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全市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
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扎实做好土地规划中期评估。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把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优先保护起来。
对建设用地的调整,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确定的省市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顺应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开展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是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三是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新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统一部署,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结合“三线”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多规合一”。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各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工作原则
1.评估前置原则:规划调整前必须进行规划评估,评估是规划修改的前提和基础,凡提出规划修改,应先开展规划评估。
2.保护耕地原则:规划调整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确保规划调整后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3.优化配置原则:规划调整涉及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其目标比规划修改前趋于合理、优化,科学配置用地。
4.节约集约原则:规划调整涉及的用地标准,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准入条件和行业用地标准。
5.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充分论证,修改方案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名单附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五、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前期调研
收集国土、发改、规划、统计、住建、林业、环保、交通、水利、旅游、文广、工信等部门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摸清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规划重大背景变化等情况,为规划评估与调整提供基础依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需求对接
根据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分析规划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规划空间布局管控落实情况、重点项目落实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来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形势,分析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编制规划评估报告,为启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提供依据。
在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基础工作同时,和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提前沟通对接,收集其在用地布局优化、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需求,为下一阶段规划调整方案确定奠定基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布局调整方案由各单位自主制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制定(2015年6月底前)
根据部省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部署,结合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合理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规划目标、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调整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对接审核,最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1.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调整
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调整方面,根据上级部署,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方面,落实实有耕地保护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根据二调数据实际情况,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严重土壤污染无法进行农业生产等因素外,其他耕地都予以保护。同时,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把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优先保护起来。
2.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
基本农田的布局优化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遵循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基本农田布局的调整须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做适当调整。第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方面,本着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进行。落实以下原则:第一,建设用地调整优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第二,规模控制原则。在上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上,结合规划剩余指标约束,合理安排剩余指标使用方向。第三,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城集中。第四,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的原则。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成果完善(2015年9月底前)
2015年9月底前,基本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五)审查报批(2015年12月底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安排,完成成果上报审查。
(六)数据库更新完善(2016年6月底前)
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完成审批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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