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
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如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管理暂行措施》(财企[]118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自治区和市两级管理,自治区主管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市级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商务局。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三、支持企业产品构造调整,增进服务贸易发展;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增进经贸能力建设;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增进信息平台;
八、支持国际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研究与论证;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其他有助于增进当地区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重要支持内容: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境外展览会:对组织或参与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予以支持。
(二)境外市场考察:对参与境外市场考察活动交通费及生活费予以支持。
(三)管理及产品认证: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软件企业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等发生认证费用、检查检测费予以支持。
(四)宣传推介:对制作宣传材料、宣传光盘翻译费及制作费用予以支持。
(五)广告(商标)注册:对发生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广告费予以支持,对产品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二、企业自主创新
(六)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为生产产品研究开发所发生直接费用及管理费予以支持。
(七)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为推进产业升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向金融机构办理中短期贷款所支付利息予以支持。
(八)成套机电产品贸易增进:对企业成套机电设备前期费用予以支持。
(九)产业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骨干企业技术平台建设予以支持。
(十)农产品贸易增进:对生产农产品龙头企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良种和种苗培育予以支持。
三、服务贸易发展及融资担保
(十一)服务外包增进:对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培训、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服务外包园区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予以支持。
(十二)企业融资贴息:对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打包放款、押汇、退税托管贷款、单据质押贷款和商业发票融资等支付银行利息、费用予以支持。
(十三)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对企业向信用保险企业缴纳产品保险保费(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贸易风险)予以支持。
(十四)担保费补助:对企业向投融资担保企业缴纳出口融资担保费予以支持。
四、产业梯度转移
(十五)加工贸易转移补助:对加工贸易转移承接地劳动力培训、宣传以及从区外转移到广西境内企业前期费用予以支持。
(十六)产业转移宣传推介:对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或组织境内(外)产业转移和产品推介活动发生宣传、考察、调研、场地租用等公共费用予以支持。
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七)区域合作建设:对经商务部立项或列入自治区发展规划区域合作建设项目前期费用予以支持。
(十八)“走出去”项目建设: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征询、资源回运、保函手续费和新设置海外机构等发生有关项目前期费用、营运费用、贷款贴息予以支持。
六、增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十九)学术交流合作补助:对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境内(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支持。
(二十)人员交流合作补助:对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境内(外)商务交往活动、组织或参与境内(外)外经贸业务知识学习进修等发生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支持。
(二十一)外经贸人才基地建设:对国际商贸人才小高地和人才强商基地设备购置、外经贸人员培训等费用予以支持。
七、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信息平台基础建设:对商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所发生规划、论证、征询、监理、系统开发费、软硬件设备购置等予以支持。
(二十三)信息平台服务建设:对商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采集、整顿、加工、调研、培训、宣传推广、平台运行维护等予以支持。
八、外经贸发展课题研究
(二十四)课题研究:对商务部门公开招标重大商务研究课题或自治区政府规定商务部门承接课题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评审费等予以支持。
九、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二十五)贸易便利化建设:对加强外经贸软环境建设,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为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学习调研、编印多种服务指南等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十、其他
(二十六)其他:上述范围之外,为适应外经贸形势发展变化或对广西外经贸发展直接影响项目所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条件:
一、企业单位应具有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立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或本年度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具有健全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和财政部门规定报送财会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有从事项目工作专业人员,有明确项目工作安排、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明细预算;
二、非企业单位应具有条件:
(一)直接为国际经贸服务或承担国际经贸工作任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教学、科研、社会团体;
(二)申请支持项目直接有益于增进国际经贸工作发展;
(三)有专门承担项目工作人员,有明确项目工作安排、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明细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支持原则
第六条 企业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投入金额70%;项目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单个项目资金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特殊状况除外);项目单位使用该项资金持续5年合计支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金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第七条 非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原则以同意项目计划金额为准,支持资金不超过核准数。
第八条 项目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规定:企业项目实行事后申报,非企业项目可在事前申报也可在事后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分别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材料、提出申请;市级及市级如下企业(单位)项目申报,须经当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后,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状况表(详见附件);
二、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三、各项目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盖公章,有财务票据需盖财务章。
第六章 项目评审与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顿,对材料齐全项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参评项目,并将需评审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库及专家评审委员会
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必须是有关行业专业人员或具有髙级职称人员。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在编机关人员,作为工作人员组织评审工作,不入选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应为单数3到5人,评审项目必须经参与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同意才获通过。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项目提出技术评审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项目界定
一、对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农产品贸易增进项目、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及信息平台基础建设项目等工程类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二、对境外展览会项目、市场考察项目、管理及产品认证项目、宣传推介项目、广告(商标)注册项目、成套机电产品贸易增进项目、服务外包项目、企业融资贴息项目、信用保险补助项目、加工贸易转移补助项目、产业转移宣传推介项目、区域合作建设项目、“走出去”建设项目等非工程类报账项目实行直接同意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同意
一、对直接同意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协议意并下达项目计划。
二、对专家评审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参照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与否通过并核准详细金额。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贸易增进、信息平台基础建设等项目实行专家组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参与。自治区企业单位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直接组织验收,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直接组织验收,必要时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各市已验收项目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组员不能少于3人,其中应包括1名熟悉财会业务专业人员;验收结论书面材料必须有专家个人签名。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不得延期,逾期不申请验收,作自动放弃处理,收回项目资金。
第八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自治区企业单位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在审批下达项目后将资金全额下达(拨付)到各市财政局,然后再由各市财政局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二、对申报项目时已实行并完毕企业项目和非企业项目,在下达项目计划后将支持资金全额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须验收项目除外) 。
三、对申报项目时尚未实行或正在实行项目实行事后拨款方式,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毕后一种月内,向同级商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商务部门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四、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货品、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其中事后拨付方式项目需填写“有关资料完整清单”并附有关材料,所提供材料为外文需翻译成中文,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财务票据要盖财务章。
第九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各管理方职责和义务:
一、商务部门职责和义务: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准时拟出年度项目计划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立案。
(二)市级商务局负责组织当地区项目申报、推荐、实行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验收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申请、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职责和义务: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监管规定,确定拨付程序及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办理当地区项目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准时将当地区资金拨付状况汇总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自变化资金用途。
三、项目单位要如实填报资金项目所需材料,提供材料必须齐全、手续完善,符合资金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实行后要向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行状况,自觉接受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专题审计制度,检查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状况,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聘任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工作经费,重要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征询、公告、验收、审计、核准、检查等工作费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项目执行状况和项目效益进行总结,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拨付状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3月将总结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市商务局对项目执行状况和项目效益进行总结,各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状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将总结联合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法律责任:
一、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如有违反本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规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未能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主管、经办人员,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法律责任:
一、发生下列状况均属违规行为:
(一)私自变化资金使用范围;
(二)截留、挪用、侵占资金;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局限性;
(四)同一项目反复申请;
(五)运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
二、对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不认真组织项目实行、未能准时完毕项目或达不到资金使用效果项目单位,在下年度同意申报项目时从严控制,减少支持项目数量和金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增进资金”管理实行暂行措施》(桂外经贸计财发〔〕17号)和《广西“西部增进资金”拨款和报账管理暂行措施》(桂财企〔〕106号)同步废止。
附件:1.项目单位基本状况表
2.资金项目申报表
3.资金拨付申请表
4.资金拨付状况汇总表
附件1
项目单位基本状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网 址
开户银行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名称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法人登记号
有效日期
税务登记号
(国税)
有效日期
税务登记号
(地税)
有效日期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行业划分
主营业务和商品
单位简介
附件2
项目编号:
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签章)
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邮箱:
资金项目申报状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计划完毕时间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资金项目申报内容
支持内容
计划支出金额(元)
实际发生金额(元)
申请支持金额(元)
合 计
申请项目理由、实行方案及状况(可加附页)
同级商务部门推荐意见:
审核人:
同级财政部门推荐意见:
与否按规定报送快报:
与否按规定报送年报:
审核人:
有关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页码
注:各部门意见栏除签订文字外还要有核准金额。
附件3
项目编号:
资金拨付申请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签章)
单位资质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户名:
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类别
计划执行时间
实际完毕时间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项目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资金项目内容
支持内容
核准项目金额(元)
实际发生金额(元)
申请拨付金额(元)
合 计
已收预拨金额:
应补拨金额:
应退回金额: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财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项目小结(可加附页)
有关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页码
申报单位承诺书:
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管理措施和实行细则有关规定,我单位申报 项目,申请金额为 元,现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所有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违反上述阐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阐明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资金拨付状况汇总表
( 年第 季度)
单位: 市财政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批复
金额
实际完毕金额
申请拨付金额
核准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备 注
填报人: 联络电话: 填报时间:
主题词:外贸 资金 细则 告知
抄报:财政部、商务部。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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