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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契约与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比较研究
联合国全球契约自1999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并于2023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以来,经历十五年的发展和推广,已经得到涉及中国在内的各国广大公司的认同和支持。为了帮助中国公司更好地了解和遵循全球契约,我们在中国公司管理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于2023年开展了关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解读与合用的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公司和专家对全球契约自身的性质和功能结识较为模糊,有的甚至将其视为和SA8000、ISO26000同样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因此有必要通过与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比较来更好地把握全球契约的性质和功能。为此,我们在中国公司管理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展了全球契约与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比较研究,形成了此研究报告。
一、 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献。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中国标准委制订的GB/T 20230.1-2023《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献。” 国家标准GB/T 3935.1—83则定义为:“标准是对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通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献。该文献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这些定义基本上可以确认:标准是由一个公认机构制订或批准的用于指导实践的、可反复合用的以文献为表现形式的准则和依据。具体到公司社会责任领域,上述定义中“标准”由“公认机构”制订或批准的特性需要有所修正。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相对其他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而言,不仅出现较晚,并且大多数内容是公司道德层面的非强制的、倡议性的标准。因此,对于制订或发布机构的“公认性”规定较低,在这个意义上,不仅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政府部门可以制订社会责任标准,行业协会甚至国际或国内的NGO、跨国公司自身也可以制订和发布社会责任标准,只是前者比后者更具官方性、权威性和普适性而已。
由此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定义为:是由一个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公司集团(跨国公司)制订或发布的,用于指导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可以反复使用和推广的准则或规范性文献。从这个意义上,联合国全球契约的确属于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之一。但是,由于全球契约的内容直接体现为十项基本原则,而非一个合用性很强或有严密体系机构的准则或规范文献,因此是一个原则性、大纲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已经超过400多个。这些标准既可以按照其合用范围和合用对象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其制订主体进行分类,还可以按照其应用功能和效力进行分类,此外还可以按照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一方面,按照其合用范围,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外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中国行业标准和中国地方标准。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如SA8000、ISO26000、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WRAP)、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等;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外国标准如英国道德贸易倡议守则、德国外贸零售商协会社会责任行业规范体系等,法国《新经济规制法》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环境保护部分;中国国家层面的社会责任标准如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以及由NGO制订的“HM3000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等,中国行业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如中纺联发布的CSC9000T(纺织服装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地方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如深圳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浦东新区公司社会责任导则》等。其中,纯粹的外国国内标准对中国公司的参考意义不大,所以暂不列入本报告的分析研究范围。
按照合用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分为只合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同时可合用于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标准。前者占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大多数;后者则涉及ISO26000、国际劳工标准、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中国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以及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等。也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合用于全球公司、国内行业、某地方公司、某个行业或某种类型的公司,这样的分类结果与按照合用范围分类得出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
按照制订主体进行分类,有的由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或发布,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国际标准委制订的SO26000、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有的由国际民间机构或行业组织制订,如SA8000、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有的由国内政府机构制订,如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有的由国内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制定,如中纺联发布的CSC9000T(纺织服装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浙江省NGO制订的“HM3000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等;尚有的制订主体是政府与民间组织混合的机构,如《浦东新区公司社会责任导则》,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司联合会等11家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按照其应用功能进行分类,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标准、评价标准和认证标准。事实上,评价标准和认证标准多数也包含行为规范的内容,但一般的行为规范标准并不具有评价或认证功能。一般的行为规范标准如ISO26000、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浦东新区公司社会责任导则》等。评价标准是指具有系统的指标体系,可供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和履责行为进行对标,从而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绩效、水平、问题和风险的实操性社会责任标准。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HM3000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是典型的社会责任评价性标准。中国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本来只能算一般的行为规范或指引标准,但其在2023年终推出的与《指南》相配套的《中国工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则将该标准提高到了更具实操性的评价标准层面。最后,当一种可具有评价功能的标准由第三方用来对公司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达成相应规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或协议担保效力的书面结论和证明时,评价标准就转化为认证标准,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SA8000、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就属于这样的公司社会责任认证标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虽然没有被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公布为认证标准,但其作为可操作性很强的评价指标体系,已经被不少公司作为认证标准来使用。
按照标准的效力(涉及约束力和影响力)来划分,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可以分为法律强制性标准、经济(协议)约束性标准、行业约束性标准、自愿使用性标准等。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很少。由于这样的标准必须是由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及其专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的;并且标准自身应当具有立法文献或至少是官方政策性文献的属性。国际劳工标准是单行的法律强制性标准,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可视为有一定行政强制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当然受公司社会责任自身内容的社会性、道德性所限,其强制性与一般的行政规范文献相比还要弱一些。而具有经济约束性的社会责任标准,重要是在第三方认证时使用,将符合该标准作为协议(重要是供应链上的采购协议或承包协议)订立或履行要件。这样的标准产生的约束力仅限于民间商贸领域,且只在协议双方当事公司之间产生作用。此类标准和按照功能分类的认证标准的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行业约束性标准是指起到行业自律作用的,由行业组织或行业主导公司通过自身影响力来推行的社会责任标准,这种标准由于可以让遵守该标准的公司获得更多的行业内竞争优势,因此对行业内具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例如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CSC9000T(纺织服装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献。有的行业标准还可以上升到认证标准,从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例如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按照标准的具体内容来划分,这些标准可以分为专门领域的标准、综合性标准以及介入两者之间的以某个领域为主的综合性标准。专门领域的标准较少,如劳工领域的国际劳工标准、环境领域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人权领域的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综合性标准则占多数,如ISO26000、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以及全球契约自身。SA8000、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最后,按照标准的表现形式或名称来看,这些标准可以分为社会责任倡议、指南、指引、指导意见、导则、准则、指数、指标体系、管理体系等。其中倡议、指南、指引、指导意见多数属于开放性、建议性、自愿性的标准,导则、准则多数属于行业性约束标准,指数、指标体系、管理管理体系则多数作为认证标准或评价标准来发挥作用。这些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标准自身有何特性,与全球契约有着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系统阐述。
全球契约作为由联合国推出的一项倡议性、原则性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其产生和推广的过程中与其他社会责任标准密切相关。在全球契约产生之前即出现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成为全球契约内容构成的重要参照系,在全球契约产生后出现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仅是全球契约精神和价值的重要体现,并且也是全球契约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工具。而中国国内的社会责任标准基本上都随着着社会责任国际理念的中国化和全球契约在中国的推广而出现的,很大限度上是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中国化的产物,因此也与全球契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标准名称
合用范围与对象
制订主体
功能价值
效力与影响
SA8000
全球公司
国际NGO
ISO26000
全球公司与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全球公司
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
全球雇主(公司)、政府、劳工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全球契约
全球公司(跨国公司为主)
政府间国际组织
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
国际NGO
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OECD成员国跨国公司
政府间国际组织
GRI可连续发展报告倡议
全球公司与非政府组织
国际NGO
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全球服装生产公司
国际行业组织
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
全球玩具生产公司
国际行业组织
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及配套文献(制订中)
中国公司与中国境内运营公司
国家政府机构
国资委关于推动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中央国有公司
国家政府机构
HM3000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中国公司
CSC9000T
中国纺织行业公司
国内行业协会
中国工业公司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配套文献
国内行业协会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深圳公司
地方政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
浦东新区公司社会责任导则
浦东新区公司
地方政府机构等
不同维度下重要社会责任标准的分类结果
以下将分别将全球契约和其产生前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产生后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以及社会责任国内标准进行一一比较。以系统的分析阐述其内在的联系与区别。
二、全球契约与其产生前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比较
在1999年全球契约被提出之前,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不少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如国际劳工标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SA8000、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等。这些标准成为全球契约理念形成的来源基础或重要参考。但它们与全球契约相比,在制订主体、合用对象、功能、效力等各方面又有着不同限度的差异。
1、国际劳工标准及其与全球契约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 ILO,)通过的解决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作为制定主体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由各国政府、劳工方代表、雇主方代表三方共同组成,因此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而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载体的公约和建议书也具有国际法文献的法律效力,一般的公约和建议书对于已经批准的国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而关于结社与集体谈判权、严禁逼迫劳动、废除童工和严禁就业歧视等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的八个核心劳工公约,对于未批准国家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国际劳工标准自身具有国际性、官方性、法律约束性的特性。国际劳工标准其用于解决全球范围的劳工事务,合用于全球范围的各类公司和其他具有雇佣活动的组织。正是这种特性使得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或核心内容成为如SA8000、ISO26000等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CSC9000T、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等国内社会责任制订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球契约理念的形成正是对联合国层面的人权、劳工、环境、反腐败国际理念的承继和融合。因此,构成全球契约倡议的十项原则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原则直接秉承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精神。这四项原则规定:公司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认可集体谈判权; 消除一切形式的逼迫和强制劳动;切实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而构成国际标准标准核心内容的国际劳工组八项基础性公约正是对上述内容的系统规定。譬如:《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简称《结社自由公约》),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与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保证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简称《集体谈判公约》),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互相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逼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简称《逼迫劳动公约》),规定严禁所有形式的逼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废除逼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简称《废除逼迫公约》),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处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处罚或歧视的手段;《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简称《最低年龄公约》),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毕义务教育的年龄;《严禁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简称《严禁童工公约》),呼吁立即采用有效措施保证严禁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涉及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逼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也许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简称《同工同酬公约》),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简称《消除歧视公约》),呼吁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因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由此可见全球契约内容的劳工部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高度一致性。
然而,全球契约和国际劳工标准仍存在着重大差异。一方面,在制订主体上,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构成其主干的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各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劳工大会正式通过的,因此对各国政府和公司均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约束力;而联合国全球契约虽然也是由各国组成的联合国所推出的,但是以联合国秘书长发布的倡议为其依据,并未通过联合国大会这一立法机关通过,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鼓励各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自愿承诺接受和遵循该倡议的规定。另一方面,国际劳工标准的所有内容均指向雇佣行为和劳工活动,是一种专门性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而全球契约的内容涉及人权、劳工、环境、反腐败四个领域,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再次,国际劳工标准在表现形式上由
数百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体现出体系庞杂、条款纷纭、文本众多的特性,其同时有核心标准、重要标准、一般标准、特殊行业标准之区分,而全球契约自身仅是一个十项原则构成的社会责任倡议,其他关于全球契约成员义务的规定、全球契约各项议题的相关报告和指南是全球契约推广的应用或辅助工具,而非全球契约这一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自身的内容。最后,国际劳工标准不仅是对各国雇主的规定,同时也是规定了各国政府在劳工领域管理职责和劳工方劳工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际劳工标准是一个超过公司范围的兼有社会责任功能的国际标准;而全球契约只应用于公司,且重要面向跨国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2、ISO 14000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ISO 14000 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它涉及了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A)、环境标志(EL)生命周期评价(LCA)、环境绩效评价(EPE)、术语和定义(T&D)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焦点问题,向各国政府及各类组织提供统一、一致的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的国际标准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证办法。
3、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及其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OECD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简称为经合组织,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测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该组织于1976 年制订《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开拓性地提出对跨国经营行为的盼望和建议,系统表述了符合合用法律的负责任经营行为应遵守的自愿原则与标准,旨在补充和强化了跨国公司在界定并实行负责任经营行为方面的努力,鼓励跨国公司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奉献,并尽也许减少跨国公司各种业务也许碰到的困难。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公司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奉献。202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连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工组织所有的核心劳工协议,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一般政策、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方面。
其中“劳资关系”准则规定跨国公司在合用法律、规定和普遍合用的劳资关系或雇用惯例框架内,应当尊重员工的工会权参与权;严禁童工、强制劳动;不歧视;员工的集体协议;向员工提供公司信息;遵守不次于东道国类似劳资关系标准;保证职业健康与安全;员工尽也许本地化;提供培训;重大事项的告知;员工的谈判权。“环境准则”规定跨国公司应在其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在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协定、原则、目的及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并在通常情况下以可以促进更广泛的可连续发展目的的方式开展其活动。还特别在环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并解决公司生存周期内生产过程和产品服务所连带的可预见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等8个方面,对公司如何提高环境表现给予了指导。“打击行贿”准则规定跨国公司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合法利益,以获得或保存商业或其它非合法优势,也不应规定或盼望公司提供贿赂或其它不合法利益。还特别列举了采用克制行贿或腐败行为的管理控制制度等6个方面来指导跨国公司应当具有和应当严禁的行为。
OECD上述准则规定的提出和数年的实践,为全球契约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诸项原则的形成和付诸行动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参考和实践基础。并且OECD准则的宗旨是促进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而全球契约首要关注的也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负责任、可连续运营,因此全球契约可以从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中汲取相称多的养分,来形成和完善自身的各项内容。最后,OECD进入21世纪来的修订正随着着联合国全球契约的正式推出,因此两者形成了遥相呼应、互为支持的关系。此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与OECD组织也不断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全球公司可连续发展和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
然而, 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毕竟与全球契约有很大差别。一方面,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制订主体OECD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其虽然形成更早,但是比较全球契约而言对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的盼望更为全面,规定更加严格,而联合国全球契约需要兼顾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运营能力和水平,因此对公司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更低,基本上是择要的、基础性的倡议。另一方面,OECD跨国送死行为准则顾名思义,仅合用于跨国运营的公司,而全球契约则在规定跨国公司率先承诺和遵循的前提下,也盼望各国公司无论其规模、类型和行业均能响应全球契约的各项倡议。最后, 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不仅自身结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并且还配套有《OECD公司治理准则》,对跨国公司负责任治理能力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全球契约目前尚停留在基本原则层面,尽管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也在不断开发一些实践项目和工具,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或实践准则。
4、SA8000及其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SA8000标准是由在纽约成立的一家民间机构——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下属的专家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制定的,在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该标准最早产生于1997年10月,2023年进行初次修订,2023年再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结果公布于2023年8月,形成了“SA8000:2023版标准”,通过2023年过渡期,目前在认证中仍然使用的“SA8000:2023版”将被“SA8000:2023版所代替。该标准声称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13项人权公约为依据,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实现公平体面劳动。其重要内容涉及童工、逼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处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九个要素,分别对公司用工方面的各类问题设立了最低标准。SA8000虽然在本世纪的十数年中经历多次修订,但其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与其在1997年推出的第一版一脉相承,因此可将其视为是在全球契约产生前形成的一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其宗旨是保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规定。该标准对于全球契约人权和劳工标准原则的理解和合用品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与中国雇主责任标准相比,SA8000虽然同样属于非官方标准,但其由于是由一家国际NGO制订,因此在制订主体和合用范围上具有国际性特性。在内容上,SA8000基本上限定在劳工用工范畴。而中国雇主责任标准则在以劳工用工领域雇主责任为重要内容的基础上,还融合了国家奉献、资源环境和社会诚信等要素。最重要的区别是,SA8000从其诞生起就自定义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标准,因此被许多跨国公司作为针对其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一种验厂工具,因此通过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对处在供应链低端的中小公司具有了某种约束性甚至强制性合用的色彩。而中国雇主责任标准着眼于帮助公司提高自身的雇主责任管理能力和水平,因此并承担认证功能,而是重要作为一种指导性工具,同时还具有评价性潜力的一种开放性合用标准。
5、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DJSI)是目前世界上运营时间最长的可连续发展基准指数,被16个国家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所使用。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是统称,其实是一个指数家族,涉及全球指数、地区指数以及国家指数等系列指数,比较知名的有道琼斯可连续发展世界指数、欧洲指数、美洲指数、亚太指数等。
1999年,道琼斯指数公司与永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 Asset Management, SAM)发布了该指数。永续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是一家专注于挖掘可连续研究,追求长期投资回报的公司,是可连续投资领域的开创者,同时也是综合应用财务与可连续研究于结构投资程序的市场领导者之一。目前,永续资产管理公司是拥有全球最大的公司可连续发展资料的数据库之一。S&P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 LLC)是McGraw-Hill公司的子公司,是世界最大的股指金融服务公司。
遵循行业最优秀的选择方法,。从经济、社会及环境三个方面选择指数成分公司,衡量全球可连续领导者的表现,从投资角度评价公司可连续发展的能力。
指标体系结构及权重拟定
道琼斯可连续发展评价体系中指标分为两类:通用标准和与特定产业相关的标准。通用标准合用于所有产业,其选定基于对产业可连续发展所面临的一般性挑战的判断,涉及公司管理、环境管理和绩效、人权、供应链管理、风险危机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与特定产业相关指标的选择重要考虑特定行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两类指标权重各占总权重的50%。
评价体系中数据重要来源于调查问卷、公司文献、公共信息、与公司直接联系四种渠道。调查问卷按照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而设计有所不同,发放对象是公司CEO或公司相关投资机构中的高层管理人员,是指标体系中评价信息的最重要的来源;公司文献涉及公司可连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社会报告、年报等等;公共信息是在过去两年中,媒体对有关公司的报道以及投资公司对有关公司的研究报告等;前三种来源的数据互相对照,必要时可以直接与公司联系获得必要的验证。
2、计算方法 一个公司的可连续发展分值按照事先拟定的权重和评分标准计算。调查问卷的每个问题分属于相应的指标,具有一定权重,而问题的不同答案选项分别被赋予不同的分值,公司的可连续性最终得分就是将每个问题的得分乘以问题权重和问题所属指标的权重,然后汇总而得。
三、中国公司入选情况 中国大陆有73家公司是道琼斯可连续发展指数的候选公司,中国移动是唯一一家入选道琼斯可连续发展全球指数的大陆公司。
6、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及其与全球契约的比较
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WRAP)是“世界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于1999年10月正式推出的社会责任行业国际认证标准,其目的在于独立监督并验证生产公司是否符合全球性的社会责任原则。以保证缝制产品是在合法,人道和符合道德的条件下生产的。WRAP的宗旨是促进和保证全球服装生产公司的所有产品都是在守法、人道及符合道德规范的条件下生产的。重要通过两种方法达成上述目的:其一,通过WRAP认证计划促使公司遵守WRAP的各项准则和相关程序,如公平的报酬、工人的尊严、安全有保障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等;其二,对全球供应链上的工人、管理者、政府监管人员等提供各种相关的培训。《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准则》是WRAP认证计划审核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标准,它规定参与认证的服装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符合法律及工作场合规定、严禁逼迫劳动、严禁雇用童工、严禁滋扰或虐待劳工、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符合工作时间规定、严禁歧视、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遵守环境法规、遵守海关规定、保证货品安全等12条基本原则,以保证其产品的生产条件合法、人道且符合道德规范。
作为与全球契约几乎同时产生的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在核心理念和具体内容上多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从全球化的视角出发,促进公司的负责任生产和运营。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的十二项基本原则中,严禁逼迫劳动原则规定“服装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逼迫性或非自愿劳动,涉及非法契约、非法禁锢或其它形式的逼迫劳动”;严禁雇用童工规定“服装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14岁以下、或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以下、或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以下的工人”;严禁歧视规定“服装制造商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对其雇佣、付薪、晋升和解雇的依据,而非以员工个人的特性或信仰为基础”;结社和集体谈判自由规定“服装制造商应认可并尊重员工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这些内容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中的第三项至第六项原则高度吻合。此外,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之遵守环境法规原则的基本精神与全球契约第七至第九项环保原则的倡议是一致的。而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之止滋扰或虐待劳工、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符合工作时间规定、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关涉到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奇迹权益的实现与保护,这与全球契约第一项原则“公司界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的规定正相契合。
当然,作为一项行业性认证标准,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与全球契约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一方面,就其制订主体而言,“世界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是在美国发起,由各国和地区性服装(纺织)协会参与的国际民间组织,而全球契约的发布主体是由各国政府组成的国际官方组织——联合国。另一方面,作为行业性标准的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只合用于“服装”行业,或言“缝制产品”的生产;而全球契约合用于各个行业不同生产和经营类别的公司。再次,受服装行业劳动密集型特性的影响,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重要内容集中于劳动用工标准,十二项基本原则中有九项是劳工标准相关内容,而全球契约十项原则中只有四项是劳工标准相关内容。可以说前者近似于一个劳动领域的专门社会责任标准;而后者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责任标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区别是: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是一个认证性标准,可认为服装行业生产公司提供符合WRAP规定的认证,虽然这种认证不是强制性的,但可以通过供应链主导公司的规定而获得经济协议上的约束力。全球契约的各项倡议则是自愿性的,同时其原则性的表述也难以转化为具体指标,从而缺少可用于评价和认证的潜质,除非将来全球契约的倡议转化为一个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否则就只能以一个笼统的行为指引工具。
三、全球契约与其产生后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比较
全球契约被联合国作为社会责任倡议正式提出之后至今,正是21世纪以来公司社会责任国际理念和标准方兴未艾的时期。这一时期,不仅原有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不断的更新,新的更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也被制订出来,其中最典型的就要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
1、ISO26000及其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ISO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为明确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统一社会各界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为涉及公司在内所有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可参考的指南而制定的一个自愿性的非认证性的标准,从2023年开始着手论证,2023年6月开始组织起草,正式发布于2023年11月,有关社会责任的七项原则和七个核心主题构成该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七项原则是:承担义务、透明度、道德行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尊重法律规范、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尊重人权。七个核心主题是: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
ISO26000的制订和出台是在联合国推出全球契约之后,且参与制订的国际专家多数是了解和认同全球契约理念的,因此在其七个核心主题中,许多内容与全球契约的精神相照应和吻合。例如公平运营中包含了全球契约的反腐败原则精神;人权议题包含了全球契约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则,并且对第二项原则(不得构成侵犯人权之同谋)有着更为系统和进一步的诠释;同时人权议题中即包含了全球契约第三项至第六项原则之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随后又在劳工实践议题中作具体的展开;环境议题的内容更将全球契约第七至第九项原则的防止性保护、环境技术和环境保护合作的内容阐释的淋漓尽致。并且,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和公平运营实践中大量参照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环境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内容,而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正是多这些公约精神的高度概括,因此两者表现出高度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因此,ISO26000成为理解和应用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重要参考工具。
虽然如此,ISO26000与全球契约仍存在一定差别。一方面,ISO26000的制订过程谨慎而繁复,从酝酿到正式发布历经十年,是公司、NGO、各国专家及政府代表反复研讨和磋商后达成妥协的产物,因此其内容可谓融合了不同社会发展模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社会责任理念与主张。而全球契约重要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并无严密的制订和论证程序,只是对已经成型的全球公认的一些公司社会责任基本准则进行了阐述和强调。另一方面,ISO26000不仅合用于各种类型的公司,也合用于除政府机构外的一切社会组织,是一个通用性的社会责任指南;而全球契约是专门面向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南,旨在从工商业视角来看待和促进全球的可连续发展。最后,ISO26000内容涉及范围广,机构复杂而系统,特别突出涉及公司在内的组织治理,而全球契约则只涉及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中一些公司社会责任基本内容,缺少针对公司治理和运营能力的实践指南。因此,全球契约原则的践行更需借助ISO26000此类更具系统性和实操性而精神内涵又与全球契约相一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推广和贯彻。
2、GRI可连续发展报告指南及其与全球契约的比较
GRI又称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同时也指倡议自身),成立于1997年,由美国非赚钱环境经济组织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起。该组织以发布可连续发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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