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设备租赁意向书出租人: (简称甲方)承租人: (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签订本设备租赁意向书,用于 黎平县阑溪丽园建设项目 ,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一、 甲方根据乙方在本项目的需要,将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自卸车12T2台混泥土搅拌机HIS5002个二、甲方根据乙方在本项目的需要,按乙方需要的时间提供上述机械设备,乙方直接到甲方单位自提自运。三、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中予以说明。四、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
2、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于甲方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附件。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能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六、设备租赁期限为本项目的合同工期,租期从乙方向甲方要求提供机械设备算起,租金的金额及交付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确定。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七、本意向书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果乙方在本项目中标,双方再签订详细租赁合同,若乙方未中标,本意向书自动失效。八、本意向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盖章)甲方代表: (签字)乙方: (盖章)乙方代表: (签字)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