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
2、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
5、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6、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l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l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取得资质和承揽工程;建立健
7、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责任;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安全文明管理责任;相邻建筑物及环保管理责任;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劳保管理责任;施工机械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8、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安全责任。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
9、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10、,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12、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6)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13、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从事土木工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的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出租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安装单位应当履
16、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罩、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作为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主要是对建设施工企业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包括企业总部和施工现场)做了强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