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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担保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570035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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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联社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 贷款担保遵循平等、公平、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失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质权和收回贷款本息所需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联社本

2、、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六条 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县联社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县联社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 (三)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 (四)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八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 (一

3、)各级国家机关。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第九条 贷款保证担保必须由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第十条 借款人的一个保证人不能提供足额保证的,可由多个保证人提供。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贷款债务转移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另觅保证人,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被宣告撤销、破产、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县联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经县联社同意的保证人

4、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县联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展期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展期批准后,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应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县联社除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外,还应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县联社可在保证期间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在县联社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借款人申请短期贷款时,可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最高额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在一定期间和确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

5、,就借款人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以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县联社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年。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七条 贷款抵押担保系指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县联社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县联社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十八条 以下财产可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6、二)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以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 (五)依法被扣押、查封和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

7、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 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程度,由县联社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对估价有争议的财产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对借款人的信贷评估结果确定的贷款期限、抵押物种类及变现程度逐笔确定贷款抵押率。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经县联社审核同意后,县联社应和借款人、抵押人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

8、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取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县联社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办理保险的,县联社有权不接受抵押并拒绝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

9、的抵押物时,应通知县联社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县联社或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物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县联社和抵押人商定的现值时,县联社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归还县联社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县联社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县联社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联社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

10、未同县联社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四)借款人被解散、宣布破产或依法撤销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的,县联社有权另行追偿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条 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县联社有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条 对在县联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指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和规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续贷款所作的抵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最高

11、额抵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抵押人、县联社和借款人根据贷款期限协商确定。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管理第三十二条 贷款质押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转让的权利移交县联社占有,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时,县联社有权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和第三人为出质人,县联社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和权利为质物和质权。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应具备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特征。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质物有: (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 (二)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

12、、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三)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 (四)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出质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有效权利。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出质人和县联社应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贷款质押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 第三十六条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的,县联社可按期兑现或提存,并与借款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存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时,出质人与县联

13、社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县联社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质物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在保证转让价款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经县联社同意,出质人与县联社经协商可以转让。 第四十条 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县联社贷款安全时,县联社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县联社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 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县联社有权优先受偿

14、。 第四十二条 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县联社贷款本息的,县联社有权另行追偿。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按本实施细则办理贷款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估价、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

15、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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