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
2、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
3、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六条 专项
4、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省级单位(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
5、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商务
6、、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
7、十七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商务厅、
8、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
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
10、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