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名称:内部监督管理 版 本:2023-1编 码:IS-01-40 发布范围:普 发附件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解决规定公司名称: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批 准 人:李 勇审 核 人:高广生批准依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IS-01)发布文号:海油服股内控202387号发布日期:2023年5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5月14日起草部门:审计监察部目 录1 目的32 合用范围33 编制依据34 释义35 职责46 解决规定56.1 总则56.1.1解决种类56.1.2解决合用56.1.3原则66.1.4解决权限66.1.5违纪解决运用规则76.2 分则86.2.1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2、行为86.2.2违反财务纪律行为136.2.3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166.2.4贪污(侵占)、贿赂行为196.2.5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216.2.6失职、渎职行为276.2.7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296.2.8违反信息安全行为316.2.9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行为316.2.10违反证券监管的行为337 附则3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解决规定1 目的加强公司管理,严厉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2 合用范围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 编制依据3.1 员工违纪解决规定(IS-03,2023-1,中国海油)。3.2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IS-01,
3、2023-1,公司)。4 释义4.1 中国海油: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2 公司:指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3 所属单位:指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公司行文直管的项目组、合营公司等。4.4 违纪: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本规定应受到解决的行为。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因素引起的,不是违纪。4.5 失职、渎职:指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对的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解决其无权决定、解决的事项;或违反制度和程序解决事务,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6 直接责任者(即重要责任者):指在其责
4、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4.7 直接领导责任者(即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4.8 重要领导责任者(即次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4.9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公司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4.10 违纪情节:重要是指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纪导致的损失、影响和危害限度;违纪人员责任大小、结识态度
5、、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损失分为较轻、较大、重大、特大。4.11 从轻、从重解决:指在本规定第6.2.1(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至6.2.10(违反证券监管的行为)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解决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解决。4.12 减轻、加重解决:指在本规定第6.2.1(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至6.2.10(违反证券监管的行为)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的解决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解决。4.13 特定关系人:指与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4.14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行为:指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政策、法
6、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运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和采办工作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纪活动的行为。4.15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具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4.16 直管干部:指由公司人事委员会审批、公司CEO兼总裁签发任免的干部,涉及:公司机关部门岗位经理及以上领导、事业部及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驻外机构及公司直属项目组负责人。4.17 领导人员:指公司岗位(工资)级别M9级(或相称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相对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4.18 各级领导人员:指基层站、
7、队及以上单位(涉及各级相对独立运营的项目组等)领导班子成员,各级机关岗位经理及以上人员。4.19 管理人员: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4.20 特定人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由于所任职务也许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5 职责见6.1.4。6 解决规定6.1 总则6.1.1解决种类a) 涉及训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开除;b) 训诫是对轻微违纪员工所进行的解决,不是处分; c) 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和开除是处分。 6.1.2解决合用 a) 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提高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20%; b)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
8、高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50%; c) 受降职(级)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高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100%,同时变更劳动协议,调整到低于原级别以下的工作岗位,岗位工资级别相应减少。本人提出辞职的,仍应调低岗位级别后,依劳动协议法规及劳动协议约定办理离职手续。d) 受开除处分的:按劳动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公司系统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录用。三年后又重新录用的,自录用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主管及以上工作,不得担任相对独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的,公司予以开除,开除后各单位永远不准录用。开除后自办经济实体的,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与其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开
9、除后成为其他公司股东或担任高管层领导职务的,各单位不得将其所在公司列为合格供应商、承包商;e) 对已退休的违纪员工,不作处分决定,按应受的处分减少待遇;f) 退休前为企劳制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调为按减少档别后的岗薪工资标准计发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其他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和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g) 退休前为企聘制、社聘制和新劳动协议制的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其应享受的公司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其以后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h) 对被司法机关备案调查的员工,
10、应停止职务,安排临时工作。被拘留、逮捕期间,应停发工资薪酬。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安排临时工作。强制措施解除后,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给予相应解决。6.1.3原则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为准绳;b) 坚持员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纪必行,违纪必究;c)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惩教结合,宽严相济。6.1.4解决权限6.1.4.1 解决员工违纪,由审计监察部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按案件检查管理办法和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给予开除处分的须征求所在工会意见。6.1.4.2 处分的审批,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1) 需报
11、董事会批准的,由高管层集体讨论决定。2) 公司直管干部的违纪解决,由公司案件检查组提出意见,经案件审理,报高管层集体讨论,总裁批准。3) 公司总部机关其他员工的违纪解决,由案件检查组提出意见,经案件审理后,报总裁审批;4) 各所属单位其他员工的违纪解决,经所在单位案件检查、审理,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审计监察部备案。5) 开除处分,由案件检查组提出,经公司案件审理后,报高管层集体讨论决定,总裁批准。6.1.4.3 训诫由公司总部机关或所属单位提出,按员工管理权限审批,报审计监察部备案。6.1.4.4 对受到处分的员工,可同时给予必要的组织解决;对被司法机关备案调查的员工,
12、可提出临时组织解决建议;经备案调查不构成违纪,但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可提出组织解决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批准后,由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实行。6.1.4.5 员工对解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解决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行解决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或请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6.1.4.6 监察机构对员工的申诉应按信访举报和申诉管理办法和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进行复审或复核。员工对复审、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其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6.1.5违纪解决运用规则a) 一人犯有本规定第6.2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到解决的违纪行为,合并解决。同一违纪行为
13、,触犯本规定第6.2中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解决较重的条款解决;b)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对组织、领导或在共同违纪中起重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解决;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解决。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对公司导致的损失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解决;对为首者,按违纪的总数额解决。领导班子做出违纪决定或实行违纪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解决;c)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解决:1) 受警告处分半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受降职(级)处分两年内,又故意违纪应给予处分的;2) 串供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3) 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
14、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4) 逼迫、唆使别人违纪的;5) 阻止别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6) 拒绝交出违法违纪所得的;7) 拒绝中止正在实行的违纪行为的;8) 其他可从重或加重解决的情节。d)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解决:1)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组织初核前向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备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问题的;2)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案件的初核、备案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经掌握其本人重要违纪事实的;3) 积极检举同案人或别人应受到解决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 积极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5) 积极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6) 其他可从轻
15、或减轻解决的情节。e)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进行训诫,具体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训诫管理办法实行。对训诫指出的违纪问题,限期内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f)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资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予以解决外,同时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g) 员工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h) 根据违纪行为的特殊情况,需在本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解决的,由公司审查批准;i)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需追究纪律责任,本规定第6.2中没有规定的,比照第6.2中类似条款进行解决;j) 违纪解决决定做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解决决定材料归入受解
16、决者档案。对受到降职(级)以上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手续。对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予以纠正;k) 不贯彻解决决定和其他相关解决手续的,按本规定6.2.6.1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本规定中所称“以上”,涉及本级、本数;“以下”不涉及本级、本数。6.2 分则6.2.1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6.2.1.1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与程序,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策与部署,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17、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1.2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a) 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b)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c) 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运用职权对别人打击报复的;d) 采用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别人谋取职务的;e) 工作失职,导致用人失察或失误的;f) 其他违反用人方面的规定和程序的。6.2.1.3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18、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在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向国(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的;b) 应进行评估而未进行,或评估项目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不按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c) 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资产流失的;d) 违规处置资产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资产的;e) 违反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
19、专利、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公司注册商标等,导致公司无形资产流失的;f) 公司派出的出资者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g) 违反设立和撤消公司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消公司,或变更公司重要事项,或对外签订合资公司章程的;h) 相应收账款、存货等管理不力或不良资产解决不力,给公司导致损失的;i) 其他违反公司股权、资产管理等方面(涉及但不限于设立和撤消公司、资产评估、选聘评估机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6.2.1.4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20、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在工程启动前,未做出或未完善相应安全风险评估的;b) 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设计规范和审批程序做犯错误设计,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c) 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设计图纸擅自批准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规格和图纸,或不按技术规范和规定施工,工程项目变更未批先建或未按程序审批,导致工程隐患的;d)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不严格按制度程序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的;e) 违反政策、规定,采用不合法手段,影响工程预算,或违反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
21、,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f) 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6.2.1.5 在采办(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对非招标采办方式,未上报或未按公司内控流程上报,直接拟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b) 不制订招标策略,或不严格执行招标策略的;c)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泄漏应保密的采办信息的;d) 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e) 在招标文献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f) 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
22、投标的;g) 对已批准的招标文献擅自进行修改或变动的;h)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在未拟定中标人并履行报批程序之前擅自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i) 不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整理、收集、保存采办和招投标过程资料的;j)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采办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6.2.1.6 在协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无合法理由,不采用已颁布实行的公司标准协议的;b) 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c) 协议管理过程中受到国家行政执法
23、机关查处的;d) 未经审查、确认协议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签订协议的;e) 未经审查、会签、批准签订协议,或超越审批权限、未经授权签订协议的;f) 未经批准变更协议,或未签订协议即预付款项的;g) 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不及时采用有效补救措施的;h) 除非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如约履行协议,给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i) 其他违反协议管理制度的行为。6.2.1.7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采用不合法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b) 销售假冒伪劣
24、产品的;c)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加价销售或人为增长销售环节的;d) 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拟定价格、折扣、折价的;e) 其他违反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行为的。6.2.1.8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a) 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或未尽到应有的专业关注,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b) 发现被审计对象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c) 被审计对象不按审计规定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d) 被审计单位(人员)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e) 其他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
25、的。6.2.1.9 在保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不按保密规定使用、借阅、传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b) 发生、发现泄密案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故意隐瞒不报,采用补救措施不力的; c)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秘密等级的; d) 破坏或丢失保密设施、设备的; e) 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或不合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f) 为境内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g) 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6.2.1.10 违反保
26、密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规定6.2.6规定解决: a) 失泄密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b)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c) 泄露国家秘密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d) 其他失泄密情节严重的情形。 6.2.1.11 纳税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a)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缴纳告知而不补缴税金和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b
27、) 扣缴负责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c) 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给公司导致损失50万元以上的;d)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e) 其它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6.2.1.12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无合法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b) 无合法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c)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恶
28、劣影响的;d)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合,给公司导致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e) 运用工作时间或使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谋利的;f) 恶意、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或运用公司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g) 故意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的;h) 工作期间酗酒经教育不改的;i) 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的;j)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6.2.1.13 违反公司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29、;b)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c) 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d) 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e)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f) 其他违反公司外事纪律的行为。6.2.1.14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2.2违反财务纪律行为6.2.2.1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
30、,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b)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伪造、变造财务会计报告的;c) 采用隐匿的手段故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采用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故意毁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d) 不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31、;e) 在报销费用、支付报酬中,故意突破或减少标准的;f) 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行虚假破产的;g) 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的;h) 随意变更会计解决方法的;i) 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上情形之一,达成以下违纪数额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a) 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b) 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c)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或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d) 导致债权人或其别人直
32、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e)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f)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6.2.2.2 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6.2.2.3 使用“小金库”,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a)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挥霍的;b)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c)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有其他超标准支
33、出行为的。6.2.2.4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按本规定6.2.4.1规定解决;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的,按本规定6.2.4.6规定解决。6.2.2.5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b) 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c)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或违规坐收坐支的;d) 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e) 在收益分派中,侵占公司资产收益的;f)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g) 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34、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h) 不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i) 伪造、变造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j)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署名样式、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k)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l) 采用欺侮、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m)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6.2.2.6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将隐瞒、截留款合作私分或不能说明截留款去向的,按本规定6.2.4.1规定解决。6.2.2.7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35、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或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b)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交易的;c) 越权授权、越权办理资金支付的;d) 其他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6.2.2.8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2.2.9 违反规定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6
36、.2.2.10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归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2.3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6.2.3.1 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上,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程序或不执行、不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的解决决定的,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解决意见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2.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
37、)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未取得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有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b) 弄虚作假,骗取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c) 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d) 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或擅自拆除、闲置和不对的使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防治设施,导致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重大隐患、或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施涉及监测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审批、验收,
38、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f)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依法关闭或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g) 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不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贯彻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的;h) 安全准入技术标准、高危岗位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等不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不贯彻的; i)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j) 相关领导人员、监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责任、权限不贯彻,或领导现场跟班制度不贯彻的。 6.2.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39、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批准或批准不符合法定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达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有岗位、专业达标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b) 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有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c) 健康安全体检单位不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标准组织体检,或给不具有条件的人员发放健康安全证书的; d) 承担质量、安全评价、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查等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献、材料,导致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隐患的; e) 不按
40、技术规范和规定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 f) 在物资采办、工程建设、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按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标准和制度程序进行验收把关或验收资料不健全的。 6.2.3.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存在的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隐患,不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及时整改,或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b)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或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 c) 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按法律
41、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应进行安全培训上岗的,而未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培训、或通过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的;d) 不按规定推行先进合用的技术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的; e)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有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f)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 g)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h)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执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i) 监督检查不认真,对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对安全目的不能严格考核,或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不健全、不贯
42、彻,对事故不能依法严厉查处的; j) 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k) 未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l) 未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m)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以及未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或演练的;n)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o)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p) 未对
43、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q)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送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s)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t) 进行爆破、吊装等高风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u) 工作场合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工作场合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v)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用可靠的安全措
44、施的;w)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x)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y)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也许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z) 其他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职责、违反规章制度的。 6.2.3.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5、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对发生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迟延不报的; b) 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c)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d) 阻挠、干涉对事故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e)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f)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6.2.4贪污(侵占)、贿赂行为6.2.4.1 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
46、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元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4.2 运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变相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4.3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按本规定6.2.4.2规定解决。6.2.4.4 有索贿行为或因本规定6.2.4.2、6.2.4.3所列行为给公司利益导致重大
47、损害的,从重或加重解决。6.2.4.5 个人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4.6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4.7 单位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解决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6.2.4.8 单位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