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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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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文件 穗铁建总总体字[2000]第113号 转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通知》的通知 各驻地监理部、承包商: 现将市人大常委穗常发[2000]9号关于公布实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通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 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各驻地监理、承包商依照执行。 另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没有资格证书的,请速与市劳动局安委全办的厂长、经理安全生产培训科联系,并请报名参加培训。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打字:刘丽 校对:史文懿 建设事业总部综合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印发 (共印36份)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穗常发[2000]9号 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6月9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2月30日批准。现将公布此项法规的公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法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3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6月9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决议 (1999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规划、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的待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及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担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危险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生产性企业和不足五百人的生产性企业可设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矿山、化工、治炼、建筑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才能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标准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的合法权益。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治疗,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按规定报告、统计、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方能投产或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资质证或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产生粉尘、毒物、噪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以及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应有安全生产专编;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技术设施经审查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使用;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安装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向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部门办理报装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取得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租赁或承包双方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租予或将生产、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实行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评价:投资金额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第半年评价一次;矿山、化工、冶炼、建筑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第年评价一次;其余企业每两年评价一次。 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可由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委托持有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认可资格证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也可自行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察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并行使下列监察职权: (一) 参与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 检查企业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三) 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 检查企业贪污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情况; (五) 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 监督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级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实施安全生产监察: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以及外地在市区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区县级市管辖的企业行使监察职权; (二) 前项规定以外的企业,分别由所在地的区级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实行监察员制度。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招待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除行政处罚外的工作及协助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抗拒、刁难安全监察员贪污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员进入企业执行公务,可根据检查需要,查阅,调阅或复制必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劳动现场,并可对违规行为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依本条例作出停产、停业或处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 应有安全生产专编的工程项目,主办单位没有编制的;施工企业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 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 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状况全面评价或自行评价弄虚作假的; (五) 未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 对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工程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或未经竣工验收强行投产或使用的,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项目总概算 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一、最高额不超过十万无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设计,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一) 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 (二) 聘任无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 聘任无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部门处罚: (一) 生产特种设备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无生产许可证的,按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处罚。 (二) 使用特种设备企业没有依法输报装手续或未取得使用合格证就投入使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出租生产场地、设备或发包工程项目给无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若承租方或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第四十一条 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保护设施,未对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没未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造成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中暑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二) 造成职工负伤致残五至十级的,按每伤一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造成职工负伤致残一至四级的,按每伤一人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造成职工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按每死亡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 造成职工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按每死亡一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造成职工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按每死亡一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造成伤亡事故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加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碍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认可资格证。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由其造成损害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其他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的劳动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2500份)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 穗铁建总综合字[2001]第85号 关于印发《广州地铁工程建设消防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驻地监理部、施工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发政府对地铁工程建设的要求,为圆满完成地铁二号线二个工期目标施工任务,切实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现制定印发《广州地铁工程建设消防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建设总部领导,总公司保卫处,建设总部土建部、总体部 打字:刘丽 校对:青光友 (共印36份) 建设事业总部综合部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共印80份 广州地铁施工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施工人员和保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内部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消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管理,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严格人员管理,确保内部稳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四条 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消防知识,利用板报、墙报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广泛开展消防专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消防人员素质和全体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消防责任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并将消防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做到人人会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 第六条 加强炸药库房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全天守护。库房建筑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禁止在库房内使用明火照明。 第七条 氧气、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和小心处理,放置时远离热源;氧气瓶、乙炔瓶应朝上放置并加盖帽;在切割气焊枪喷咀和气瓶之间要加合适安全装置,以防逆火或回火进入软管和气瓶。 第八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区域事在动火操作时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气化炉、电炉,严禁生火;不准使用电热器具,不准躺在床上吸烟;不准烧香拜佛;室内保持卫生清洁,通道畅通。 第十条 厨房内的液化气瓶与炉具之间应留不少于1米的安全距离,严禁使用过期的旧液化气瓶。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办公区域内,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严禁挪动,专职消防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更换灭火器,使其经常保持性能良好。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招聘临时工制度,对新招收的临时工要及时到地铁公安分局办理暂住证,登记造册。对个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婚姻状况的有关证明要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持本单位人员思想和治安稳定。定期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对周边社会治安和内部人员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打牌赌博、卖淫嫖娼。 第十五条 不准参加法轮工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准在公共场所、街头聚集闹事及非法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严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不打架斗殴。 第四章 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项目经理和干部值班制度,履行值班职责。节假日加强重点目标、部位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安全因素。 第十八条 严格门卫制度,门卫须二十四小时值班,确实履行职责,要对出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办公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并及时登记,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九条 财务室须配置铁门、铁窗和保险柜,贵重物品、秘密文件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泄密和丢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在消防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各单位视情节给予处罚。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 穗铁建总总体字[2001]第93号 关于修改及重申地铁工作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的通知 各承包商、驻地监理部: 《广州地铁二号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2月27日印发执行,大部分承包商和驻地监理都能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但也存在各另承包商对办法内容的理解不够深入,执行办法存在偏差的情况。尤其对办法“9-1工伤事故报告程序”一节的执行存在较大偏差。为使办法的执行更切合施工实际,便于操作,根据穗府[1997]5号令《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我部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地铁二号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9-1工伤事故报告程序”一节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9-1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9-1-1火灾、社会治安、爆炸、急性中毒、中暑及重伤以上事故,或因工程施工因素对交通、构筑物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及隐患,必须立即报地铁建设事业总部领导。由地铁建设事业总部领导上报地铁总公司安委会,地铁总公司安委会决定是否报抢险领导小组或派抢险小组成员到事故现场。 9-1-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 9-1-3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在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及市公安局。 9-1-4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在2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及市政府。 9-1-5急性中毒或中暑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市防疫站。 9-1-6火灾、社会治安爆炸等事故或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地铁公安分局和地铁总公司保卫处。 9-1-7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框图: 修改后的“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程序”,请承包商和驻地监理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地铁总公司陈韶章副总经理,总公司安委会,建设总部领导,建设总部土建部、总体部及质安室 打字:刘丽 校对:冯国冠 建设事业总部综合部 二00一年三月一日印发 (共印80份)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 穗铁建总总体字[2001]第206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驻地监理部施工单位: 现将《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地铁总公司陈韶章副总经理,建设总部丁建隆、刘光武、马文义、陈碧珩、路水记,建设总部土建部、杨电部、总体部及质安室 打字:刘丽 校对:曹庆伍 建设事业总部综合部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87份)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筑[2001]63号 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施工企业: 现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二、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市监督站报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表》(见附件)。 三、 施工安全评价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依据《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进行。 四、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提供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地质资料; (二) 建筑物平面图; (三) 余泥渣土排放证; (四) 项目经理证和安全员证。 五、 施工企业应把安全评价工作和日常安全生产结合起来,除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安全评价前进行施工安全自检和整改外,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六、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则。 附件:1、《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 2、《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表》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管字[2000]145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府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磁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季报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二节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 施工组织设计; (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 安全教育制度; (六)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 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的15 %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第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超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第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年度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年度对各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止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 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建设部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0年12月27日 (共印110份)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评价书 证书编号: 监督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安全员: 广东省建设厅制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填写说明 一、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填写自评后,由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全过程进行评价,填写本书。本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第1页由施工单位填写;第2页由安全监督机构填写。 三、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将五个阶段各次安全评价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汇总表”作为评价书附件一并保存。 四、施工单位自评意见、安监机构竣工评价结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无发生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综合评定等级结论等。对突出方面应着重表述。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结构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m 工程造价 万元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姓名 证书号 施 工 安全员 姓名 总包单位 证书号 施 工 施 工 分包单位 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自评 序 自检日期 形象进度 得分 其中文明施工得分 1 2 3 4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文件 穗铁建总总体字[2002]85号 关于转发《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地铁二、三号线各驻地监理部、施工、装修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的通知》(穗建监字[2002]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穗铁建总总体字[2001]第20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施工单位应把安全评价工作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要求在安全评价前进行施工安全自检和整改,要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其中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安全评价工作,促进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穗建监字[2002]8号 关于印发《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站各监督科室: 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的结论反映在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结合修订《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汇编(试行)》工作,调整和明确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的要求和工作程序,修改了部分资料表格。现定稿印发,请各单位(部门)切实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总是请及时反馈,使之不断完善。 附近:《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抄送:市建委建管处,省监督检测总站,在穗各建筑集团公司,外地建设管理驻穗机构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2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 一、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总体要求。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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