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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 1087-20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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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8720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Public Building Decoration 2014-07-01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2014-03-26 发布 ICS 91.040.30 P33 备案号:附件二: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

2、cceptance of Public Building Decoration 编号:备案号: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 年 7 月 1 日 2014 北京 3前前 言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3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质监标发【2013】136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标准共分为 15 章,主要

3、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层工程、5 门窗工程、6 吊顶工程、7 轻质隔墙工程、8 墙饰面工程、9 涂饰工程、10 楼地面工程、11 细部工程、12 厕、浴间工程、13 幕墙工程、14 仿古建工程、15 工程质量验收。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原标准中涉及到的与水泥相关内容,均改为使用预拌砂浆;删除了近几年不常用的水刷石、木橱柜制作安装、仿古装饰工程中的大漆工程等分项工程;增加了石材吊顶、检修口、变形缝饰面、厕浴间台面、隔板工程等质量验收;幕墙工程增加了金属屋面、陶板幕墙工程等质量验收。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

4、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为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外门外安德路地兴居 6 号;邮政编码:10001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

5、有限公司 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开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国兴 张燕生 朱和平 陈依平 刘家鹏 张春雷 彭纪俊 李尔龙 褚粉生 艾欣荣 郭静革 国志强 董斌权 宋 捷 杨加喜 韩光伟 郑 芸 常宇军 王铁路 彭 微 施林铁 曹 颖 梁 荣 谢宝英 王秀侠 上官越然 门瑞杰 张建宁 马京京 张茂连 陈洪涛 周荣圣 刘 辉 崔大江 孙 平 苏建权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韦章裕 彭跃军 李金友 马福玲 刘忠伟 陈志伟

6、 窦法平 5目目 次次 1 总则.8 2 术语.9 3 基本规定.12 4 基层工程.14 4.1 一般规定.14 4.2 吊顶基层工程.14 4.3 墙、柱面基层工程.16 4.4 地面基层工程.18 5 门窗工程.19 5.1 一般规定.19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20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21 5.4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23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25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27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28 6 吊顶工程.29 6.1 一般规定.29 6.2 纸面石膏板、木质饰面板吊顶工程.30 6.3 金属板吊顶工程.31 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32

7、 6.5 格栅吊顶工程.33 6.6 玻璃吊顶工程.34 6.7 石材吊顶工程.35 7 轻质隔墙工程.37 7.1 一般规定.37 7.2 板材隔墙工程.38 7.3 骨架隔墙工程.39 7.4 活动隔墙工程.40 7.5 玻璃隔墙工程.41 8 墙饰面工程.43 8.1 一般规定.43 8.2 高级抹灰工程.44 8.3 饰面砖工程.45 8.4 石材板安装工程.46 8.5 陶瓷板安装工程.47 8.6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48 8.7 金属板安装工程.49 8.8 塑料板安装工程.50 8.9 裱糊饰面工程.50 8.10 软包饰面工程.51 8.11 玻璃板饰面工程.52 69 涂饰工

8、程.55 9.1 一般规定.55 9.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55 9.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56 9.4 彩色喷涂涂饰工程.57 9.5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58 9.6 美术涂料涂饰工程.60 10 楼地面工程.61 10.1 一般规定.61 10.2 木地板工程.62 10.3 石材面层.64 10.4 地砖面层.65 10.5 塑料地板工程.66 10.6 地毯工程.66 10.7 活动地板工程.67 10.8 楼梯踏步工程.67 11 细部工程.69 11.1 一般规定.69 11.2 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69 11.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70 11.4 隔断制作与安装工

9、程.71 11.5 护栏、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72 11.6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73 11.7 检修口制作与安装工程.73 11.8 变形缝饰面制作与安装工程.74 12 厕、浴间工程.76 12.1 一般规定.76 12.2 穿墙(板)管及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76 12.3 防水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77 12.4 涂膜、涂料防水层工程.78 12.5 台面工程.78 12.6 隔板安装工程.79 12.7 五金配件、玻璃镜及洁具安装工程.79 13 幕墙工程.81 13.1 一般规定.81 13.2 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85 13.3 全玻幕墙工程.88 13.4 单元式幕

10、墙工程.90 13.5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92 13.6 采光顶工程.95 13.7 金属屋面工程.98 13.8 石材幕墙工程.101 13.9 金属板幕墙工程.103 13.10 陶板幕墙工程.105 714 仿古建工程.108 14.1 一般规定.108 14.2 干摆、丝缝墙工程.110 14.3 异形砌体工程.111 14.4 砖雕刻工程.112 14.5 琉璃饰面.112 14.6 石砌体工程.113 14.7 摆砌花瓦工程.114 14.8 墙帽工程.114 14.9 仿古面砖镶贴工程.115 14.10 石作工程.116 14.11 花罩的制作与安装工程.118 14.12

11、碧纱橱的制作与安装工程.119 14.13 板壁护墙板的制作与安装工程.119 14.14 木楼梯制作与安装工程.120 14.15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工程.120 14.16 木装修雕刻工程.120 14.17 地仗工程.121 14.18 油漆工程.123 14.19 贴金工程.124 14.20 烫蜡、擦蜡工程.125 14.21 花墙边、色墙边饰面工程.125 14.22 大木彩画工程.126 14.23 斗拱彩画工程.127 14.24 天花、支条彩画工程.128 14.25 楣子、芽子、雀替、花活彩画工程.128 14.26 椽头彩画工程.129 15 工程质量验收.130 15

12、.1 基本规定.130 15.2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130 15.3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31 本标准用词说明.132 引用标准名录.133 条文说明.135 81 总则总则 1.0.1 为统一北京市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1.0.3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92 术语术语 2.0.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

13、公共活动的建筑。2.0.2 建筑装饰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处理的过程。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4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施工的面层。2.0.5 面层 surface course 经装饰后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2.0.6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2.0.7 建筑楼地面 building floor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0.8 建

14、筑幕墙 curtain wall for building 由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2.0.9 框支承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边缘镶嵌于金属框架中或粘接于金属框架外表面,并以金属框架作为面板边缘支承的玻璃幕墙。2.0.10 构件式建筑幕墙 stick built curtain wall 现场在主体结构上安装立柱、横梁和各种面板的建筑幕墙。2.0.11 单元式幕墙 unitized curtain wall 由各种墙面板与

15、支承框架在工厂制成完整的幕墙结构基本单位,直接安装在主体结构上的建筑幕墙。2.0.12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是玻璃的建筑幕墙。2.0.13 石材幕墙 natural stone curtain wall 10面板材料是天然建筑石材的建筑幕墙。2.0.14 金属板幕墙 metal panel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外层饰面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2.0.15 全玻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和玻璃肋构成的建筑幕墙。2.0.16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

16、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建筑幕墙。2.0.17 点支承装置 supporting device 以点连接方式直接承托和固定玻璃面板,并传递玻璃面板所承受的荷载或作用的组件。2.0.18 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or structural members 玻璃幕墙中,直接支承或通过点支承装置支承玻璃面板的结构系统。2.0.19 陶板幕墙 terra-cotta panel curtain wall 以陶板(吸水率平均值 3%E6%和 6%E10%挤压陶瓷板)为面板的建筑幕墙。2.0.20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 transparent roof and meta

17、l roof 由透光面板或金属面板与支承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与水平方向夹角小于 75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21 封闭式建筑幕墙 sealed curtain wall 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和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2.0.22 开放式建筑幕墙 open joint curtain wall 不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或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包括遮挡式和开缝式建筑幕墙。2.0.23 双层幕墙 double-skin facade 由外层幕墙、热通道和内层幕墙(或门、窗)构成,且在热通道内能够形成空气有序流动的建筑幕墙。2.0.24 后锚固件 post-installed fast

18、enings 按规定工艺,在既有混凝土结构上钻孔安装的锚固组件。2.0.25 仿古建筑 模仿古代建筑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技术建造的建筑物。2.0.26 干摆墙 砖料表面经精细加工,侧面成楔形,摆砌时砖下不垫灰,内部垫平灌浆,表面不露灰缝的墙面做法。2.0.27 丝缝墙 11砖料表面经精细加工且侧面成楔形,外侧用老浆灰砌筑,内部灌浆,砖缝宽约 3mm,灰缝呈灰黑色的墙面做法。2.0.28 花罩 古建筑室内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安装于居室进深方向柱间,主要用来分隔室内空间并有很强的装饰功能。2.0.29 碧纱橱 古建筑室内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装于室内的隔扇,通常用于进深方向的柱间,起分

19、隔空间的作用。2.0.30 藻井 是一种高级的天花,一般用在殿堂明间的正中,如帝王御座、神佛像座之上,形式有方、矩形、八角、圆形、斗四、斗八等。2.0.31 上架大木 油漆彩画专业对木结构部位名称的归类。主要包括各类梁、檩、垫板、额枋(檩枋)、垂柱等构件。2.0.32 下架大木 油漆彩画专业对木结构部位名称的归类。主要包括各类柱子、边框(柱子抱框、窗框、槛框等)、余塞板、窗榻板、各种大门、板墙、坐凳面等。12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应满足建筑及其它相关专业设计的要求。3.0.2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

20、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0.3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等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3.0.4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标准的

21、规定,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3.0.5 公共建筑建筑装饰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环境、功能要求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进场后需要进行复试及见证检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并检查相关记录。3.0.6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3.0.7 承担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

22、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3.0.8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0.9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装饰作业的要求。3.10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饰面材料样板或样板间(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3.0.11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3.0.12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

23、装及调试,当必须交叉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工程的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13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3.0.14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3.0.15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 7 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

24、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133.0.16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144 基层工程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基层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基层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3 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手续。4 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加强措施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5、6 后置件、吊杆、拉结筋的拉拔测试报告。7 有声学、保温要求的基层相应的测试报告。4.1.2 基层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隔声、吸音、保温等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基层为木制材料,其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规定;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进场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4.1.3 吊顶的骨架系统应满足骨架自身重量、吊顶基层和面层重量的

26、荷载、施工检修时的荷载。骨架的类型、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连接方式、连接件以及焊接材料、焊缝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4.1.4 基层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4.1.5 基层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4.1.6 基层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顶基层: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 30m2为一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至少应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间或 100m2。不足 100m2时应全数检查。2

27、 墙、柱面基层: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抹灰工程每 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点数不少于总量的 10%。柱群除横向做贯通检查外,柱体逐根检查。3 地面基层: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计(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每检验批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点数不少于总量的 10%,不应少于 3 间,不足 3 间,应全数检查。4.2 吊顶基层工程吊顶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154.2.1 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安装

28、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及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准确。龙骨架构排列整齐顺直,表面平整。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4.2.2 龙骨架构的各连接点必须牢固,无松动,安全可靠。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4.2.3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质基层板、木吊杆应进行防火、防腐处理,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产品合格证、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4.2.4 吊顶工程的预埋铁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检验方法:目测;检查产品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2.5 吊顶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起拱,当吊杆长度大于 1.

29、5 米时,应按规定设置反支撑。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4.2.6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当吊杆因设备阻碍,其间距过大时,应增设独立的型钢支架,并在支架上安装吊杆,以满足吊杆的间距要求。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4.2.7 当设计有要求应增设型钢支架转换层时,转换层与网架、钢结构的连接方式、连接点设置及吊顶系统(含转换层)荷载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设计认可的计算书或图纸及相关力学性能试验报告。4.2.8 吊顶的吊杆和支架系统与设备的吊杆和支架系统应分开设置并分开使用。检验方法:目测。4.2.9 顶棚内的填充料品种、铺

30、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一致,并应有防散落措施。检验方法:目测;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4.2.10 装饰玻璃板、石材板的吊顶龙骨架构,其用料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检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4.2.11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1 的规定。表 4.2.11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垫层 楼地面找平层 墙、顶基面 16砼 垫 层 毛地板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及防水

31、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地毯面层 顶板底、骨架底 墙、柱 拼花木板 面层 其它 种类 面层 墙 方柱 圆柱 1 表 面 平整度 5 1 2 2 2 2 2 2-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阴阳角垂 直-2 2-用 2m 托线板检查 3 立 面 垂直度-2 2 2 用 2m 托线板检查 总 高 垂直度-H/1000 5 H/10005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4 阴阳角方 正-2 2 2-用直角尺和塞尺检查 5 弧 形 表 面 精确度-2 用弧线样板和塞尺检查 6 柱 群 纵横向顺 直-2 拉通线尺量检查 4.3 墙、柱面基层工程墙、柱面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3

32、.1 基层工程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接缝顺平,边角方正,尺寸精确。检验方法:目测;拉线尺量检查。4.3.2 钢、木骨架隔断墙,其结构应符合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轻钢骨架的连接件应符合产品组合要求的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4.3.3 钢、木龙骨(搁栅立筋)线槽安装位置应正确,连接牢固,安全可靠,不得弯曲、变形,木件无劈裂,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4.3.4 墙体内的填充材料品种、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应干燥、填充饱满、牢固、不得下垂;铺设厚度应均匀一致。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

33、4.3.5 以金属网做抹灰基层时必须用钉钉结牢固、平服。接头设在骨架主筋上,不得有翘边。基层灰 17与基体间粘结必须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及裂缝。检验方法:目测;用小锤轻击检查。4.3.6 以高级抹灰为饰面的基层应密实、平整、干净、无污染、无裂缝。检验方法:目测;用小锤轻击检查。4.3.7 以块材为饰面的基层,应平整、坚实、抹灰空鼓,基层表面干净,无油污。钢、木骨架应进行防锈、防腐、防火处理,安全牢固、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4.3.8 以胶合板、石膏板或硅酸钙板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有防潮要

34、求的部位所使用的胶合板和石膏板应用耐水板面。表面干净、光滑,割面整齐,接缝处理严密、无挂胶,钉帽处应进行防锈处理,与骨架紧贴牢固。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3.9 以涂料、裱糊为饰面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抹灰面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抹灰面达到高级抹灰标准,线管敷设安装牢固、嵌入深度及固定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抹灰基层牢固,不得松动、空鼓,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封闭底漆。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3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5、。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4 以涂料为饰面的纸面石膏板按本标准第 4.3.8 条处理后,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检验方法:目测。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 的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 以溶剂型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 8%;以水性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 10%;木制基层含水率不宜大于 10%。以裱糊为面层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检验方法

36、:目测;进行含水率检测;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7 以涂料为饰面的金属基层表面,不得有油污、锈斑、鱼鳞皮、焊渣和毛刺,并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检验方法:目测。184.3.10 以清漆为饰面的基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无翘曲、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变形等缺陷。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4.3.11 以软包为饰面的基层龙骨、底板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无翘曲、无变形、拼缝平直。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检查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4.3.12 以玻璃为饰面的

37、基层板应固定牢固,拼缝严密,表面洁净、无变形、平整光滑。木质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2%,其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检测记录、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燃烧性能复试报告。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4.3.13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1 条的规定。4.4 楼地面基层工程楼地面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4.1 基层表面应平整、四角方正,有排液要求的房间,应有地漏和供排除液体的基层,其坡度应满足排液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泼水;尺量检查。4.4.2 基层构造层(保温层、防水隔离层、防潮层、找平层、结合层

38、)的材质、强度、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各构造层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的复试报告。4.4.3 基层的防水层铺设前应对墙根、地漏、立管、套管与楼板交接节点进行密封处理,严禁渗漏。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4.4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水层,房间四周除门洞外的轻质隔墙下沿宜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小于 200mm,宽同墙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蓄水试验记录。4.4.5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坚硬、密实、洁净、干燥、不得有麻

39、面、起砂、裂缝等缺陷。检验方法:目测;用小锤轻击检查、用水平尺检查坡度。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4.4.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1 的规定。195 门窗工程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 门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及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遮阳性能、采光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等检验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等。3 门窗产品合格证、门窗框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等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隐框窗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4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

40、、防腐、缝隙填塞及密封处理、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1.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5.1.3 建筑外窗的保温性能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11/687 的相关规定。5.1.4 建筑外窗的空气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相关规定。5.1.5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1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3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4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41、5.1.6 当铝合金门窗或塑料门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5.1.7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5.1.8 组合门窗拼接处应在室外侧打耐候密封胶。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5.1.10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5.1.11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5.1.12 平开窗应设置多锁点执手。各类门窗上不允许安装使用塑料、尼龙材质的执手、

42、支撑等配件。5.1.13 推拉窗不得使用插销式窗锁;推拉窗的纱窗应安在室内。5.1.14 全玻璃门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1.15 各类门窗的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201 同一品种、规格的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 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 5%,并不得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6 樘,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抽查。自动门、旋转门应逐樘检查。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3、 5.2.1 铝合金门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检查门窗的性能检测报告。5.2.2 铝合金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及型材主要受力杆件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5.2.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填嵌、保温和防水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4 铝合金门窗框和附框之间应设置隔离层且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及连接固定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

44、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5 铝合金门窗窗扇必须安装稳定,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安装可靠的防脱落装置。检验方法:目测;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5.2.6 铝合金门窗五金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铝合金门窗组装机械联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不应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连接用紧固件。检验方法:目测;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5.2.7 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装饰面应无污染、划痕、碰伤。铝合金门窗型材表面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的规

45、定。检验方法:目测;用膜厚仪检测或检查出厂检测报告。5.2.8 除带有关闭装置的门(地弹簧、闭门器)和提升推拉门、折叠 推拉窗、无平衡装置的提拉窗外,铝合金门窗扇的启闭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5.2.9 平开铝合金门窗的挤角处不应穿透母材,应采用硅酮耐候胶填平挤痕。检验方法:目测。215.2.10 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室外用耐侯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检验方法:目测;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11 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接头严密。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5.2.12

46、 有排水孔的铝合金门窗,排水孔应通畅、美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2.13 的规定。表 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门窗框槽口宽度、高度 2000mm 1.5 用钢卷尺量里角 2000mm 2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尺寸差 2000mm 2.5 用钢卷尺测量 2000mm 3 3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差 2000mm 2 用钢卷尺测量 2000mm 2.5 4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测量 5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 用

47、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6 门窗横框标高 3 用钢卷尺测量 7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3 用钢卷尺测量 8 门窗框与扇搭接量 1.0 用直尺测量 9 同一平面高低差 0.3 用高度尺测量 10 装配间隙 0.2 用塞尺检查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5.3.1 塑料门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门窗的性能检测报告。5.3.2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5.3.3

48、塑料门窗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及连接固定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手扳、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3.4 塑料门窗及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应经热镀锌处理,断口处应做防腐处理;门窗钢衬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型钢应与塑料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应通过门窗料与洞口连接牢 22固。窗框应与拼樘料紧密连接,固定点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5.3.5 塑料门窗扇应安装稳定、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施。检验方法:目测;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5

49、.3.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滑撑铰链的安装必须牢固,紧固螺钉应使用不锈钢材质。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尺量检查。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5.3.7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碰伤。检验方法:目测。5.3.8 塑料门窗扇的启闭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目测;用弹簧秤检查。5.3.9 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密封毛条应采用经紫外线稳定性处理和硅化处理的平板加片型。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缝

50、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检验方法:目测;手扳检查。5.3.10 排水孔应通畅,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3.11 的规定。表 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门窗框外形(宽、高)尺寸长度差 1500mm 2 用精度 1mm 钢卷尺,测量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 100mm 1500mm 3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2.5 用精度 1mm 钢卷尺,测量内角 2000mm 3 3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3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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