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7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1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行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1月24日修订)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献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献,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献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通过型式实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进行型式实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通过型式实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进行型式实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实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4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查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立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15.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上下限均不含本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38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查。”
第八十条五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充装资格。”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充装资格。
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查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
(四)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查报告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相应资格。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规定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2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严禁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严禁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得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规定,或者未依法设立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查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锅炉水(介)质解决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规定,或者未依法设立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查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查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锅炉水(介)质解决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8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0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营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营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处 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对单位处15万至2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处 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22
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规定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3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查、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查、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查、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查、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运用检查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查、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查、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查、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查、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