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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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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5 第九条 改制与设立情况 5 第十条 历史沿革情况 6 第十一条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6 第十二条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6 第十三条 重大重组情况 7 第十四条 重要股东情况 7 第十五条 员工情况 7 第十六条 独立情况 8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9 第十八条 商业信用情况 10 第三章 业务与技术调查 10 第十九条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10 第二十条 采购情况 11 第二十一条 生产情况 12 第二十二条 销售情况 13 第二十三条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15 第四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16 第二十四条 同业竞争情况 16 第二十五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16 第五章 高管人员调查 18 第二十六条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18 第二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 18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18 第二十九条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19 第三十条 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 20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是否具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 20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 20 第六章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21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营情况 21 第三十四条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21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3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环境 23 第三十七条 业务控制 23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控制 24 第三十九条 会计管理控制 24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的监督 24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调查 25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25 第四十二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6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 26 第四十四条 内控鉴证报告 27 第四十五条 财务比率分析 27 第四十六条 销售收入 27 第四十七条 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28 第四十八条 期间费用 29 第四十九条 非经常性损益 29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 30 第五十一条 应收款项 30 第五十二条 存货 31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 31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31 第五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 32 第五十六条 重要债务 32 第五十七条 钞票流量 32 第五十八条 或有负债 33 第五十九条 合并报表的范围 33 第六十条 纳税情况 33 第六十一条 赚钱预测 34 第八章 业务发展目的调查 34 第六十二条 发展战略 34 第六十三条 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35 第六十四条 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35 第六十五条 业务发展目的 35 第六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的的关系 35 第九章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36 第六十七条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6 第六十八条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6 第六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38 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39 第七十条 风险因素 39 第七十一条 重大协议 40 第七十二条 诉讼和担保情况 41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41 第七十四条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41 第十一章 附 则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足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足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献和公开发行募集文献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重要针对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公司的基本特性制定。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规定。不管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 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保证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献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署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足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献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署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积极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规定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 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准则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第九条 改制与设立情况 取得发行人改制的相关资料,涉及改制前原公司(或重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批复文献等,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顿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及其员工谈话,征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发行人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调查改制完毕后原公司或重要发起人的资产构成和业务构成情况,改制前原公司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公司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重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改制是否清楚、彻底,是否已将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所有投入股份公司,是否保证了发行人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公司或重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取得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建大会文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献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第十条 历史沿革情况 查阅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献,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查、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取得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献)、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通过征询中介机构、询问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其财务人员、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以及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方法,调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涉及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钞票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十二条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献以及政府批准文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献等,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第十三条 重大重组情况 若发行人设立后发生过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的,应取得相关三会决议文献、重组协议文献、政府批准文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批准债务转移的相关文献、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献等资料,并通过与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进行谈话,调查发行人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毕情况,分析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第十四条 重要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征询中介机构、走访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查阅发行人重要股东(应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等方式,调查或了解以下事项:重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重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重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重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通过走访主管机构、征询中介机构、查阅相应的监管记录、与发行人及其重要股东的高管人员及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重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协议、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生活场合,与发行人员工谈话,实地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限度;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 独立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资料、发行人组织结构资料、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等方法,结合发行人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其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合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查阅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重要生产经营设备等重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征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因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通过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协议、发行人工资明细表、与高管人员及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职,高管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领取薪酬;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到相关单位进行核算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通过实地调查、与高管人员和员工谈话、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法,调查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立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假如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应取得其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献、募股文献、缴款证明文献及验资报告等,必要时走访审批机构、收款银行、验资机构等,调查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取得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献,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调查内部职工股的托管、转让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涉及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长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是否采用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调档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三会文献,并与发行人员工和高管人员谈话,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献;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献、决策文献、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第十八条 商业信用情况 通过走访本地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环保、银行、保险、电力、供水等机构和发行人重要供应商、销售商、客户,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谈话,征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协议及供销协议和客户服务协议、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献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协议履约情况,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发行人的商业信用。   第三章 业务与技术调查 第十九条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拟定发行人所属行业。通过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通过收集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重要竞争对手意见、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等方法,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限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了解行业内重要公司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征询行业分析师,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性。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调查行业公司采用的重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赚钱模式;对照发行人所采用的模式,判断其重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查阅相关研究报告,分析该行业在产品价值链的作用,通过对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上下游行业变动及变动趋势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根据财务资料,分析发行人出口业务情况,假如出口比例较大,调查相关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分析出口市场变动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 采购情况 通过与采购部门人员、重要供应商沟通,查阅相关研究报告和记录资料等方法,调查发行人重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 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查阅发行人产品成本计算单,定量分析重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调查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取得发行人重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相关资料,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向重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和总采购金额比例(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假如存在,是否对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做出备选安排;取得发行人同前述供应商的长期供货协议,分析交易条款,判断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 与采购部门、生产计划部门人员沟通,调查发行人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的衔接情况、原材料的安全储备量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的原材料缺货风险。计算最近几期原材料类存货的周转天数,判断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实地调查是否存在残次、冷背、呆滞的原材料。 通过查阅制度文献、现场实地考察等方法,调查发行人的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行情况,涉及但不限于存货入库前是否通过验收、存货的保存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建立存货短缺、毁损的处罚或追索等制度。 与重要供应商、发行人律师沟通,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重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是否发生关联采购。假如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协议,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情况 取得发行人生产流程资料,结合生产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环节,分析评价发行人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限度。 取得发行人重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与生产部门人员沟通,分析发行人各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通过现场观测、查阅财务资料等方法,核查发行人重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涉及租赁的,应取得租赁协议,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如有,查阅借款协议的条款及还款情况,分析预期债务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保障构成影响。取得发行人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协议或其它保障协定,判断发行人对重要财产是否实行了必要的保障措施。 取得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取得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协议文献,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分析未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也许导致的影响;调查上述许可协议中,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取得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献,分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关注对发行人连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调查发行人是否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取得其境外拥有资产的具体资料,并分析其境外的生产规模、赚钱状况、重要风险等。 查阅发行人历年产品(服务)成本计算单,计算重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奉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与同类公司数据比较,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根据发行人报告期上述数据,分析发行人重要产品的赚钱能力,分析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计算发行人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比重,存在单一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的,分析其价格的变动趋势,并分析评价也许给发行人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与发行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沟通、取得质量控制制度文献、现场实地考察,了解发行人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立、质量控制制度及实行情况。获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献,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报告期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取得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解决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也许产生的影响。 调查发行人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调查发行人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也许的投入情况。现场观测三废的排放情况,核查有无污染解决设施及其实际运营情况。走访周边居民,并征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查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销售情况 结合发行人的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分析其采用该种模式的因素和也许引致的风险;查阅发行人产品的注册商标,了解其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评价产品的品牌优势。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如有,调查发行人的打假力度和维权措施实行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沟通、获取权威市场调研机构的报告等方法,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搜集发行人重要产品市场的地区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发行人重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搜集行业产品定价普遍策略和行业龙头公司的产品定价策略,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的定价策略,评价其产品定价策略合理性;调查报告期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获取或编制发行人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分析发行人销售区域局限化现象是否明显,产品的销售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获取或编制发行人报告期对重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过度依赖某一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分析其重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对大客户,需追查销货协议、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用函证的方法拟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协议的,应取得相关协议,分析长期协议的交易条款及对发行人销售的影响。假如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需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获取发行人最近几年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实际运营情况,分析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对未来销售的影响及销售方面也许存在的或有负债。查阅销售协议、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解决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对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函证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调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关注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重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销售协议,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调查上述关联销售协议中,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假如存在异常,分析其对收入的影响,分析关联销售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现象。 第二十三条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取得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立、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立和运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否可以满足发行人未来发展的需要。 调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等,分析发行人重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限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分析发行人重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基础研究、中试、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核查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调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解决方法,考察重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对于专利技术,应关注专利的有效期及到期后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核查侵权情况及发行人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效果;对于非专利技术,应取得发行人相关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调查发行人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实际的保护状况;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和专项调查。 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行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取得发行人重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的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历年研发费用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取得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分析合作研发的成果分派、保密措施等问题。   第四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同业竞争情况 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征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协议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相关协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发函询证,征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查阅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定价依据是否充足,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因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成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限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7、调查关联交易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少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连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尚有其他安排。 9、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因素及是否仍将连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协议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10、参照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解决的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重要关联交易的会计解决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高管人员调查 第二十六条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通过查阅有关三会文献、公司章程等方法,了解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核查相关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调查高管人员互相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对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文献。 第二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 通过与高管人员分别谈话、查阅有关高管人员个人履历资料、查询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监管记录、征询主管机构、与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了解高管人员的教育经历、专业资历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是否存在受到处罚和对曾任职的破产公司负个人责任的情况。 取得发行人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文献,关注高管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重要供应商、重要销售商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分析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的能力。 通过与高管人员分别谈话、与发行人员工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员工对高管人员的评价,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团结,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和矛盾,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通过与高管人员分别谈话、与发行人员工谈话、查阅三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等方法,了解每名高管人员特别是每名董事投入发行人业务的时间,分析高管人员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分别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涉及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就公司现状、发展前景等方面问题进行交谈,了解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这些问题涉及但不限于: 1、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2、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业务发展目的以及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3、与竞争对手比较,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4、发行人经营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风险,有何解决措施; 5、对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 6、在扩大市场份额、开拓客户方面有何措施; 7、如何保证经营计划及财务计划的有效实行; 8、如何使用募集资金; 9、发行人上市的重要目的。 第二十九条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通过查阅三会文献、与高管人员交谈、与发行人员工交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通过与高管人员交谈、征询发行人律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调查高管人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分析高管人员兼职情况是否会对其工作效率、质量产生影响。关注高管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等。 第三十条 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 通过查阅有关三会文献、与高管人员交谈、与发行人员工交谈等方法,了解报告期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变动通过、变动因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高管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是否具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 通过与高管人员谈话、组织高管人员考试等方法,调查高管人员是否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应具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是否已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否具有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 取得高管人员的声明文献,调查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调查高管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涉及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核查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别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承担。   第六章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营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征询发行人律师等方法,调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注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通过查阅三会文献、征询发行人律师等方法,调查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因素、每次修改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了解发行人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具体核查违规事实及受到处罚的情况;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发行人明确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四条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了解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行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发行人组织运作的有效性;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营的有效性。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发行人组织结构,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楚,其设立是否体现分工明确、互相制约的治理原则。 取得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规定,涉及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献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了解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 通过与重要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谈话、讨论和查阅有关三会文献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的会议文献,涉及书面告知副本、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并结合尽职调查的其他信息,核查发行人: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告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献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献是否归档保存; 4、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5、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6、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7、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有切实的监督手段; 8、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9、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报告并说明因素。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方面的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判断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合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通过与独立董事谈话,调阅董事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方法,核查独立董事是否知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环境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员工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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