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合集 第一篇: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3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重点调整耕地和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已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在已经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要完善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对尚未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县(市),要扎实做好中期评估工作。一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批复的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等
3、战略规划实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 1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范围等因素外,其他耕地均要予以保护。参照国家确定的
4、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国家增加我省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耕地减少的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优先保护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各省辖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县级以下规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在保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以省辖市为单元,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
5、情况,统筹安排中心XX县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
6、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 2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地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用地规模,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中心XX
7、县区原则上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三要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县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四要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
8、“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多规合一”。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统一部署、协同开展“三线”划定工作。我省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三线”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多规合一”。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方法步骤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
9、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推进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 3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上下结合、充分衔接。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在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分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10、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和省国土资源厅保持同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整体考虑、实行联动,紧密衔接、保证效率。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保障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方协调、划定“三线”。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
11、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耕地,以及道路沿线耕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要求,向上级说明原因,附具证明材料。省、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市、县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
12、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工作,避让永久基本 4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XX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可适当微调。其他省辖市、县(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13、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四)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做好质量核查工作,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
14、、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四、组织保障 省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见附件)。联
15、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 5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障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 2015年3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3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指标论证等工作。2015年4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完成省本级、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研究确定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6月底前,将
16、调整完善方案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进行对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全面开展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5年9月底前,基本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进入规划审批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其中,报国务院审批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安排,相应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 附件 XX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亚(副省长) 副召集人:胡向阳(
17、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刚(省政府副秘书长) 盛国民(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朱孟洲(省农业厅厅长) 成员:刘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玉(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西同(省土地总督察) 苗玉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华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新贵(省环保厅副厅长) 蒋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局长) 王国栋(省水利厅副厅长) 魏蒙关(省农业厅副厅长) 师永全(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苗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7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 2、中华
18、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19、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 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0、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
21、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4、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规划修改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省人
22、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求。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下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
23、包括: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XX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提
24、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
25、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XX省国土资源
26、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收费标准规划调整项目收费标准 关于土地规划调整项目,原则上收费标准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单位,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情况不同略有调整: 1、基础单价为:规划符合性审查4
27、万每个乡镇、规划局部调整 6万每个乡镇。 2、调整面积:常规项目规划调整面积超过100亩的部分每100 亩加收1万元;涉及线性工程或零星图斑分布的项目则为规划调整面积超过100亩的部分每50亩加收1万元。 3、重点大型项目:重点大型项目往往涉及乡镇多,调整面积大, 根据项目红线范围 第四篇: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xxx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 xx区人民政府。感谢贵区一直以来对商务中心区工作的大力支持。 xxx市商务中心区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城市新中心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项目建设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根据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大岭
28、南路以东至六峰南路延长线区域已提上建设日程。 经过前期与市国土资源局及xx区国土资源局的沟通了解,在商务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位于连霍高速南侧、大岭南路东至六峰南路延长线区域,尚有约637亩土地不符合xx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附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这部分土地划定为有条件建设区,由此造成上述区域土地无法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手续,从而直接影响下一步商务中心区对此区域的开发建设工作。 2015年3月-5月,市政府先后三次召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会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契机,为主XX县区、商务中心区
29、及产业聚集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在此,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请xx区人民政府及xx区国土资源局,在本次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中能够对商务中心区内约637亩土地规划调整工作高度重视,长远规划,确保年底前一次性调整到位,为商务中心区下一步的顺利发展留足建设空间。 特此函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第五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30、,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
31、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 1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
3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XX县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
33、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
34、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3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
35、市政府批准;XX省省级及XX市、XX市、XX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XX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设区的城XX县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 43.各类用地
36、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
37、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 5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
38、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1)总目
39、标 6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给量预测3.土地需求量预测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
40、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7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
41、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
42、量的 8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XX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第27页 共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