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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执 字第 号
: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执行的 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财产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 月 日
(院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 执字第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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