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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营培训参考资料
一、行政权力分类
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行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11类:
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要对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存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进行清理。新出台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要特别注明。
2、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或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行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拟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告知》(湘政办发[2023]34号 HNPR-2023-01016)进行清理。不属于该告知外的项目,要特别注明。
3、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行限制性措施(“即时强制”),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涉及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
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涉及税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献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列专项)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互相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拟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拟定;(2)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品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3)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4)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5)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
8、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的行政行为,涉及救助、补贴、扶贫、优待、抚恤等。
9、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行业。方式重要有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调查、听取报告、记录等。
10、行政事业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队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行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规范该行为的文献重要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23]53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1、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分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如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征用等。
二、行政权力编码
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三部分组成。
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首两位固定用“MY”表达麻阳;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记录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我县县级单位用“26”;后两位是各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如交通局用JT表达。
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行政许可 XK、非行政许可审批 FX、行政处罚 CF、行政强制 QZ、行政征收 ZS、行政裁决CJ 行政确认 QR、行政给付 GF、行政检查 JC、行政事业性收费 SF、其它 QT。
执法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局限性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
例:权力编码范例:“MY26NY-XK-0001”代表“麻阳苗族县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序列号”。
三、行政职权登记表(对外公布材料一)
麻阳苗族自治县××局行政职权登记表
单位(公章):麻阳苗族自治县××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序号
权力类别
项数
权力编码范围
法定或受委托
1
行政许可
2
非行政许可审批
3
行政处罚
4
行政强制
5
行政征收
6
行政裁决
7
行政确认
8
行政给付
9
行政监督检查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其他行政权力
合计
注意事项:
法定权力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受委托权力为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受委托的权力须注明,并后附有委托书。
四、行政职权目录表(对外公布材料之二)
麻阳苗族自治县××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单位(公章):麻阳苗族自治县××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序号
项目
名称
权力
编码
权力
类别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及依据标准
承办科室及负责人
权力
依据
备注
网络
公示牌
资料
注:1、受委托须在备注栏注明。
2、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修订或有新版的,要标明最新修订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经三次修改,最新为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故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五、按照“一项权力一项制度”的规定,每项权力都要相应建立规范其公开透明运营制度。
(一)行政许可
X县××局权力运营制度
××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社会团队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依据
《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队,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队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毕社会团队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因素终止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存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保存项目第82项”
受理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决定机构
××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
1、 社会团队成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县级社会团队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8)成立全县性社会团队名称应冠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字样。
2、社会团队变更:(1)社会团队名称变更;(2)社会团队住所、场合变更;(3)社会团队业务范围变更;(4)社会团队活动资金变更;(5)社会团队法定代表人变更;(6)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3、社会团队注销:(1)完毕社会团队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因素终止的。
申请材料
1、申请筹备县级社会团队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文献;(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4)办公场合的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身份证复印件);(6)章程草案(章程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起草);(7)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队申请表》;(8)需要说明的材料。
2、成立县级社会团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队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队章程;(3)社团重要负责人名单;(4)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6)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7)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献;(8)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表》;(9)社会团队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10)社会团队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名册;(11)需要说明的材料。
3、县级社会团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社会团队章程草案;(4)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30天之内的文献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4、县级社会团队办理住所、场合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4)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30日之内的文献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5、 县级社会团队及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区)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社会团队章程草案;(4)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30日之内的文献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6、县级社会团队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4)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30日之内的文献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7、县级社会团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30日之内的文献有效);(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社会团队法定代表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8、县级社会团队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0日之内的文献有效);(3)原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新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献;(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变更登记表》;(5)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
9、县级社会团队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队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献;(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5)由社会团队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队注销登记表》;(7)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队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要收回《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社会团队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印章,办理所购《社会团队会费收据》的清缴手续。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县民政局窗口(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负责人: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批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筹备为 5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民政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批准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筹备为 5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告
(一)岗位负责人:县民政局窗口(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予以许可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队登记证书正、副本,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县政府门户信息网或民政网进行网上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筹备为60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3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间筹备30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范文下载
正在建设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非派驻的由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电话:
征询渠道
电话: 邮箱: (民间组织管理股)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5—9月3:00—6:00)
办公地址:××镇××路××号
乘车路线
乘××路公交车至××站下,票价1元。
乘出租车起步价×元,超过×公里,每公里加收×元。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
社会团队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流程图
主办股室:民间组织管理股 电话:
监督电话
局纪检监察:
发证与告知
审批发证,发布公告(3个工作日)。
初 审
民间组织管理股初审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受 理
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民间组织管理股对申请人上报的资料和申请进行审查(即时)。
复 审
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人按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提出批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筹备为 5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3个工作日)。
决 定
主管领导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筹备为 5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县行政效能办: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社会福利公司证书核发
权力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权力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公司资格认定办法>的告知》(民发[2023]103号), 《福利公司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公司申请福利公司资格认定,应当向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拟定,报民政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告知》(湘政发[2023]34号)“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
受理机构
××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决定机构
××县民政局
办理条件
1、公司依法与安顿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协议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顿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事实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反复就业情况;
2、公司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顿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成25%(含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公司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顿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公司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顿的每位残疾人职工依照本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公司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公司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申请材料
1、福利公司资格认定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3、适合安顿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公司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协议副本;5、公司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7、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8、社保部门出具的公司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10、公司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工作人员A。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负责人:基政股工作人员B。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发证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批准发证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告
(一)岗位负责人:基政股工作人员A。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社会福利公司证书,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发证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发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发证的,应当在县政府门户信息网或民政网进行网上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范文下载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非派驻的由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电话:
征询渠道
电话: 邮箱: (基政股)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5—9月3:00—6:00)
办公地址:××镇××路××号
乘车路线
乘××路公交车至××站下,票价1元。
乘出租车起步价×元,超过×公里,每公里加收×元。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
社会福利公司证书核发流程图
主办股室:基层政权股 电话:
申请
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提出申请。
↓
审核
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依法对申请单位所持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
决定
通过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
发证
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制作相关文书,向申请人发放《社会福利公司资格证书》,并公告归档。
监督电话: 驻局纪检监察 法制办 效能办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流程图
××县工商局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主办机构:公平交易分局 电话:
发现违法事实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立 案
填写备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长审批,进行备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解决。
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调查 取证
备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案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构成犯罪 拟 处罚 不需处罚
将核审后的意见报局长批准不予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
送达解决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放 超 规定 听证
举行听证会
弃 期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 未
证 提
依据听证情况
提出意见
或 出
监督电话
局纪检
法制办
效能办
报局长审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复议或诉讼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结 案
××县道路运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限度
情 节 及 后 果
处罚幅度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轻微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驶证登记挂牌起算)。(旅游、包车客运第一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旅游、包车客运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以上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导致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涉及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积极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所有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行政强制
××县林业局行政强制职权法律依据(共13项)
1、责令补种树木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砍柴、放牧的;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补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补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补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局限性0.5立方米或者幼树局限性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局限性2立方米或者幼树局限性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补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导致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县环保局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规定
一、为了监督本单位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要具有法定依据,不得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采用强制措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白身份;
㈡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㈢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㈣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必须制作的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
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⒊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限度等;
⒋对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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