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振兴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2、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不成的,按其股份估值的70%比例转让给公司,由其余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受让该股份。 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六、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七、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八、受让方支付股款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九、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须从其规定。十、本管理办法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浙江振兴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九年九月一日全体股东签字: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