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秩序,有效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的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所涉及的产品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食品生产的委托加工包含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被委托方(以下称受托方)只进行加工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加工生产方式。
(二)委托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并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方式。
(三)拥有优势品牌的企业向受托方提供产品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设备支持,来满足对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出的产品贴上委托方的商标出售的生产方式。
第四条 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为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双方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二)受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委托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子公司生产加工。
(四)受托方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
(五)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委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委托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组织食品委托加工生产:
(一)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风险控制能力和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检验能力。
(二)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及执行委托方注册产品标准的能力进行详细考查,并向受托方派驻管理人员,对产品生产质量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加工食品的质量负责。
(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需要委托加工食品的安全标准必须合法有效,其商标及标识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法有效。
(四)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委托双方必须明确一方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五)受托方对接受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由委托方销售,不合格产品必须依法进行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委托方在接收受托方交付的委托加工食品后,必须对交付的食品按生产批次进行批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必须退回受托方。
(六)委托方应全权负责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的销售,受托方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
(七)委托加工的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电话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第六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必须涵盖本办法第五条中所有规定的责任事项,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委托加工合同应当进行公证,未经公证的合同不予认可。
第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产品的,委托双方生产前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八条 登记备案前,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传递覆盖的方式,并形成评估报告,备案时委托方或受托方应向其所在地省、市质监部门提交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查情况,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情况考查和实施体系覆盖的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填写《食品企业委托加工基本情况报告书》,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外,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五份,详见附件):
(一)委托加工基本情况;
(二)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六)产品标识符合《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关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中,受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十条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本辖区内委托或受托企业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后应组织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备案后的企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在市级质监部门依据第十条规定审查合格并纳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监督管理计划后,报省局审核:
乳制品、肉制品、植物油、饮料、酒类、含乳食品、调味品。
第十二条 委托加工企业双方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委托加工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许可证被吊销等),委托或受托企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备案申请受理部门,并变更或撤销备案。
第十三条 委托加工合同终止后,委托方或受托方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市(地)级质监部门。如续签委托加工合同的,则应重新办理委托生产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省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申请的;
(二)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三)受托方将委托加工事项再次委托的;
(四)以委托加工名义恶意规避许可证管理的。
第十五条 备案申请受理部门应将备案申请材料存档备查,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的变化,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含食品用香料香精)、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委托加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废止。
附件:
食品企业委托加工基本情况
报告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受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委托加工基本情况
(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
委托加工产品标准
委托加工产品名称
获证产品名称
(二)受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
获证产品标准
获证产品名称
(三)委托合同情况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产品单元
委托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总产量
合同总产值
合同公证单位
合同公证时间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可以附加白纸)
(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二、有关证件复印件(各五份)
(一)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
(三)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
三、委托加工合同
(一)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
(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五份。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各五份)
五、报告人陈述
本企业报告的上述事项均为客观事实,愿意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受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方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县(市、区)质监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管理计划情况:
(需县级质监部门出具向当地政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报告和当地政府的批示意见)。
设区市质监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注:委托方为省内企业的应填写“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管理计划情况”栏。
受托方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县(市、区)质监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管理计划情况:
(需县级质监部门出具向当地政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报告和当地政府的批示意见)。
设区市质监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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