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
设立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Equipments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Tank Section)
(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1日
ICS XX. XXX
C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XXX-XXX
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行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号)“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罐区) 安全监控装备设立规范。
本标准是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安全监控装备设立规范,内容涉及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安全监督和控制装备的分类、选择、设立、布点、联网、维护等规范。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否妥当,由于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预警系统是必须要安装的,而作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监控装备及设立也应当是必须的,但某些具体规定条款可认为“应”、“可以”等推荐性字眼。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从xxxx年xx月xx日起实行。
本标准重要编写单位是否应加上中国安科院和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立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AQXXX-XXX
Equipments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Tank Section)
1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安全监控,对保证罐区安全生产的监控装备的设立做出了技术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本,均不合用于本规范,但是,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规定总则
GB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规定
GB125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规定
GB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Z2 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50160 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3术语和定义
3.1重大危险源(罐区)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tank section)
指储量达成或超过GB18218-2023《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的储罐及其相关周边区域。
3.2安全监控装置 equipment of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指罐区危险因素(参数)检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涉及多参数监控系统及其辅助装备。
3.3释放源 release fountain
指也许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涉及法兰、阀门、排水口、采样口、压缩机、泵、液体装卸栈台、气体充填站,液罐顶部以及设备易损坏处,等。
3.4封闭或半封闭场合 close or half-close site
有顶棚、围墙或门窗的房间称封闭场合,有顶棚或半截以上围墙(或花墙)而无门窗,自然通风不良的场合,称半封闭场合。
3.5露天和半露天场合 open air or half-open air site
无顶棚和围墙的场合,称露天场合。只有顶棚而无围墙的场合称半露天场合。
3.6危险参数 hazardous parameter
失控时也许发生事故的生产参数,称为危险参数。
4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分类
4.1按监控对象分类
4.1.1储罐危险参数监控装备,涉及储罐内部温度、压力和液位检测和超标报警控制等装备。
4.1.2储罐物料泄漏监控装备,即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4.1.3环境危险因素监控装备,涉及静电、雷电接地、环境温度、风力等监控装备。
4.1.4罐区火灾监控装备,涉及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监控装备。
4.1.5罐区视频监控装备。
4.2按功能分类
4.2.1安全检测报警装备,由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实现检测值显示和超标报警。
4.2.2安全检测控制装备,由检测器和报警器及控制装置组成,实现检测值显示、报警和连锁控制功能。
4.2.3集中安全监控系统,由工控微机或专用控制器为核心组成的多点安全监控网络。
4.2.3监控辅助装备,即可实现辅助功能的备用电源、通讯装备、黑匣子和手动控制装置等。
4.2.5视频监视或报警装备,涉及摄像系统和红外报警装置等。
5储罐危险参数监控装备的设立
5.1储罐内温度、压力和液位等参数的安全监控装备,可与生产工艺监控装备共用,但本条下列条款所涉及的安全监控装备,需另行设立。
5.2对于储存介质属于GB50160规范中甲类物料的压力储罐,应设立压力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压力控制设施。
5.3压力储罐的罐顶应安装自动防爆阀或压力自动平衡系统,并设立紧急泄压系统,执行GB1768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规定》的规定。
5.4常压液体储罐设立液位计的同时,应设立不同原理的高液位自动检测报警仪。压力储罐应设立高、低液位检测报警仪器,并具有现场、远程双重报警功能。
5.5压力储罐应设立液位检测仪器,并具有高低位报警功能,对于石油液化气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报警控制系统,涉及高高液位检测报警仪器和储罐自动控制阀等设备。
大型(5000m3)液体储罐、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检测、控制、执行系统。
压力储罐的高高液位检测控制系统,应分别由软件报警和硬件报警组成。报警控制宜采用或门逻辑结构。
对于连锁快速切断控制器的设立,必须同时考虑对上游装置和下游装置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讯、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立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设施。
5.6 罐区危险参数控制装备设立一般规定
5.6.1储罐的温度、液位和压力等参数,可根据储罐的实际情况设立连锁自动控制装备,涉及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等装备。
5.6.2自动控制装备均应设立就地手动控制装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就地手动控制装置要考虑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操作。
5.6.3不能实现自动控制的参数,可只设监控报警仪器,同时设立相关的手动控制装置,实行手动控制。
5.6.4应对紧急状态,可设立物料转移排放设备或场合,转移排放物料,实现安全控制。
5.6.5现场控制装置要考虑尽量避免罐区出现异常时率先损坏。
5.7纳入安全监控的生产工艺监控装备,可按生产设备设计规定进行选型和安装,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罐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泄露控制装备的设立
6.1罐区环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立原则
6.1.1罐区中释放可燃气体的2区或附加2区(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分)内要设立相关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罐区中释放有毒气体并有人员活动的场合,要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罐区释放场合,应同时设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4可燃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可只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场合,一旦释放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也许达成25%LEL,而此时有毒气体不能达成最高允许浓度时,应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假如一旦释放,空气中有毒气体也许达成最高允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未达成25%LEL时,应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6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但是,若没有相关检测仪器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测仪器的条件,或是非长期固定的场合时,可使用便携式仪器检测,或者采样检测。
6.2检测点的拟定
6.2.1可燃气体检测点水平位置的拟定
6.2.1.1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场合,在防火堤内每隔20m设立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检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6.2.1.2液化烃、甲B类液体鹤管装卸栈台,应按以下规定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①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设立一台检测报警器,且装卸车口与检测报警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
②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可设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③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6.2.1.3液化烃的罐装站,应按以下规定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①封闭或半封闭的储瓶间,每隔7.5m设立一台检测报警器,且罐装口与检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宜大于5m。
②封闭或半封闭储瓶库,每隔10m设立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且储瓶与检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
③半露天储瓶库周边每隔15m设立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当周长小于15m时可只设一台。
④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宜为5~7.5m 。
6.2.1.4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罐瓶应在罐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立检测报警器。
6.2.1.5压缩机或输送泵场合,按以下规定设立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①可燃气释放源处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合,每隔15m设立一台检测报警器,且任何一个释放源与检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 。
②可燃气释放源处在露天或半露天场合,可燃气检测报警器应设立在该场合主风向的下风侧,且每个释放源与检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若不便于装于主风向的下风侧时,释放源与检测报警器距离不宜大于5m 。
6.2.1.6罐区的地沟、电缆沟或其他死角,也许积聚可燃气体处,应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地沟或其他死角,在进行相关作业时,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
6.2.2有毒气体检测点水平位置的拟定
6.2.2.1有毒气体释放源处在封闭或半封闭场合时,每个释放源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大于1m。
6.2.2.2有毒气体释放源处在露天或半露天的场合时,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设立在该场合主风向的下风侧,每个释放源距离检测报警器不宜大于2m。或设立在上风侧,每个释放源距离检测报警器不宜大于1m .
6.2.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的拟定
6.2.3.1根据5.3.2条拟定检测点水平位置,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在释放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2.3.2安装检测报警器时,应避开强机械或电磁场干扰,避开强风尘的污染,且周边应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间。
6.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技术性能规定
6.3.1仪器的技术性能要符合GB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规定》和GB16808《可燃气体检测控制器》的规定。
6.3.2重要功能规定应加上信号输出功能:具有输出模拟量或开关量信号的标准接口。
6.3.2.1检测和抗干扰功能
①安装在现场的检测报警器检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转化成标准的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
②检测报警器根据现场情况规定具有抗中毒干扰和风尘、水雾等抗干扰功能,保持检测精度。
6.3.2.2显示、报警和控制功能
①安装在控制室的报警控制器接受检测信号,实时显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显示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显示范围0~(3~5)倍最高允许浓度。
②报警控制器给定报警仪,显示值达成报警值即发出声光报警。
③报警控制器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可实时控制相关设备,同时具有手动控制按钮。
④仪器报警后即使检测气体浓度减少,仍应保持报警状态,直至人工确认并取消报警。
6.3.2.3分级报警及报警信号规定
①可燃气体分两级报警,第一级报警值为25%LEL,第二级报警值为50%LEL。
②有毒气体分两级报警,第一级报警值为最高允许浓度,当最高允许浓度低于3ppm时,第一级报警值可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3倍。第二级报警值是第一级报警值的5~6倍按照6.3.2.2,有毒气体的检测范围为最高允许浓度的3-5倍,二级报警不也许设为这么高。按照国外的标准,有毒气体检测的报警设定一级报警为最高允许浓度的50%,二级报警为最高允许浓度。但在罐区,人员活动不是很频繁,建议一级报警设在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报警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3倍,不超过量程。还是要以人为本出发。
。
③两级报警的声光效果要有明显区别,第一级声光变化频率缓慢,较为柔和,第二级变化频率较快,较为刺耳。
④仪器故障报警与检测报警的声光效果要有明显区别。
⑤报警信号应送到工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6.3.2.4独立报警及其控制功能
多点式指示的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互不影响的报警和控制功能,并区分和辨认报警场合信号。
6.3.2.5故障的诊断及报警功能
①检测报警仪可诊断连线断路、电源欠压和内部元件失效等故障,并可发出声光报警。
②故障声光报警与检测声光报警要有明显区别。
6.3.2.6防爆功能
①根据现场的防爆规定,检测报警仪应达成相应的防爆等级。
②本安型检测报警仪在强弱电之间应连接符合规定的安全栅。自身就不存在强电,应当把“强弱电之间”去掉,或改为“在供电或信号连接之间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栅”
6.3.2.7记录存储功能
①检测报警仪具有记录存储功能,可根据用户规定配置。
②记录存储内容涉及:报警时间(日误差≤30秒),报警部位,追索显示以前1周内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6.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型
6.4.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择
6.4.1.1一般首选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选择红外式或半导体式。
6.4.1.2当可燃气检测环境空气中具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硅的化合物时,应选择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式元件,当中毒物质含量较大时,应选择红外式或半导体式。
6.4.1.3现场可燃气体以烷烃类为主时,选择红外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最佳。
6.4.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择
6.4.2.1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氯气(Cl 2)、氯化氢(HCl)、磷化氢(PH3)、氨气(NH3)、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和氢氰酸(HCN)等有毒气体,一般选用定电位电解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4.2.2二氧化碳和某些低毒的有机化合物选用红外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4.2.3大多数有毒的有机气体,已知有机物种类时,可选用光电离式仪器或其他便携式专用仪器检测,进行手动控制。
6.5泄露控制装备的设立
6.5.1配备检漏、防漏和堵漏装备和工具器材,泄露报警时,可及时控制泄露。
6.5.2针对罐区储料的种类和性质,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泄露时用于应急防护。
6.5.3罐区可设立物料的应急排放设备或场合,以备应急使用。
6.5.4封闭场合,应设立排风机与检测报警仪联网,自动控制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排风机规格和安装地点视现场情况而定。
7罐区气象检测和防雷装备的设立
7.1罐区应设立风力、风向、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仪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7.2压力储罐的压力检测仪器,宜与喷淋水系统联锁(或者手动),克制储罐压力的升高。
7.3防雷装备按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立。定期检测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7.4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化学品装卸系统,应设立具有接地电阻和液位自动检测、装车开关连锁控制的设施。
8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立
8.1火灾报警监控装置的设立
罐区火灾报警监控装置按GB50160《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具体规定设立,但在以下重点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
8.1.1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控制装置的设立
在人员经常活动和因距离、高度难以快速报警的的生产场合,应按规定设立火灾报警按钮,控制室、操作室应设立声光报警控制装置。
8.1.2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立
易于发生火灾的特殊场合,可设立火焰、温度或感光火灾监测器,与火灾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实现火灾自动监控报警。
在有24小时连续职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可不设火焰、温度或感光火灾自动监测器。
8.1.3 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在易于发生火灾并需快速灭火控制的特殊危险场合,应设立气体、干粉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8.1.4 远程灭火控制系统
对于在储罐着火后,由于高温和毒性不易靠近灭火的罐区、罐组,应设立远程灭火控制系统,灭火介质可依危险物料性质而定。
8.1.5 远程水喷淋控制系统
对于在储罐着火后,为避免相邻的储罐受高温辐射影响而产生次生灾害,应设立远程水喷淋控制系统。
8.2罐区消防灭火装备的设立
罐区消防灭火装备的设立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9视频监视和报警装备的设立
9.1罐区可设立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9.2摄像头的设立个数和位置,因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又要考虑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场合。
9.3视频监控系统可与罐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为其提供信息,也可单独配置报警装备。
9.4视频监控装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非防爆型的摄像头安装位置要符合防爆规定。
9.5根据现场需要,特殊场合应安装红外摄像报警装备,可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10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立应加上一条: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功能规定应符合AQ-****/****《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10.1独立安全监控系统
10.1.1独立安全监控系统是由检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具有检测报警或检测报警加控制功能的现场最基本的单点监控网络。此外,安装在设备上的具有监控功能的一体式安全监控装置也属此类。
10.1.2只有检测报警功能的系统,应制定报警处置预案,作为应急反映的依据。
10.1.3有自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或装置,应有手动控制按钮或措施,控制动作应有反馈显示。
10.1.4不便自动报警的危险因素,应设手动报警装置。
10.2集中安全监控系统
10.2.1区域区域?集中?
安全监控系统是以就地安全监控系统为基础组成的区域系统,可实现本区域的数据采集、显示记录、存储解决、安全状态的判断和预报及发出控制指令等功能。
10.2.2集中监控系统的主控器可选择专用区域型报警控制器,也可以是工业控制微机系统。
10.2.3集中监控系统与中央调度控制中心或消防站等机构之间,应有通讯联络设施,实现监控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10.2.4集中监控系统对下一级的就地监控系统,可实行监管,判断其是否正常运营,并可发出故障报警。
10.2.5集中监控系统可与罐区黑匣子连接,存储数据,便于事故分析。
10.2.6组成集中监控系统时,仍然保存独立监控系统的存在。
10.2.7集中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业微机,可设立备份。
10.3罐区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电缆的敷设规定
10.3.1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电缆的敷设遵照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传输电缆的保护措施
10.3.2.1电缆明敷设时,应选用钢管加以保护,电缆的连接处需安装防爆接线盒。
10.3.2.2如选用钢带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时,可不加防护措施,但须遵照电缆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0.3.3本质安全回路和数字回路传输电缆规定本安回路电缆应采用专门用的电缆
10.3.3.1传输电缆线通常选用对绞信号传输电线/电缆,必须避免非本质安全电路混触,防止由非本质安全电路引发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
10.3.3.2数字回路传输电路应有屏蔽层,接头处的屏蔽层连接良好,整体屏蔽层要有良好的接地。
10.3.4接地保护措施
10.3.4.1罐区应设立防止雷电、静电的接地保护系统,应符合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规定。
10.3.4.2安全接地的接地体应设立在控制室附近的非爆炸危险场合,接地干线与接地体的连接点应有两处以上,安全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0.3.4.3进入爆炸危险场合的电缆金属外皮或其屏蔽层,应在控制室一端接地,且只允许一端接地。
10.3.4.4本质安全电路除安全栅外,原则上不得接地,有特殊规定的按说明书规定执行。
11 罐区安全监控通信的规定
11.1 通信的一般规定
11.1.1罐区安全监控通信系统是指罐区(或罐区集中控制中心)与上级部门(公司控制中心或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及相邻公司之间的通信联络。
11.1.2 通信系统必须保持随时有效。
11.1.3 保证通信准确、快速、故障率低。
11.2 通信规定
11.2.1 罐区的地理位置分布图和罐区平面布置图。
11.2.2 也许导致罐区发生事故的所有参数的瞬时值及其xx小时的历史数据。
11.2.3 罐区紧急状况的报告。
11.2.4 上级部门的有关指令。
11.3 软件规定
11.3.1 罐区安全监控通信软件的选择应当满足可靠、迅速的规定。
11.3.2在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地安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对通信软件的选择作出暂行规定。
11.4 硬件规定
11.4.1 罐区安全监控通信系统应能保证双向通信。
11.4.2 罐区安全监控通信系统应设有可靠的备用手段和设施,保证正常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可靠的信息传递。
11.4.3 现场仪表与控制室仪表、计算机网络互连应符合安全规定并做到互相兼容。
11.5 信息储存
11.5.1 罐区危险参数的信息储存内容涉及:罐区平面布置图、也许导致罐区发生事故的所有参数。
11.5.2罐区危险参数的信息储存量为上述参数xx小时的历史数据,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为xx分钟,紧急状态时由报警信号连锁,自动切换至xx分钟,紧急状态消除后,人工切换恢复至xx分钟。
11.5.3 罐区危险参数的信息储存地点应设在罐区事故波及范围之外的安全区域。
12罐区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
12.1安全监控装备的可靠性保障
12.1.1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的设立和施工,避免设立和施工的不规范而导致故障。
12.1.2 在设立时,应考虑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故障诊断和报警功能。
12.1.3 对于重要检测监控的重要仪器设备,应有“冗余”设立,以便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
12.1.4 在安全检测监控装备设立时,要充足考虑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和条件,为对的选型提供依据。
12.1.5对于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自动检测报警仪器,规定对的设立检测报警点的数量和位置,对现场裸露的检测监控仪器设备,有防水、防尘和抗干扰措施。
12.2安全检测监控装备选择的基本规定
12.2.1在保证安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前提下,择优选择。
12.2.2在易燃易爆物质危险场合的检测监控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防爆规定,特别是“0”区域,必须是本安型的防爆等级。
12.2.3规定检测监控仪器设备合用于现场条件和环境,不会由于有害的使用条件和环境影响检测监控效果和使用寿命。
12.2.4规定仪器设备使用寿命长、故障率低,尽也许选择免维护或较少维护的产品。
12.3安全监控装备的检查和维护
12.3.1安全检测监控装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营。
12.3.2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检测监控的准确性。
12.3.3安全检测监控项目中,需要定期更换的仪器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解决。
12.4安全监控装备的平常管理
12.4.1 安全检测监控项目应建立档案,内容涉及:检测监控对象和监控点所在位置,检测监控方案及其重要装备的名称,检测监控装备运营和维修记录。
12.4.2 在安全检测监控点设立醒目的标志。
12.4.3 安全检测监控装备的分类管理,应根据类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12.4.4 建立安全检测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
是否应加上用词规范的附录a
附 录a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规定严格限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0.1.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 表达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 表达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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