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住院诊疗管理与连续改善制度部分
1.住院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使患者从进院开始就可以得到客观科学的评估,医生可以做出具体科学的治疗计划,当病情变化的时候可以及时调整修改治疗方法,使患者得到科学有效的治疗,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文献精神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医院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联合制定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1、明确规定对患者进行评估工作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护士,或者经医院授权的其他岗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
2、医院制定患者评估的项目、重点范围、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规定、记录文献格式、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
3、患者评估的结果需要记录在住院病历中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4、医院职能部门定期实行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管患者评估工作对考核结果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贯彻整改保证医疗质量。
5、医师对接诊的每位患者都应进行病情评估。重点加强手术前、麻醉前、急危重患者的病情评估、危重病人营养评估、住院病人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
6、医师对门诊病人进行评估时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格按照患者的病情作为制定下一步治疗的依据严禁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门诊观测治疗。假如门诊医生决定需要住院的患者拒绝入院治疗医生必须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具体告知患者也许面临的风险并签署患者的名字。
7、病人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对病人全面情况进行评估涉及病情轻重、急缓、营养状况等做出对的的评估做出对的的诊断参照疾病诊治标准制定出经济、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或者其委托人。
8、对病人在入院后发生的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医生请示再请科主任共同再次评估。必要时可申请会诊再集体评估。
9、病人在入院经评估后本院不能治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的应及时与家属沟通协商在本院或者转院治疗并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
10、麻醉科手术室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对手术科室的病人进行风险判断规定手术科室在术前小结、术前讨论中予以评估及时调整诊疗方案。
11、手术前实行患者病情评估术前主管医师应对病人按照手术风险评估表内容逐项评估。
12、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实行患者病情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采用定期评估、随机评估两种形式。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13、临床医生除了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对的科学的评估还应当对患者的心理状况作出对的客观的评估,全面衡量患者的心理状况,对有也许需要作心理辅导的患者进行必要的登记并作记录。
14、所有的评估结果应告知患者或其病情委托人,病人不能知晓或无法知晓的,必须告知病人委托的家属或其直系亲属。
15、患者评估的结果需要记录在住院病历中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题目:患者评估制度管理制度;文献号:cmu4h-ywb- ylzl-2023-21;制定日期:2023年12月;修订日期:;修订次数:;制定部门:医务部;审批者:)
2. 住院患者评估操作规范与流程
急诊、住院、手术、重症治疗、麻醉、输血全程、全面规定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现就我院“患者病情评估”工作做如下规定:
重点范围:医师对接诊的每位患者都应进行病情评估。评估涉及: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营养评估、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重点加强手术前、麻醉前、急危重患者、高龄患者的病情评估。
评估人及资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护人员完毕评估。由科室诊疗组长、主治医师会同主诊医师二人以上一同完毕;急危重症患者,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汇同主诊医师共同完毕,特殊情况下上级医师未到位时,可由在场医师一人完毕,上级医师复核并签字认可。住院期间病情评估、治疗、手术效果评估可由手术医师或主诊医师一人完毕;出院前评估须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与。
评估标准与内容:重要采用ABCD标准我们依据患者的病情和相应的基本医疗为特性将病例划分为单纯普通病例、单纯急症病例、复杂疑难病例、复杂危重病例四个类型。A 型 单纯普通病例 中青年患者居多,普通、 单纯 、慢性病为多病种单纯诊断明确病情较稳定 不需要紧急解决 的一般住院病人住院日较 B 型病例长费用一般低于 CD 型高于 B 型病例。 B 型 单纯急症病例中青年患者居多病种单纯 、 病情较急而需紧急解决 但生命体征尚稳定不属疑难危重病例费用一般低于其它型病例。 C 型 复杂疑难病例中老年病人居多病情复杂 诊断不明或治疗难度大有较严重并发症发生预后较差的疑难病例。住院时没有生命危险不需要抢救 住院日长费用消耗较多。 D 型 复杂危重病例病情 危反复杂 、有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不稳定或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有循环、呼吸、肝、肾、中枢神经功能衰竭病变之一者。需要积极抢救住院日较 C 型短费用消耗多。 一般还可依据下列条件进行简朴的分型 (1) 年龄 70岁或新生儿大多为CD型病例 (2) 入院诊断心脑血管器质性疾病、恶性肿瘤、中毒、脏器功能衰竭、复合创伤、急性重症传染病均为CD型病例。 (3) 入院时情况入院时情况为危重急症的均为CD型病例。 (4) 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不符、多系统病变均为CD型病例 。 (5) 入院后确诊日期确诊时间7 天者为CD型病例。 (6) 病理诊断恶性肿瘤改变者为CD型病例。 (7) 抢救凡经抢救者为CD型病例。 (8) 手术操作急诊手术者为B 、D型三级以上手术均为 CD型病例。 (9) 会诊情况院级会诊、远程会诊者为CD型病例。 (10) 护理等级I 级、特级、重症监护、特殊护理者为CD型病例。 (11) 有三个以上诊断多为CD型病例。 (12) 接受输血的为CD型病例凡具有以上12项指标中任何1项条件均划分为CD型病例对于不能分型的病例则根据诊疗过程决定分型
时限规定:普通住院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毕入院病情评估、营养状况评估;急危重症患者立即评估;住院超过一周病员,第8日进行住院病人再次评估;手术后患者48小时内手术后评估;出院患者完毕出院前评估。
记录文献格式:门诊患者评估,直接记录评估方式及结论于门诊病历当中;住院患者评估,设计有专用表格的评估项目,采用专用表格;无专用表格的,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格式如下:
年月日 患者病情评估
主治医生 住院医师 主诊医师XXX对患者XXX进行查房后,现患者情况,重要的阳性体征及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结果:阳性结果及必要的阴性结果,采用什么方法,对患者进行了病情评估,情况如下:
一, 采用的评估方式:
二, 评估结论:
三, 处置意见:
评估医师
记录医师
3.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规范
1.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使用需要储备必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专人保管,统一管理。储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按产品的储存条件、分类存放,明确标记,做好保管养护。
2. 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由临床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仓库保管和科室领取人员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和核对。确需临床科室暂存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由临床科室向仓库领取后专柜暂存,但要做好相关记录。
3. 临床科室领取后未使用的产品须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或作退货解决,无菌包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破损或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不能重新验收、入库和使用。
4. 争取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事先告知制度。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应对措施、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经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知情批准书后方可以使用,切实尊重和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医疗权益。
5.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应当与病历一同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得由非临床使用的医务人员代为填写。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各保存一份备查。
6.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都必须在手术相关记录中加贴由生产厂家或进出口总代理商出具的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
7. 植入医疗器械临床手术完毕后,应当及时积极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所有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内容涉及: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特性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信息、数量、生产厂商和价格。
8. 植入性医疗器械应按照产品的设计和使用规定进行植入安装。无相应资格的医疗工作者不得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植入安装工作。
9. 严禁使用外请医师自行携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外请医师指定或接受捐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按照本相关规定查验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10.对存在质量可疑情形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产品,并报告院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委员会。
11.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使用中发现的不良事情,及时逐级上报。
因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也许因植入性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事情或患者死亡的,应第一时间上报。
12.不良事情发生因素未查清前,医疗机构应对不良事情的该批同规格号库存产品,暂缓销售、使用,对剩余产品进行登记,封存,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查明事件因素后,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解决。
13.保存手术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备查,对国家法规规定不能保存或其它因素的确无法做到保存备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各种信息和解决情况。必要时应当随病历保存可以反映取出产品特性的照片。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有争议的,应在病人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14.严格执行植入性医疗器械销毁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或临床使用中损坏、污染不能使用的,法规规定使用过可不保存的,以及监管部门批准销毁的和临床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决、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4.有创诊疗操作实行规范
一、有创诊疗操作的范畴
有创诊疗操作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范畴涉及各种穿刺术、各种活检术、各种引流术、各种内镜检查、各种造影检查、介入检查、脓肿切开术、置管术、血液透析、腹水超滤回输术、骨折复位、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静脉输液穿刺等操作按护理规范解决,不必另行记录)各种内镜、造影、介入等不能自行操作的有创诊疗项目,应书写有创诊疗操作后小结,造影和介入诊疗的患者应有术后连续3天病程记录。自行操作的诊疗项目,如患者无特殊病情变化,可不书写有创诊疗操作后小结,但在操作后第2天应书写一次病程记录。
二、每次进行有创诊疗操作前、后在病志中要体现以下内容,不得缺项:
(一)有创诊疗操作前小结(上级医师查房不能代替此项内容)格式内容如下:
有创诊疗操作前小结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有创诊疗操作名称:
有创诊疗操作目的:
必要的理化检查是否完备: 是 否
结果是否异常:是 否
适应症:
禁忌症:有 无
术中术后注意事项:
(二)签署知情批准书:格式内容各专业自行拟定。医患双方签字后附在病志中。
(三)有创诊疗操作前下达临时医嘱。
(四)书写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此项内容合用于介入及透析操作)由操作者在术后 24 小时内完毕,具体记述手术过程、术中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术中用药、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可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
(五)书写有创诊疗操作后小结:由操作者在术后 8 小时内完毕,记述有创诊疗操作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术中通过是否顺利,患者返回病房后生命体征如何,有无不良反映,是否有所处置,以及对术后并发症防止、标本去向等内容。
三、必要的理化检查
所有的有创诊疗操作在实行前必须完毕以下检查项目:血常规、凝血四项、肝炎八项、心电图。此外,透析和PCI、起搏器置入、胃镜、肠镜、膀胱镜检查除以上项目以外还须完毕梅毒、艾滋病抗体的检测。。
(题目:有创诊疗操作实行规范;文献号:cmu4h-ywb- ylzl-2023-1;制定日期:2023年12月; 2;制定部门:医务部;审批者:)
5. 抗菌药物规范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 为了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的疗效。
2. 防止和减少抗菌素的毒副作用。
3. 注意剂量和疗效,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4. 密切注意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
5. 根据药敏实验结果,严格选药和给药途径,防止浪费。
二.基本原则
1. 个体化用药: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映和给药剂量、用法,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感染性疾病应根据药敏结合临床分析选择药物,避免滥用。抗菌药物的选择结合临床诊断、感染部位,尽量选用有效、价廉、毒性小的药物,能用窄谱抗菌药物控制的感染,尽量不用广谱,以减少耐药菌株和二重感染的发生。
2. 有样必采:在使用或更换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的采集标本,做病原学及药敏实验,力求做到“有样必采”。并根据药敏实验结果选择或更换本来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3. 分线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抗菌谱、疗效和不良反映分为一、二、三线,并实行分线分级管理。
4. 审批制度:使用三线抗菌药物或二联抗菌药物必须有微生物药敏实验结果为依据,无药敏实验的必须有科主任及医务科审批。
5. 记录用药:所有使用、更换抗菌药物必须有病程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所用药物的通用名称、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次数、疗程等,必须有合理的病情分析。
6. 疗程用药:抗菌药物使用的疗程,一般感染的不超过5天,超过5天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7. 换药有理: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映或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8. 联合有据:抗菌药物的联合使用适应症:对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混合或难治性感染,以及既需要长期用药而又使病人免于产生细菌耐药或避免药物的毒副作用的产生,可采用联合用药。
9. 拒绝滥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疾病,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10. 防止用药: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抗菌药物防止使用的原则和用药方案,不得无针对性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防止感染手段。防止性使用抗菌药物仅限于外科围手术期及符合防止用药指征的非手术病人。
11. 越级用药:以下紧急或危重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1)感染病情严重者,涉及:①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也许的患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涉及:①接受免免疫克制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因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3)、致病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
12. 门诊用药: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最多不超过5天(抗结核药物除外)。门诊使用抗菌药物以一线药物为主,严格控制二线及以上抗菌药物的使用和联合用药。
13. 避免耐药: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菌素。
6.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映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我院将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二)限制使用:与第一线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应控制使用。
(三)特殊使用:不良反映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批准,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字后使用;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应用时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字后使用。
(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节假日由科主任总值班签字。
(三)各临床主任为本科室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四)医务部将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及合理用药纳入综合目的管理,并定期检查。
(题目: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文献号:cmu4h-ywb-ysgl-2023-2;制定日期:2023年11月 2;修订日期:2023年12月;修订次数:1;制定部门:医务部;审批者:
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管理、监测与评价。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是本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负责人,应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医务部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四、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临床科室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五、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全院及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公司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映等情况,采用必要的干预措施。
六、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分析本院细菌耐药情况,对细菌耐药水平较高的抗菌药物,必要时可采用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等干预措施。
七、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八、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九、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合法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8.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
为有效推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23〕2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告知》(卫办医政发〔2023〕56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加强抗菌药物处方质量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连续质量改善措施。
二、医院抗菌药物领导小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提供专业技术征询。医院药学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的具体工作。
三、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至医务部,并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本制度所指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涉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结核药、抗寄生虫药、抗病毒药、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在此不列为抗菌药物。
9.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规范
1.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 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5. 一类切口手术患者防止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防止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出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总例数
6.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 100%
同期总出院人数
住院患者使用抗菌素的百分率:此项是以病人使用抗菌药物例数计算的,一个病例中无论其使用了几种抗菌药物(涉及不同剂型),都只计算为1例使用抗菌药物例数。
抗菌药物消耗量(累积DDD数)
8.抗菌药物使用强度=--------------------------------X100%
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是指每100人天中消耗抗菌药物的DDD数,收治患者人天数:指在同一抽样时间段内出院患者总数与同期患者平均住院天数的乘积.用药征询与合理用药管理制度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DDD值:按照WHO推荐的药物限定日剂量计算(defined daily doses , DDD),同一通用名的药物剂型不同DDD值也不同 某个抗菌药物的DDD数=该抗菌药物消耗量(克)/DDD值抗菌药物累计。DDD数=所有抗菌药物DDD数的加和。
限定日剂量 (defined daily doses , DDD)DDD值为药物重要适应症以成人每平常用剂量作为标准剂量,将不同药物的消耗量换算为统一标准单位,提供了一种与药物价格和配方无关的测量单位。
10.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测药物效果和不良反映。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减少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因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性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上午8时和下午4时,以尽也许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用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少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映。
2、勿间断治疗。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测,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期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映,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映。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
(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
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也许出现囊性增大,并也许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5)、个体反映
机体对激素的反映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也许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映,用药应注意个体反映。
三、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3、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4、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11.血液制剂使用的原则及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涉及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妥输注血液制品也许出现严重不良反映。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
1、 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也许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防止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 血液制品的选择
夺适;年龄较大的儿童,应当尽量选择多种亚型相配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映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测患者输注情况,避免也许发生的任何不良反映,并做好不良反映解决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通过输血相容性检测,拟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涉及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涉及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涉及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受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涉及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映的监测、评估及解决,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涉及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具体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保证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23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署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2、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规定。
(1)来源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行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告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立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详验检查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规定贮存。
(2)应用管理
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映“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映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具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12.住院患者院内会诊制度与流程(修订版)
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病人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需要专科协助解决时,应及时组织会诊。为了让会诊工作更加规范,特制定如下会诊管理制度。
一、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批准后,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与(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二、科间会诊:
(一)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需要相关学科协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二)急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前往会诊(院区间会诊可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普通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48小时内前往会诊;严禁电话会诊。
(三)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主任或由科室当天的带班医师负责完毕。
(四)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批准后,由管床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单上应具体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规定,由主治医师盖章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分管的床位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管床医师也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五)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批准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夜间急会诊必须经带班医师批准后,方可提出邀请。
(六)急诊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带班医师批准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以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七)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专科医师应按照紧急会诊时限规定提供会诊。
(八)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责。抢救及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因各种因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保证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确有困难时须上报医务部或行政总值班协调解决。
三、全院疑难、危重病例会诊:
(一)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3个或3个以上专业协助诊治的,可提出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拟定会诊时间后告知医务部。同时管床医师按照规范填写“全院会诊申请单”,科主任签审后通过院内OA网发送至医务部。
(二)医务部安排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与会诊。参与会诊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三)全院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除急诊外,申请科室应准备好病历摘要发给每位参会人员。会诊结束后由管床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13.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制度与流程(修订版)。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我院的医疗水平,保护患者、医师和我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我院医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手术等医疗操作者,需向我院发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医疗服务公章,经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登记后给与安排。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会诊、手术。
(1).会诊或手术超过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2).会诊、手术超过超过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有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医师接受 会诊、手术任务后,应当具体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毕相应的会诊、手术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手术工作过程中应当执行相关诊疗规范。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任务的,应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及时将外出会诊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按《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的规定解决。
8.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统一支付给我院,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同时按我院的有关规定支付给本人。
9.医师外出会诊不得违法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
10.医务科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4.住院患者出院指导与随访制度
为规范住院病人出院指导及随访管理,制定《住院病人出院指导及随访管理办法》
一、出院随访的意义 住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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