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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学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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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商业贿赂”学习材料一、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可以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涉及其职工);其他主体也许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别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成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还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钞票、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

3、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涉及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涉及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钞票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中

4、办发【2023】9号。请登录如下网站学习:三、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5、如何进一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一支部(综合管理部、招标代理业务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请向综合管理部范婧艳借阅;二支部(营销一部、产品部)请向产品部焦金城借阅。四、普天党组、审计监察部的相关发文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宣教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的告知的告知 中普党纪20236号关于印发中国普天2023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文献的告知 中普党组20235号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第八、九章),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合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5、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厉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厉解决。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本地予以解决。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解决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解决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 本条例合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

7、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消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解决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高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 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期,应

8、当明确是撤消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假如决定撤消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消。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解决。对于应当受到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称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

9、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消。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称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解决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含撤消党

10、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解决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与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

11、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合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积极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积极检举同案人或者其别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积极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2、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解决,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逼迫、唆使别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别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别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解决,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

13、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解决。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所有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合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

14、处分。教唆别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解决;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解决。需要比照解决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解决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解决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

15、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解决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

16、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解决。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算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解决。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算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解决。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

17、人员,涉及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解决:(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

18、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半年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负责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

19、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积极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备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备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可以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重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重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

20、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决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行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解决。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含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消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消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

21、,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半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贯彻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解决手续的,应当追究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解决。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合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 分 则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与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大纲、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2、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与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

23、、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24、,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反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

25、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与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 参与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

26、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 组织、运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27、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 组织、运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可以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

28、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导致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

29、序发展党员的,对重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解决。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30、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解决。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解决。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估和征兵、安顿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别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31、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八条 以不合法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别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导致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

32、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半年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照自行脱党解决,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别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

33、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别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解决。第七十三条 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半年,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34、,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也许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解决。第七十五条

3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前款所列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也许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

36、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公司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

37、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解决。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七十九条 在分派、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38、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解决。第八十条 接受也许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 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39、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

40、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解决。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41、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导致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42、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运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追究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43、,以受贿论,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解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较大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导致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作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

44、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解决。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45、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合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重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解决。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局限性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解决。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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