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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七章j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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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七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标 1.了解电子支付的概念、特征和与传统支付的区别; 2.掌握国内外对电子支付的立法现状; 3.理解电子货币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4.掌握电子支付的安全防范和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 5. 掌握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 二、课时分配 共四节,每一节和第四节各安排1个课时,第二节和第三节各安排2个课时,共计6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难点 1. 国内外对电子支付的立法现状 2. 电子支付的安全防范和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 3.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 四、教学大纲 第一节电子支付基础知识 一、 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一) 电子支付的概念 (二) 电子支付的特征 二、 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 1. 电子现金网上支付 2. 电子钱包网上支付 3. 智能卡网上支付 4. 电子支票网上支付 三、 电子支付流程 1. 电子现金的在线支付流程 2. 电子钱包的在线支付流程 3. 智能卡网上支付流程 4. 电子支票支付流程 第二节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一、 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 (一) 国外电子支付方面立法 (二) 我国的电子支付立法 二、 电子支付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 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二) 电子支付基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问题 一、 电子货币概述 (一) 电子货币的定义 (二) 电子货币的分类 (三) 电子货币的特征 二、 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 三、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 电子货币交易安全问题 (二) 电子货币交易带来的隐私权问题 (三) 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四) 电子货币洗钱问题 第四节网上银行的法律规范问题 一、 网上银行的概念和分类 (一) 网上银行的概念 (二) 网上银行的分类 二、 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三、 网上银行的风险分析 五、主要概念 1. 电子支付 2. 电子货币 3. 网上银行 六、教学案例(注:不要与教材的案例重复) 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责任谁担? 某市居民刘某2005年4月1日在当地银行办理活期存折和银联卡各一张,当天存入人民币50000元,并设定了密码。4月9日刘某凭存折去银行取款,银行在存折上作了补登手续后,发现余额为11元,遂拒付。刘某在找银行负责人交涉未果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的存款被他人于同省外市在4月3日一天的时间内先后支取7笔共49989元,其中用银行卡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5次计3万元,在POS(消费)机上消费2次计19989元,经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取款5次的人不是刘某,而是一陌生人。于是,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但案件未破。2005年8月1日,刘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取的存款4998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存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全部存款。理由是:刘某在银行办理了活期银行存折和银联卡,并设定了密码,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联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工具,银行方面负有凭借银联卡和密码支付现金的义务,负有保障其银联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刘某则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密码的义务和责任。银行确认付款人的依据只是银联卡和密码,如果输入正确的密码,则银行即依约支付存款。本案中,“陌生人”之所以能够取走刘某的存款,是因为其获得了银联卡及密码。因存款人未曾取过款,密码被窥窃的可能不存在。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存款人与该“陌生人”恶意串通,骗取存款,但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之前,不能认定;另一种可能就是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破解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进行犯罪。从这个角度说,银行没有尽到其保障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导致不法分子窃取了储户的银联卡信息和密码。且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一天之内就被人利用银联卡取走款项3万元,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关于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规定。因此,刘某没有过错,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窃的全部存款,但可在案件侦破后向盗取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自己承担存款被盗的责任。理由是:本案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中,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存单及银联卡。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负有付款的义务。因此如果因为客户自己的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而造成存款被盗损失时,客户自己应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这是银行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主要看银行是否存在违反以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设置的,所以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和维护利益均衡的理念,受害人对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银行业的特殊性,此时受害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疏于保障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定的客观认同度就可以了。本案中,银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而银行不承担侵权责任,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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