、各工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十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含业主、监理、指挥部与各工区的有关会议纪要、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作指令)等。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第七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安全管理目标是:一、杜绝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责任人员死亡事故,因工死亡责任指标为零,年重伤率控制在0.05%。二、杜绝违法乱纪、安全政治事件。三、无重大机械及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重大火灾事故。五、杜绝重大中毒事故和群发性传染病发生。第四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 指挥部成立安全委员会,指挥长为主任,生产副指挥长
6、、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工区项目经理为委员。第九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指挥部的总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工程管理部部长和安全质量管理部部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本合同段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队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各施工作业队成立安全管理小组,作业队长为组长,并设专职安全检查员,工班设兼职安全检查员。第五章 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第十二条 指挥部的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7、、负责制定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工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编制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贯彻并监督各工区执行政府、业主和总监办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指令;负责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安全监督协调工作;检查各工区及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及有关安全的履约情况。四、组织召开全线安全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负责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经费,并检查、督促各工区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五、检查、督促、落实各工区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责任制、安全消防责任制;检查、落实各工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检查、落实各工区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检查、落实各工区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施工工序、规范和标准;检查、落实各工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督促各工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六、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各工区停工整改。对工区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七、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收集、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印发安全生产检查通报。九、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十、检查各工区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注册登记。十一、
9、参与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防控制,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各工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十二、指挥部聘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地质超前预报单位,对隧道施工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做到预报信息真实准确、传递顺畅、反馈及时、决策迅速、处理及时。第十三条 各工区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业主、总监办和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负责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并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业主、总监办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三、负责所承建合同段工程的施工安全,各工区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
10、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四、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足额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五、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六、负责对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资质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七、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八、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11、施工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九、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预案进行适时演练,同时不断完善和更新预案内容。十、各工区应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确保施工安全。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首先报各工区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再报总监办审批实施,一般安全技术方案报总监办审批后即可实施。十一、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应认真研究指挥部提供的超前地质预报资料,超前地质预报显示地质条件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十二、各工区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配备监控量测专业人员;制定监控量测方案,建立最大日变形和累计变形量的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布点量测,确保监控量测数据真实性、准确完
12、整,并及时分析,根据分析资料调整支护参数,并及时将量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反馈给设计、监理单位。十三、施工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十四、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十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六、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十七、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违章要立即制止。十八、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
13、至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总监办和指挥部,维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严格执行业主、总监办和指挥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二十、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工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第六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十四条 指挥部与各工区签订安全责任状,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第十五条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重庆黔恩高速公路指挥
14、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2、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3、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并及时通知工区行政主管单位;4、要求工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二、副主任职责1、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2、研究布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定期组织检查各工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情况,听取安全质量管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要求各工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工作;3、组织重庆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大
15、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给主任,要求工区按期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4、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十六条 各工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第十七条 各工区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16、,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安全生产事故案例;7、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九条 各工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
17、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各工区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第二十一条 各工区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项工程实施前,各工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
18、字确认。各工区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要层层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操作规范和程序,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第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各工区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
19、等;3、施工用电,即:防触电保护装置、防雷击设施;4、消防设施,即:灭火器、消防锹、消防砂等。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第二
20、十六条 指挥部定期检查各工区项目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账是否符合要求。第九章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制度。各工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21、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应首先报各工区上级单位审核后报总监办和指挥部批准。本项目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刚构挂蓝施工、悬臂梁施工及边、中跨合拢等;5、隧道工程中的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预案;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水下工程施工方案和大型水下混凝土浇注;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承重支架、墩旁和墩顶预埋托架、模板、水上栈桥、架桥机、龙门吊机的架设与拆除;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八条 建立危险源告示牌制度。各工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
22、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九条 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维护制度。各工区应当在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非定型设施前,应当经各工区项目部组织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
23、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有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维保人员应在相关检查维保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各工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各工区支付。第三十一条 各工区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工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
24、报告监理单位、业主和地方安监部门。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第三十三条 各工区应当为操作人员配齐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四条 各工区应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安全控制。隧道施工要坚持“五不开挖”,即:不探明地质情况不挖、不进行测量不挖、不符合设计不挖、不定施工方案不挖、不防
25、护到位不挖,并加强洞口管理。桥梁下部结构施工要做到“四防”,即:防水、防毒、防落、防爆。上部结构施工要做到“五查”,即:查高空防坠、查持证上岗、查特种机械、查安全通道、查用电设施。对跨线桥梁,临近公路、民房及人行通道施工也要做到“五查”。即:查上下边坡地质监测、查高空施工防落设施,包括通道安全设施、查安全警示标志、查交通管制责任到人、查爆破作业遵规守章。对高边坡施工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定期监测、必须分级开挖、必须扎牢支架、必须边开挖边防护。 第三十五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部结构造物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
26、,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各工区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拉、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各工区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人值班制度,确
27、保安全用电。第三十八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第三十九条 施工设施和驻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第四十条 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各工区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和
28、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根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各工区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实事求是的反映事故情况,并提出事故情况报告,按规定接受有关单位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业主、总监办、地方县级以上的安全监管机构和上级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中具有安全执法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对各工区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四十四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要对各
29、工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是桥梁、隧道、非稳定性的高边坡和滑坡体。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案,根据相关处罚办法和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五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对各工区从内业管理和现场管理两方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要求的内容,着重检查几下方面:一、内业部分1、各工区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交底、安全保障方案、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2、“三类人员”资格证情况(公司法人资格证复印件;项目经理负责人和总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原件);3、指挥部
30、、监理下达整改指令的回复和资料的闭合情况;4、特种设备合格证、年审年检记录、维修纪录;5、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6、安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台帐,包括对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劳动保险;7、安全生产合同(层层签订安全责任合同);8、安全专项方案的制定;9、项目部安全检查的记录。二、外业部分1、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文明施工、交叉作业、立体作业等;2、危险源告示牌、警示标志;3、用电设施状况、氧气、乙炔瓶及其它爆炸危险品存放位置;4、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5、隧道施工(1)洞口管理(进洞须知、进出洞实行专人登记、设置警示标志等);(2)超前地质钻探和监控量测记录(监控拱顶、地表下沉、净空水平收敛等);(
31、3)“五不挖”落实情况;(4)初期支护质量、锚杆施工(位置、长度、方向)、超挖部分施工、光面爆破情况、仰拱施工、强制性通风、二衬质量(厚度、钢筋布置、离掌子面距离等);(5)洞内物资堆放、照明、作业人员反光背心、施工设备反光标志等;(6)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报警器、抽水机、工字钢、铁锹等,根据预案而定);(7)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日志。6、桥梁施工(1)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工艺;(2)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四防”;上部结构施工“五查”;(3)跨线桥梁,临近公路、民房及人行通道施工“五查”;(4)特殊结构的桥梁还应注意检查监控单位的工作和原始测量数据记录、分析等,确保桥梁平顺合拢。7、高边坡施工“
32、四个必须”等执行落实情况。第四十六条 各工区项目部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安全管理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切实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七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额每5000万元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第四十八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
33、做到班组每天、工区每周、项目部每旬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应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指挥部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对因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复工。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各工区负责。第四十九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工区“三类人员”(公司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安全考核资格证;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
34、作档案;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指挥部应积极督促各工区具体负责现
35、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工区要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6、,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 工地防火检查制度工区项目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要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处于正当可使用状态。第五十二条 特殊重点
37、部位防火管理制度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6、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杜绝大小火灾事故,对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38、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2、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好警示牌和灭火器;3、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物品自然起火;4、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放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灭火器;6、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第五十四条 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1、职工宿舍防火工作由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
39、;2、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等;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5、职工宿舍每50m2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6、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第五十五条 食堂防火管理制度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2、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3、食堂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4、做好经常性防火检
40、查工作;5、灶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第五十七条 各项目从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指挥部和各工区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第五十九条 事
41、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第六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第六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3、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4、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第六十二条 排查
42、范围及内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为: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边通车边施工的被交工程、跨
43、越国省道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六十三条 排查机制及方法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施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单位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防洪、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由隐患排查负责人签发隐患督查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检查、整
44、改、治理、销号的登记台帐,予以记录。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有权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顿等应急措施。四、定期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排查负责人组织写出书面的排查报告,并加以审核后,报请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签署意见,安全质量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整改方案签署明确意见,并督促落实。五、在计划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必须亲自确认,并签署意见。六、各施工单位应对各自项目安全
45、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第六十四条 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一、排查登记。各施工单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建立台账。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报上报总监办和指挥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二、防范或整改。各工区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指挥部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
46、,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指挥部将制定奖罚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三、施工单位须制定各自施工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排查出的隐患具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予验收,在确无隐患或施工完工后方可销号。在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组织验收销号前,各工区须先组织自检,监理单位应予确认,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上报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对一时难以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整改人和整改时限。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
47、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第六十六条 责任追究。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各项制度,未上报统计分析情况,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履约管理及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第六十七条 指挥部应编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