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2第三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2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3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4第六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6第七章 学科建设项目考核8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9一、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9二、经费使用范围9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11四、其他12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2一、 经费来源13二、经费使用范围13三、经费使用办法14四、经费使用要求15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6一 总 则16二、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17三 、经费管
2、理18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20五 附 则21四川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规定21第一章 经费项目21第二章 经费额度23第三章 会计核算项目23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24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程序28第六章 其它29第一章 总 则30第二章 申报及合同管理34第三章 预算管理36第四章 支出管理40第五章 绩效管理45第六章 结题、结余管理46第七章 附 则47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48第一章 总则48第二章 组织管理50第三章 经费使用办法53第四章 检查验收54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经费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实现
3、学校社会功能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用于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四大功能、建设综合创新平台、巩固和发展传统优势学科、加强基础学科、扶持交叉学科、发展新兴学科的专项经费。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211工程”和“985工程” 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省重点学科经费和学校自筹学科经费等。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立项管理,要在广泛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设备采购计划。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严格管理,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论证、立项、预算制定、设备采购、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等。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管理学科建设经费的领导机
4、构,学科建设办公室(简称学科办)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财务处共同参与管理。第二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科、学科群和学科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方面,用于构建力量雄厚的基础学科、前景广阔的应用学科、活跃强劲的交叉学科和迅速增长的新兴学科的学科体系,形成若干优势突出的学科群,使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地位。第七条 公共平台建设主要指构建设备相对集中、空间相对集中和队伍相对集中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大平台,有利于实现多学科间设备共享和学术团队之间的协同创新,有利于空间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验人员的队伍建设,有利于设备的使用维护。主要以科技创新平台/
5、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第八条 创新团队建设主要指对高水平拔尖人才及团队的资助,如千人计划教授、长江学者团队、长江学者、新世纪人才、引进人才等。第三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一)设备费是指为建设科技创新大设备平台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或自行研制设备的经费,包括大型设备的维修费和维护费。(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而必需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出版专著费用、材料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第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人员费的支出,如:技术服
6、务费、劳务费、研究生培养费等。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中的设备费与业务费之间的比例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科办划分。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两级管理模式。第十三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立项报告、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学科办、财务处、设备处对项目经费分工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要对项目
7、总体方案论证和监督。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 学科办是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组织申报国家或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制定学校总体学科规划,编制学校立项报告;(三)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项目及经费安排;(四)组织各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制定总体规划及分年度规划;(五)会同财务处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并将批复预算按学校相关政策,分解划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传达至相关部处及各学科建设项目;(六)负责审核预算经费使用类别(指设备费和业务费)的变更;(七)会同财务处、设备处
8、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八)组织完成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会同学科办共同拟定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二)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三)会同学科办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四)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核拨建设经费,控制经费使用额度,尤其是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管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五)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学科办、设备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9、检查和绩效评估;(六)负责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设备处是学科建设中的设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制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二)协助进行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三)审核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的立项申请及设备的计划,审核或参与大型实验设备的购置论证。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对设备购置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负责设备采购管理,按规定审批设备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五)检查设备放置场所、设备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监督大型设备共享情况和利用率;(六)会同学科办、财务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设备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成果进行检查、
10、验收和绩效评估。第六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学科办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进行立项论证、编制立项报告、制定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文件。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或省市等部门对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立项的批复,学科办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第二十条 依据获国家和省市等部门批复的学校科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科办向各学科建设项目下达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具体数额,包括设备费和业务费两部分。第二十一条 设备费的使用
11、:(一)设备购置费额度下达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或学科群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充分论证,确定具体的采购设备,形成论证报告;(二)各学科可以按总额度,也可以分二级项目,向设备处提出设备(包括软件、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立项的申请,1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大额软件)须经过专项论证,经设备处(网信中心)审批,由设备处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然后送交财务处,将获批经费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设备处的相关规定,完成设备的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三)大型设备在购置过程中要求变更成其他设备时,需要向设备处提出变更申请,获批后,送交学科办备案;(四)在设备购置中节余的资金,仍应按学科发
12、展目标,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按照上述程序论证设备补充购置计划;(五)在项目执行中如果经费不足,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论证更改设备计划。学校鼓励学部、学院配套购置大型共享设备。第二十二条 业务费的使用:学科办按国家或学校的批复,下达业务费的具体额度及详细用途清单,由财务处直接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详细用途清单使用经费,依据相关财务制度经校财务审核、报销。第二十三条 如果申请将业务费转为设备费使用,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科办审批。如果申请转少量学科设备费为业务费,需要向学科办申请,报主管学科校长批准。经批准划转的经费额度由学科办通报财务处、设备处。第七章 学科建设项目考核
13、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科办组织财务处、设备处和相关专家,联合对学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 对于高质量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并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对于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或不能获得预期效益的,终止经费资助。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经费开支规定,造成浪费和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等部门的要求,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二日起实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提高学科建设经费
14、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内涵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对于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 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省重点学科群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校级学科群建设经费。二、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及学位点申报和评审。主要用于学校组织的重点学科群、重点学科、硕(博)士点申报、学位点评估和学科评估等工作,具体包括:文本制作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二)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聘请专家讲学等。1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国际
15、学术会议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每人每年参加学术会议者受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2次。经费报销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参加学术会议者有省部级项目未结题者不得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学术会议的相关经费,其费用只能从本人课题费中列支。3聘请专家讲学。聘请专家讲学时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校外专家讲学劳务费。校外专家限定为“985”、“211”高校博士生导师或者非“985”、“211”高校的省级专家人员。根据专家的层次列支经费,经费支出标准按照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16、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高水平学术专著资助。在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以湖北民族学院为第一单位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字数达到20万字以上),经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学科建设经费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出版合同和著作清样。(四)发明专利资助。用于以湖北民族学院为第一单位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 (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标准不超过0.7万元/项(其中代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0.3万元/项)。(五)省级重点学科群、省级重点学科和
17、校级学科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我校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项目的费用开支。经费支出省级重点学科群和省级重点学科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校级学科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一)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主体。 1.重点学科群建设经费由构成各学科群的组成学科所在的学院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2.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各重点学科所在的学院具体管理。(二)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三)省级、校级学科群根据建设需要下拨至其他相关学科的建设经费,支出时应统筹规划、适当协调、确保重点,合理分配使用于下属相关学科。(四)学
18、校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管理细则(鄂民院办发鄂民院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二)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开展,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一、 经费来源1由国家、省教育厅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2学校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3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及学科自身多渠
19、道自筹的建设经费。二、经费使用范围1.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学科建设运行的相关费用等,一般控制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10%以内。2. 重点学科的仪器设备等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对学科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专业软件、学科必须的图书资料、专业期刊等的购置,学科基础条件的改善等,一般控制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50%以内。3. 支持对于本学科建设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一般控制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20%以内。支持范围包括: 适当资助由我校重点学科主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适当资助本学科点教师外出参加同本学科(专业)相关的重要学术会议,但对参会人次从严控
20、制。资助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来学校讲学。4. 重要科研成果的培育经费,一般控制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20%以内。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的申报、二类以上学术论文的发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培育、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国家发明专利等的培育和资助。5. 重点学科所需实验室的用房、场地和配套设施所需经费不属于重点学科建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三、经费使用办法(一)经费预算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目标组织本学科人员制定建设经费预算,并填写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科办,经校学科建设领导组审查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设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年度建设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因
21、学科建设需要变更和调整年度预算,须学科负责人提前作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院长、学科办审核,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各学科应确保建设经费年度预算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使用办法 1学科仪器设备、条件改善、专业软件以及图书、资料等的购置,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论证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科办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2主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境外学术交流以及本学科点的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外出短期学习与考察等需学科点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学科办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3. 学科制定的重要科
22、研成果培育与资助管理办法,需报所在学院和校学科办批准后方可实施。(三)经费审批程序1. 学科建设中的差旅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审批。2. 学科建设中按计划采购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以及条件改善等费用,由学科带头人签字,所在学院院长审批。3. 下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签字,所在学院院长和学科办主任联合审批:学科主要科研成果的培育与奖励;学科建设管理费和运行费;由学科主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会务费、邀请专家讲学费等。四、经费使用要求 1学科负责人在制订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广泛听取意见,统筹规划、实事求是,既考虑到需要又考虑到财力的可能。 2经费使用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科学性
23、、计划性,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提高实效。经费报销须符合财务规定。 3仪器设备等购置,必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每年12月底,学科负责人应向学科办提交本年度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告。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依据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1、国家、省部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
24、。2、 学校安排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3、 其他途径来源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第三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学科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优先扶持有条件进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和有条件增列为博士点或硕士点的学科。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注明“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学校重点学科建
25、设项目资助”等。二、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第六条 自然科学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此项经费在学科建设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得少于70%,社会科学学科不得少于60%。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自然科学类),40%(社会科学类)有学科负责人(含学科带头人、临时学科负责人,以下同)与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协调、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1、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
26、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2、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只能用于本学科点建设与发展,不可挪作他用。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 1、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费、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购置费;
27、2、教学业务费(如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经费、教学实验实习费等),个人在国内外攻读学位费用; 3、非学术性出国考察费;4、个人补贴和劳务等开支;5、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6、各类应酬及招待费;7、按财务规定不允许的其它支出。三 、经费管理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各重点学科在国家、省部及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设立账目,由各学科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掌握经费的使用,并对每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学科提出,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
28、证,不得重复添置。第十二条 各学科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各重点学科必须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三月中旬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校在三月底以前须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第十四条 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由学科负责人签核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审批;学科负责人本人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则须由该学科另两名学术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签字证明;单项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开支,则另须学科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第十五
29、条 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经费的报批,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科负责人每年度应对本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本学科全体人员公布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第十八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若发现有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学科,则暂停其经费使用,并限期纠正。第十九条 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学校
30、有权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院研【2002】9号)同时终止。 四川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各项学科建设经费,促进各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章 经费项目 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用于各类学科点建设的专项经费,分为以下几项: (一)重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 (二)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 (三)学科建设奖励基金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
31、五)硕士点建设经费 (六)学科建设基金 第二条 重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奖励基金为纳入绩效额度的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处计算划拨。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硕士点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基金为各级财政拨款或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第二章 经费额度第一条重点学科和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奖励基金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相关办法确定具体经费支持额度。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相应额度划拨支持。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项目由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审批的额度执行。第三条学校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在年初根据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提交学校讨
32、论,决定当年的经费支持额度。第三章 会计核算项目第一条各项学科建设经费以学科点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号,专款专用。第二条重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奖励基金由学校划拨到各学科点绩效工资专用会计核算项目号中。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硕士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预算分批次划拨到各学科点会计核算项目号中。第四条学科建设基金会计核算项目号设在研究生院,专款专用。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第一条 重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奖励基金进入各学科点绩效工资专用会计核算项目号,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文件及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使用。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与硕士点建设经费主要
33、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学术交流1.举办各级学术会议;2.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3.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训;4.教师国内外访学;5.其他学术交往。(二)人才培养1.聘请专家作学术讲座;2.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3.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三)考察调研主要用于支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术考察与调研活动。(四)资料购置复印主要用于资料购置及资料复印费等。(五)日常活动主要用于学科点日常工作、学术研讨等,但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六)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书申报并获批的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第三条 学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会费主要用于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各类学会、教
34、育指导委员会会费及年费等。(二)会议费主要用于参加国家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会务费、资料费等。(三)差旅费主要用于参加国家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等会议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考察、调研等。(四)办公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宣传资料设计、印制、邮寄等。(五)劳务费主要用于校外同行、专家讲座劳务费,校内人员劳务费及学科点申报、学科评估评审费等。(六)咨询费主要用于学科评估分析服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等咨询服务支出。(七)日常活动费主要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八)校
35、内学科建设工作探索与改革项目资助经费。(九)重点学科建设相关活动的补充支持等。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程序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按照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划拨管理方式。(一)重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硕士点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按相应办法审核申报,经人事处计算审定后划拨到相应学科点绩效工资专用会计核算项目号中。(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硕士点建设经费经预算审批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划拨使用。一般首次划拨总经费的60%,其余经费待学校对各学科点进行检查评估后,根据其建设情况和成效,并综合全校情况和发展态势调整划拨。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50000元以下的,由学科点负责人提出并签字、主管院长审核签字,费
36、用报账经院长签字后实施。经费使用50000元以上的,需经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或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字。第三条研究生院与计划财务处一起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专款用于学科建设工作。用于报销的相关票据须符合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资料及小型设备购置须附明细清单,其它各项支出须附详细使用说明。第六章 其它第一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出台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
37、,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和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包括两大类:学科基地类
38、和课题类。经费来源分两类,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经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是指利用学校学科优势承担各类项目而获得的经费。不属于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的项目,应当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基地、项目,如没有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管理职责学校是学科建设与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具体体现为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财务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管理、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一)归口职能部门的划分1.学科基地类归口职能
39、部门各类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中心建设、知识服务平台、智库建设及重大项目的学校配套项目等,归口科技处、社科处。2. 课题类归口职能部门(1)本专科课程建设,归口教务处。(2)研究生课程建设,归口研究生处。(3)夜大学课程建设,归口继续教育学院。(4)科研启动费、优秀青年教师类项目、部分人才基金项目,归口人事处。(5)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归口科技处、社科处。(6)基础教育类项目,归口基础教育发展中心。(7)内涵建设项目中属于课题制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预算中涉及科研启动费、科研项目的,归口发展规划与内涵建设办公室。(8)其他科研项目,暂归口科技处、社科处,若能明确
40、职能部门的,归口相关职能部门。(二)项目单位监督管理各二级单位是学科建设与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各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上述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经费,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各二级单位应当监督项目预算的细化以及项目的执行进度。(三)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财务部门管理和会
41、计核算在财务管理上,财务处内部设置的科研经费管理人员对项目预算的编制、经费的使用起指导作用,负责对预算编制内容进行有关解释。在会计核算上,财务处按照项目的预算细目设置会计科目,根据会计科目核算项目经费;按预算细目合理设置预算控制码,控制相关经费的使用。(五)内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完善和监督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对其要行使审查和监督权,对经费的使用、外拨等情况有权实行监管。第四条 分级授权审批管理模式各项目经费从申报、预算、使用到决算的全过程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的三级或四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各级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制订,报财务处备案。 第
42、二章 申报及合同管理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均实行预算申报管理,由各二级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属于学校部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其申报时间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的“一上”财政预算时间。未纳入学校“一上”财政预算的项目,下一年度学校不再安排经费。各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六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的合同管理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该与对方单位签订业务承揽合同或协议,并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合同或协议须由校长或授权委托的校领导、归口职能部门签署,并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各学院不得擅自签署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第七条 大项目的申报要求
43、使用财政性资金申报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近期学校具体工作计划。2.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3.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相关专家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编制项目申报预算项目申报时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合作单位资质以及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第九条 编制项目执行预算1.项目经费在申报或承揽成功后,应结合实施年度编制经
44、费执行预算,其内容要与申报预算时的口径一致。大额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在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充分论证其实施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执行预算。涉及到需学校经费配套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编制预算,在项目经费下达的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配套。2.项目经费的执行预算,分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编制。执行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1)学科基地类教委及以上学科基地:根据项目立项时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细化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执行预算表作为执行预算。编制执行预算时,对“科学研究费”栏可设立子课题,但该预算金额不得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5%。子课题负责人根据预算金额编
45、报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执行预算表,财务处对各子课题实行单独建账,子课题的管理按照同级别课题的管理执行。校级预算学科基地: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期内,根据学校管理办法按照年度编制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时,校内研究人员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0%,学生助研费、校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0%;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以下简称包干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凡在预算中明确列示的,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明确列示的,包干经费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5%)。以上几类经费的预算明细需报归口部门备案。校级预算学科基地一般不再设立子课题和安排出国经费预算。学科基地建设中确需安排出国经费的,需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并纳入学校“三公经费”严格管理。(2)课题类教委及以上纵向课题:教委及以上纵向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以项目立项时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校级科研课题:校级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