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B
ICS 13.260
K09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217——2023
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Evalua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23-08-20发布 2023-10-01实行
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在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中,评价人员参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等规范进行评价,但国内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所以,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在引用和参考并认真分析现行标准,结合建筑防雷设计评价的实践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 7章,对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作了基本规定,提出了评价原则、评价依据、 评价项目与内容等内容。共有6个附录,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重要参考了IEC 61024—1:1998 建筑物防雷 第1部分 通则和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范性内容。
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 重庆市防雷中心。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员: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术语和定义
4评价原则
5 评价依据
6 基本规定
7 评价项目与内容
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雷装置技术指标
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附录C(规范性附录)防雷区的划分
附录D(规范性附录)雷击损害风险评估范围
附录E(资料性附录)接地电阻值规定
附录F(资料性附录)等电位连接材料选择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设计评价,提高防雷装置的设计质量,结合重庆地区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合用于重庆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评价,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3建设工程防雷设计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IEC 61024—1:1998 建筑物防雷 第1部分 通则 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查
IEC/TS 61312—2:1999 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 第2部分 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23年版)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343—202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CECS148:202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3.2
雷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也许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3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也许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3.4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3.5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3.6
引下线 down-conductor system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3.7
接地装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3.8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和信息设备逻辑地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装置。
3.9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减小雷电流产生的电位差,而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实现的电气连接。
3.10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解决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解决的人机系统。
3.11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具有一非线性元件。
3.12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脉冲环境的区域。
4评价原则
4.1标准性原则。建筑防雷设计评价应严格按照评价依据规定,遵循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对需要评价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逐个评价。
4.2公正性原则。在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中,尊重客观事实,不故意刁难,保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4.3合理性原则。防雷设计评价应结合项目实际,在保证项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作出科学、合理评价。
5 评价依据
5.1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法律法规、防雷技术标准。
5.2防雷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和有关文献规定的技术规定。
5.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注: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说明书(包含建筑的性质、用途、总投资、总建筑面积等情况)。
2.地形图和总平面图(包含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状况,建筑物的长、宽、高度及功能位置分布,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3.综合管网图(包含管网的分布、各种管道的间距、管网与建筑物如何衔接等情况)。
4.建筑图和结构图(包含建筑、结构概况和功能分区等情况)。
5.电气图(包含强、弱电设计及电气设备布置安装情况)。
6.防雷设计图(包含接闪器布置平面图、接地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均压环设计图、幕墙和钢结构防雷接点图、等电位连接图和其它相关防雷图)。
7.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
6 基本规定
项目调研
制定评价方案
查阅、收集有关资料
编制评价报告
资料发放与存档
分析与评价(组织专家评审)
设计更改建议书
6.2防雷设计评价程序如图。
6.2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建筑防雷设计评价,应由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技术机构完毕。
6.3评价机构应判断防雷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设计,并根据建设单位的规定以及项目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制定评价方案。
6.3评价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的资料和项目所在地的雷暴活动规律(包含雷暴日数、雷击密度、雷电灾害频数、经济(GDP)损失模数、人员伤亡密度、雷电灾害综合易损度),综合分析、计算,获得评价所需基础数据。
6.4 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基础数据对建筑物防雷设计的依据、深度以及内容进行评价,并拟定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及内容。
6.8评价机构应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对于存在错误的防雷设计,评价机构应及时提供防雷设计更改建议书。
6.9评价报告内容应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意见和建议。
7评价分类
设计评价是对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依据、防雷设计深度和设计内容进行评价,分为初步设计评价和施工图设计评价。
8 评价项目和内容
8.1 设计依据
8.1.1判断防雷设计引用规范是否合用项目情况,是否为现行有效规范。
8.1.2 判断设计标准掌握是否恰当,有否提高和减少标准的情况。
8.1.3 判断防雷设计执行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及本地气象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定的符合性。
8.2 设计深度
8.2.1 初步设计
8.2.1.1检查初步设计说明书是否涉及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一)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
(二)防雷类别、等级和避雷针保护范围;直击雷防护措施、侧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等电位设立措施;各系统接地种类和接地电阻规定;防雷产品选型及SPD保护级数设立;高、低压进出线路的敷设方式和防雷保护措施。
8.2.1.2对于重要建筑物,应检查是否有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
8.2.1.3对于重要建筑物和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物,应检查是否采用相关特殊防雷措施。
8.2.2 施工图设计
8.2.2.1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是否涉及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一)防雷类别、接闪器形式和材型规格及敷设方式、接地装置型式和材型规格、接地电阻值规定。
(二)均压环设立和防侧击雷措施。
(三)除防雷接地外的其他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规定(如:电源接地型式,直流接地,局部等电位、楼层等电位、总等电位接地等)。
(四)应说明SPD安装数量与级数。
8.2.2.2检查施工图是否涉及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一)接闪器布置平面图,应有重要轴线号、尺寸、标高,并标注避雷针、避雷带、引下线及其测试点位置;*
(二)接地平面图,应绘制引下线、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并标明所用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等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当运用自然接地装置时,可不出此图),图纸应标注比例;*
(三)幕墙、钢结构等的防雷接点图;
(四)等电位连接图;
(五) SPD配置图(与配电系统图配置);
(六)其它须采用防雷措施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和防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防雷图。
注:*为必选项目。
8.3 设计内容
8.3.1检查接闪器的接闪作用和保护效果,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易遭受雷击部位设立接闪器,接闪器宜优先采用先进的防雷产品。
(二)接闪器可单独采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或混合接闪器形式,其保护范围应根据滚球法计算拟定。当采用避雷针时,按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总高度、基本风压、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性值、照明台等不同情况,选用相应型式的避雷针。
(三)接闪器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见附录A)。
(四)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采用明式避雷带(或避雷网),避雷带应沿女儿墙外侧安装。高度在30米以下的,可采用暗式避雷带,但其敷设厚度应小于20mm。
(五)建筑物天面应设立预留接地端子板,以供天面金属物接地和接闪器防雷测试。
(六)屋面天线及燃气管道等金属物,应处在接闪装置保护范围内。
(七)炸药库、雷管库等爆炸燃烧危险场合,防直击雷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加以保护。
(八)其它场合须根据相关防雷规定采用相应的接闪器。
8.3.2 检查防侧击雷的设立高度,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30米以上的外墙金属栏杆、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幕墙支架等金属物与防雷装置作可靠连接。
(二)自30米起,建筑物应设立间距不大于6米的水平避雷带(可运用建筑物圈梁的结构钢筋),水平避雷带应与各引下线连接。
8.3.3 检查引下线的分布、泄流效果,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周边均匀对称设立,引下线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见附录A)。
(二)引下线与电子设施、综合布线系统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距离规定。
(三)在建筑物底层和各层应设立预留电气接地,在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立用防雷测试点,防雷测试盒应采用非金属材料。
(四)明敷引下线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米,从地面到距地3米处应采用绝缘保护。
(五)建筑物的以下部件宜用作自然引下线:建筑物内的金属设施,在金属设施的各部件间的电气连接应可靠、截面尺寸应满足标准引下线的尺寸规定;建筑物的金属框架;建筑物的连接钢筋;建筑物外部金属立面结构及附属结构。
(六)当运用建筑物结构柱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防雷柱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采用两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
(2)防雷柱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采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
(七)当运用通长金属梯、钢柱等作为引下线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8.3.4检查接地装置的布置型式、散流效果等,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地装置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见附录A)。
(二)接地装置应优先运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规定期应增长人工接地体。
(三)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规定的最小值拟定。其具体值参照(附录E)。
(四)当设立人工接地体时,人工接地体宜在建筑物四周埋设成环形接地体,并可作为总等电位连接带使用。
(五)接地体应尽量保持稳定,其选择和埋深应使腐蚀、土壤干涸等的影响减至最小限度。
(六)当接地体埋设在也许有化学腐蚀性的土壤中时,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的截面或者采用防腐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应优先采用先进的接地材料。
(七)当防雷接地与计算机机房接地分别设立接地装置时,两地网间的间距应大于20米。
8.3.5 检查等电位连接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等电位连接的材型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具体可参见附录E。
(二)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设立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每层楼宜设立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卫生间、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等应设立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三)各接地端子板应设立在便于安装和检查的位置,不得设立在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及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
(四)竖直敷设金属管道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五)建筑物天面冷却塔、广告牌等金属构件须与屋顶防雷装置连接,其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六)室外沿外墙铺设的燃气供气金属管道应每12米做一次防雷接地与建筑物的均压环连接,室内燃气设备及燃气器具应做防雷电感应接地;对于燃气仪表等应跨接,做好等电位技术解决。
(七)等电位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并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
(八)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建筑物预留等电位端子板作好电气连接。对于架空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应在距离建筑物100米内每隔25米做接地解决。
(九)当建筑为综合性建筑物时,宜根据需要每层设立均压环。
8.3.6检查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配电系统低压端各回路中应安装适配的电涌保护器。重点项目、危险场合、公共建筑除满足此规定外,还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等级规定拟定相关场合电涌保护器配置。
(二)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缆,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并埋地敷设。在进入建筑物处,电缆金属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三)电源线路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并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建筑物,其埋地长度应大于15米。在入户端应安装适配的电涌保护器并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作好接地解决。
(四)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电气线路宜全线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在引入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进行防雷电感应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换接外,应装设防爆阻燃避雷器并与金属外皮、绝缘子铁脚等连接在一起进行接地。
(五)金属物体引入建筑物或其它场合时,应根据需要采用相应的绝缘措施和接地解决。
8.3.7对于需要防雷击电磁干扰的场合,应检查防雷击电磁干扰措施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采用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合适的途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
(二)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空间屏蔽是由诸如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等自然构件组成时,这些构件构成一个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穿入这类屏蔽的导电金属物应就近与其做等电位连接。
(三)电子信息系统应优先选择在雷击电磁脉冲干扰较弱的位置,并远离电梯间、通风机房和空压机房等。同时根据需要对信息系统采用相应的屏蔽措施。
8.3.8 对于其它特殊建筑物,还应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8.3.8.1处在雷击高发区的建筑群应采用区域性雷电防护措施。可根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等现场条件安装独立避雷针,其安装地点选择原则如下:制高点;边界点;江河边沿;相对空旷地;重要建筑物附近;土壤电阻率相对很低的点;进风口或风道。
8.3.8.2城市桥梁、轨道等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相应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应采用直(侧)击雷防护、雷电感应防护、等电位连接和共用接地等技术措施。
8.3.8.3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8.3.8.4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钢筋材型规格符合附录A规定期,宜运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运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8.3.8.6水塔防雷保护应采用以下措施:用水塔顶部周边铁栅栏作接闪器或装设环型避雷带保护水塔边沿;水塔高度不超过40m,可运用铁爬梯作引下线,高度超过40m时,应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支柱内上下连通的主筋作为引下线。
8.3.8.8户外金属广告牌、霓虹灯应采用相应的防直击雷和雷电波入侵措施。当户外广告牌安装在高层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应与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独立的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钢结构柱体均应作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8.3.8.9在燃气供气管道进入室内处应设立绝缘装置,对燃气设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并宜设立可燃气体泄露监测设备。
8.3.8.10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金属线、金属门窗和其它金属装置以及突出在外的金属物体均应做防雷电感应接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防雷装置技术指标
表1 防雷装置技术指标表
装置名称
序号
规 定
接
闪
器
A.1.1 避雷针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材料
针型
圆钢(mm)
钢管(mm)
针长1m以下
12
20
针长1~2m
16
25
烟囱顶上的针
20
40
A.1.2 避雷带(网)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4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6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A.1.3 架空避雷线(网)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铰线。
A.1.4 金属屋面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运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易爆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A.1.5 屋顶永久金属物体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除排放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的管道)可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A.1.1和A.1.2的规定。
二、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小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边环境导致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A.1.6类型选择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架空避雷线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6m×8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20m×20m或16m×24m。
A.1.7 防腐
除运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合,尚应采用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A.1.8 禁例
不得运用安装在接受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引
下
线
A.2.1材型规格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A.2.2 敷设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的外墙明敷,并经最短途径接地;建筑物艺术规定较高者可明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A.2.3间距规定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24m,
A.2.4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续表1
装置名称
序号
规 定
接
地
体
A.3.1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运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运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本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运用钢筋作引下线上距在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A.3.2
在易受机构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保护设施。
A.3.3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训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用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A.3.4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A.3.5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A.3.6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A.3.7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解决。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1.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2 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1.3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4 高度超过90米且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建筑物。
1.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2.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2.4 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5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6 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2.7 工业公司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2.8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2.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1.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3.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4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5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本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拟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3.6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DB ××—200X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防雷区的划分
表2 防雷区的划分
防雷区
LPZOA
本区内的各物体都也许遭到直接雷击和导走所有雷电流;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没有衰减。
LPZOB
本区内的各物体不也许遭到大于所选滚球半径相应的雷电流直接雷击,但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没有衰减。
LPZ1
本区内的各物体不也许遭到直接雷击,流经各导体的雷电流比LPZOB更小;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也许衰减,这取决于屏蔽措施。
LPZN+1
当需要进一步减小流入的雷电流和电磁场强度时,应增设后续防雷区,并按照需要保护的对象所规定的环境区选择后续防雷区的规定条件。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雷击损害风险评估范围
下列场合及设施应进行雷击损害风险评估: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合;
(二)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级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公司,省、部级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社区。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接地电阻值规定
表3接地电阻允许值
接地装置的主体
允许值(Ω)
接地装置的主体
允许值(Ω)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10
智能建筑联合接地体
≤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10
综合通信大楼共用接地系统
≤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30
电力调度通信综合楼
≤1
汽车加油、加气站防雷装置
≤4
电子计算机机房防雷装置
按设备规定
注1:各类防雷建筑物当与其他防雷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拟定。
注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波侵入时,距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每隔25m接地一次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0Ω。
注3:加油加气站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注4:电子计算机机房宜将交流工作接地(规定≤4Ω)、交流保护接地(规定≤4Ω)、直流工作接地(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规定拟定接地电阻值)、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拟定。
注5:按GB50057—94规定,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在一定的土壤电阻率条件下,其地网等效半径大于规定值时,可不增设人工接地体,此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等电位连接材料选择
表4 防雷等电位连接线的最小截面
连接
接
部
位
截
面
材
料
总等电位连接处LPZ0B与LPZ01交界处
局部等电位连接处LPZ01与LPZ02交界处及以下交界处
铜线
16 mm2
6 mm2
铝线
25 mm2
10 mm2
钢材
50 mm2
16 mm2
注:防雷等电位连接端子板(铜或热镀锌钢)的截面不应小于50 mm2。。
表5其他等电位连接线截面规定
类
别
取
值
总等电位连接线
局部等电位连接线
辅助等电位连接线
一般值
不小于0.5×进线PE(PEN)线截面
不小于0.5×PE线截面*
两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间
较小PE线截面
电气设备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间
0.5×PE线截面
最小值
6 mm2铜线
同右
有机械保护时
无机械保护时
16 mm2铝线**
2.5 mm2铜线或4 mm2铝线
4 mm2铜线
50 mm2铁
16mm2铁
最大值
25 mm2铜线或相同电导值的导线**
同左
——
注:1、* 局部场合内最大PE线截面。
2、** 不允许采用无机械保护的铝线。采用铝线时,应注意保证铝线连接处的持久导通性。
3、等电位连接端子板的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规定,并不得小于所接连接线的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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