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查局内河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查局船规字1995708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一节合用范围(4)第二节定义(4)第三节乘客定额证书(4)第四节客船的类型(5)第二章载运乘客条件(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6)第三章乘客舱室的分类(7)第一节客舱种类(8)第四章乘客定额标准(8)第一节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规定(8)第二节乘客居住舱室 (10)第三节通道与出入口 (12)第五章公共处所及服务处所 (17)第一节厨房 (17)第二节餐厅 (18)第三节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18)第四节行李舱与卧
2、具室 (18)第五节阅览室 (19)第六章卫生处所及医务处所 (19)第一节盥洗设备 (19)第二节厕所 (20)第三节公共浴室 (21)第四节医务处所 (22)第七章供水、通风、照明、暖气和空调设备 (22)第一节淡水供应和供水、排水管系(22)第二节通风 (23)第三节照明 (23)第四节暖气设备 (24)第五节空调设备 (24)第八章舷墙、栏杆和扶梯 (25)第一节舷墙和栏杆 (25)第二节扶梯 (25)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合用范围1.1.1本规范合用于我国内河航行(涉及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大于10m的运送客船;水上旅社、宿舍参照本规范的水上餐厅、舞厅除乘客定额由本地验船部门根据本地实船
3、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外,其他参照本规范执行。1.1.2自本规范公布生效之日起,所有新建客船按1.1.1的规定实行本规范;营运中船舶的舱室设备与布置至少应满足原依据的规范规定。第二节定义1.2.1本规范所用名词定义:(1) 客船:指载客超过12人,不管其是否装货的船舶。(2) 乘客:指除下述以外的船上人员: 本船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该船业务的其别人员; 航行中被救助者; 按章由成人携带不需购票的儿童(但需占用铺位者例外)。(3) 甲板开敞处所:指除由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以外的甲板处所。第三节乘客定额证书1.3.1每艘客船必须具有由验船部门签发的有效的乘客定额证书。1.3
4、.2遇有下列情况,由用船单位申请,经验船部门检查认可,可以增长临时乘客定额并签发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证书上应注明乘客人数,有效日期和允许的航区。(1) 节日前后时期;(2) 运送大批民工,移民或军队;(3)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疏运时。1.3.3当申请核定乘客定额和签发乘客定额证书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船舶总布置图和各层甲板乘客布置图、稳性计算书、救生设备配置说明以及验船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图纸资料。第四节客船的类型1.4.1本规范将内河客船分为下列五类:第一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4h的长途客船。第二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12h
5、以上至24h的区间客船。第三类客船:在规定港埠间,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4h以上至12h的短途区间客船。第四类客船:在邻近港口或市内,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0.5以上至4h的短途客船。第五类客船:航行时间不超过0.5h对江渡船。对于短途停靠的第三类客船,假如各站点之间的逆水航行时间均不超过2h,经本地验船部门批准,则可按第四类客船规定,工矿公司的交通船应按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来划定其所属类别。以上所述“延续航行时间”涉及半途停港时间。1.4.2本规范根据总吨位将各类客船划分为: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超过1000的客船;中型客船:指总吨位在200至1000之间的客船;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未满
6、200的客船;第二章载运乘客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2.1.1乘客舱室应与船员舱室分开设立。装载危险品的汽车不得与客车与乘客同船。2.1.2每艘客船均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舱室用途的铭牌,在乘客居住舱室的入口处,应示明编号与载客人数。每个铺位及固定坐席也应编号。第一、二类客船应在各重要通道是设立指路铭牌,夜间应有灯光显示,指明所通向的乘客居住舱室和服务舱室,表白各乘客舱室、公共舱室和服务舱室的位置。2.1.3在船员工作及操作处所应设立“工作重地旅客止步”的警告牌。为防止发生意外,严禁乘客触动的东西,可设立“危险”的警告牌或相应的醒目的志,在应急出口处,应设立“太平门”或“太平梯口”的告示牌。2.1.4
7、每艘客船的结构和设备均应符合各有关规范的规定。其所核定的乘客定额必须满足内河船舶稳性规范的有关规定。2.1.5本规范计算结果,除有注明者外均取正数。小数点以下数值均应按四舍五入进位法化为整数。第二节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2.2.1客船地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1) 船员居住舱室及船员生活必需的处所;(2) 医务室、厨房及船上操作与平常事务所需的服务处所;(3) 盥洗室、厕所、浴室等卫生处所;(4) 上甲板以下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室;(5) 由船首柱向后至绞锚盘或绞锚机座后缘1m的甲板面积范围内;(6) 放置救生艇的处所及无舷墙或栏杆设备的甲板;(7) 扶梯及通道;(8) 物固定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8、(第五类小型客船除外);(9) 货舱(本章4.1.6除外);(10) 未与机炉井道、厨房、浴室、盥洗室、厕所隔开的舱室,以及不能阻止货品和染料蒸发气体侵入的一切舱室;(11) 无照明设备活痛风不良的舱室;(12) 凡与储藏易燃、易爆无聊(如汽油、石油和弹药等)舱室相毗邻的处所以及与固定消防站相毗邻的处所;(13) 储存燃油的油柜,补允许安顿在乘客舱室内,如围蔽的乘客舱室位于输油舱之上(燃油闪点限于60oC以上),则该舱室的甲板应以不能溶解于石油的不燃性及保证气密的涂料做敷层,其厚度不小于4cm。且该甲板不应开有人孔或其他孔口;(14) 开有舷口,其四周无固定围壁的处所;(15) 凡与油漆间或储
9、灯间未用气密舱壁隔开的围蔽舱室,通过公共走廊或公共舱室与油漆间或储灯间相通的舱室(油漆间或储灯间如有直接与上甲板相通的出口,而乘客舱室亦有单独的出口,则该舱室可准许载客)。2.2.2除了乘客按客运规则所准许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品。乘客随船托运的行李包裹等应安顿在行李间或船上指定的位置。小型客船由于车工棵随身携带的物品较多而引起拥挤超载应由本地验船部门制订实行细则,核减乘客定额,以策安全。小型客船在非围蔽处所装载非危险品及无异味物品时,应有适当保护措施,以保证乘客的安全与卫生。第三章乘客舱室的分类第一节客舱种类3.1.1各类客船根据营运需要,可分别设立下列各种客舱:1.卧
10、席客舱:即在舱室内设有固定床铺,分为下列三种:(1) 软卧:为单层软席卧铺,每一 房间以不超过2人为宜;(2) 甲种硬卧(三等或四等):为双层硬席卧铺;(3) 乙种硬卧(五等):为三层硬席卧铺。2.坐席:即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蓬的甲板开敞处所设有固定的靠背座椅,分为下列二种:(1) 软座:水翼船、气垫船应设立软座;(2) 硬座。3. 散席:即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蓬的甲板开敞处所设立部分固定座凳或可移动式座凳(五类小型客船可不设立遮阳避雨顶蓬和座凳)。3.1.2种类客船可根据营运需要设立各种等级的卧席、坐席或散席。但同一舱室内不应既设卧席又设散席(符合4.3.2规定者
11、除外)第一、二类客船通过验船部门批准,可运用部分宽敞部位设立散席;第三、四类客船除设立部分坐席外,可以设立散席。第四章乘客定额标准第一节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规定4.1.1核定乘客定额时,每一个乘客应做为定额的计算单位。4.1.2卧席应按每位乘客占用一个固定床铺计算乘客定额。坐席应按每位乘客占用一个座椅计算乘客定额。4.1.3第一、二类客船应留有适量的供乘客散步的游步甲板面积。游步甲板面积涉及所以可以到达但不影响船员工作的露天甲板和舷侧甲板开敞处所。4.1.4散席乘客定额N应按舱室面积由下式计算: 式中:A乘客舱室内载客甲板面积,m2; K由表4.1.4选取的每位散席乘客所占用的甲板面积,m2;表
12、4.1.4客船类别第一类客船第二类客船第三类客船第四类客船大型中、小型大型中、小型大型中、小型大型中、小型K0.560.450.450.370.450.330.450.28如在卧席舱室内设立散席(帆布躺椅)应符合4.3.2规定,并经验船部门批准,可在划定范围内按实际布置的躺椅数计算散席乘客定额。第三、四类的中、小型客船,在同一舱室内如仅有少量固定坐席,可按散席舱拟定乘客定额。第五类客船一般可取K=0.22 m2,对于小河支流对江渡船,经验船部门批准,K值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0.18 m2。载客汽车渡船(乘客超过12人的汽车渡船)的乘客定额(涉及客车所载乘客)由验船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
13、拟定。4.1.5乘客舱室内载客甲板面积按下式规定量取:面积整齐者,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面积形状有弧线者,分别量取前、中、后三点宽度,将前后两宽度之和加中央宽度的4倍除以6,再乘以长度。丈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能载客的障碍物所占的面积。量计开敞处所甲板的面积时,其宽度自舷面流水沟里边量起;栏杆或舷墙位于流水沟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量计围蔽部分甲板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约1m的水平高度量取,并自肋骨的内面量起。4.1.6临时载运乘客的处所一般是干舷甲板上的货舱(当不装货时),由船舶使用单位指定,经验船部门审查批准。4.1.7增长临时乘客定额时,验船部门应查明船舶所应具有的稳性条件,
14、必要的出入口及扶梯,适宜的通风、照明设备和足够数量的卫生设备,并补充有救生、消防等设备,保证供应引水和热水。4.1.8临时乘客定额的丈量计算方法与4.1.4、4.1.5相同。非客船如须临时载运乘客时,也应符合本规范有关临时乘客定额的规定。第二节乘客居住舱室4.2.1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即自舱室底板上表面量至天花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若无天花板则为量至横梁下缘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二类大型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设立乙种硬卧(见3.1.1)的乘客舱室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8m;第一、二类中、小型客船和第三、四类大型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15、1.9m; 第三、四类中、小型客船和第五类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m;专在小河支流上航行的小型客船,若通过桥孔有困难时,其净空高度可以减少,但应不小于1.8m。4.2.2床铺(1) 卧席床铺的净尺度,自床架的内边沿量度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软卧床铺:1.90m0.80m; 硬卧床铺:大型客船1.85m0.70m;中、小型客船1.80m0.60m。 下层铺离甲板的高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层铺铺面至上层铺下表面,或上层铺铺面至横梁下缘或天花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85m。如有困难可减至0.8m。(2) 床铺可沿船舶横向或纵向设立。硬席卧铺的固定床铺可以并列排列,但两床间须用高度不小于0.
16、3m的木板隔开。(3) 双层铺不应上下错开设立。 双层以上的床铺,应设有为上层铺乘客上下方便而设立的踏脚或直梯。(4) 应在上铺床边设有防止人从床上滑跌落地的设施。4.2.3坐椅(1) 每一乘客所占固定软座坐椅椅面的尺度应不小于0.50m0.48m,硬座椅面的尺度应不小于表4.2.3(1)的规定。第二、三、四、类大型客船的椅面尺度,应符合表4.2.3(1)第一类客船的规定。表4.2.3(1)客船类别硬座椅椅面尺度m客船类别硬座椅椅面尺度m宽深宽深第一类客船0.450.45第三类客船0.450.40第二类客船0.450.40第四类客船0.400.38 坐椅椅背高出椅面的高度,对坐椅同向排列者,应
17、不小于0.45m,坐椅对面排列者,应不小于0.8m,第三、四类客船的椅背高度可以不受此限。(2) 椅与椅之间的距离(指净距离,即同向排列时前椅椅背后缘至后椅坐面前缘的水平距离,对向排列为两椅坐面前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2.3.(2)的规定。表4.2.3.(2)客船类别第一类客船第二类客船第三类客船第四类客船椅与椅之间的距离(m)对向排列0.600.550.500.45同向排列0.380.380.300.28第二、三、四类大型客船的椅间距离,应符合表4.2.3(2)第一类客船的规定。第三节通道与出入口4.3.1床铺对向排列,沿两床铺间或床铺与舱壁之间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道两边的
18、床铺数不超过12个(即6个双层床,以下同)。床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2) 通道两边的床铺数超过12个或设三层铺。其床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4.3.2床铺沿船舶横向并排排列,通道沿床铺纵向布置。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表4.3.3有关纵向内通道的规定。如纵向内通道较宽,允许在纵向通道上设立散席(设帆布躺椅),但应在床铺与帆布躺椅之间留出不小于1.0m宽度的走道。4.3.3每一卧席舱室,均应设有便于通向甲板开敞处所的出入口。如舱室出入口仅通向纵向内通道,该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应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或经由横向通道通向两舷开敞处所。舱壁纵向内通道和横向通道出入口数及宽度,应不小于表4.3.3
19、的规定。如纵向内通道并不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由楼梯口通向上层(或下层)甲板的横向通道,然后才干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该横向通道的宽度及出入口应根据上下两层所涉及舱室床铺数的总和按表4.3.3选取。如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并不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通向其他服务舱室,虽然该服务舱室另有出入口可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不应认为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是正常出入口,而可认作是应急出口。表4.3.3注:表列床铺数。当核算舱室出入口时,是指一个舱室内的床铺数,当核算纵向内通道或横向通道时,是指纵向内通道通过的所有各舱室床铺的总和。4.3.4坐席舱室内的固定坐椅。如沿船舶横向布置。同向或对向排列,舱室内须设立
20、纵向通道。纵向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7m。如通道一端不能走通,此宽度可向末端逐渐减少,但末端宽度应不小于0.5m。纵向通道的布置数,应满足室内任一座位与通道的距离不超过2.5m。通向舷边的横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7m,如两边或一边座椅面向通道,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如座椅沿船舶纵向布置,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4.3.5坐席舱室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数应按舱室乘客人数不小于表4.3.5的规定。表4.3.5舱室内乘客人数出入口数出入口宽度(m)50及50以下10.85110020.811.010115030.821.015120031.021.4201及201以上41.221.6出入
21、口不应集中于舱室的一舷或一端,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如舱室的纵向出入口是通向横向通道,然后由横向通道通向两舷开敞部分,该横向通道的出入口宽度。应按与横向通道相连的乘客舱室内乘客人数之和不小于表4.3.5所规定的出入口宽度,横向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出入口宽度。如纵向通道的出入口并不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通向其他服务舱室,虽然该服务舱室领有出入口同向甲板处所,此时不应认为该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是正常出入口,而可认作是应急出入口。但对于交通船可不受此限。4.3.6围蔽处所内乘客舱室的门应向内开,同向开敞处所的门应向外开。公共场合以及乘客较多的舱室的门应向外开或是内外均可开关的弹簧门;个别情况
22、下经验船部门批准,可采用滑动式,但启动后应有防止门任意滑动的装置。通向通道的门当启动时,应能紧密贴住通道壁板面不妨碍人在通道中走动。4.3.7客船除了应在围蔽的乘客舱室内设立按本章规定的通道及出入口外,尚应增设通向舷边或舷外的应急出口,或增设通向上层露天甲板的应急扶梯口。(1) 卧席舱室内配置的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应不少于表4.3.7(1)的规定。表4.3.7(1)围蔽舱室内床铺数舱室出入口数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下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上30及30以下1免设免设311002免设免设1*免设101200221201300242注:符号*表达仅有一个出入口的舱室不允许布置在干舷甲板
23、以下的部位。舱室床铺数超过300个时,按表4.3.7(1)每满50个增设一个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2) 坐席舱或散席舱室室内配置的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应不少于表4.3.7(2)的规定。舱室乘客人数超过300人时,按表4.3.7(2)每满50人增设一个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表4.3.7(2)围蔽舱室内乘客数舱室出入口数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下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上30及30以下1免设免设311002免设免设11免设10120031免设221201300421332242(3) 载客甲板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半舱船,其舱室应急出口应符合干舷甲板下舱室的规定。4.3.8应急出口宽度应不
24、小于0.6m。应急扶梯口的开孔应不小于0.8m0.8m。应急扶梯可以是直梯或圆钢踏步。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应尽也许远离通常的出入口或扶梯,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设于舷边时,应左右对称设立,当设立几个应急出口或扶梯口时,须均匀设立。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正常情况下可以关闭不用,但应保证在紧急情况时能随时可以使用。如用锁封闭,其钥匙应存放于近旁用玻璃封闭的随时可取的位置。4.3.9应急出口的门应向外启动,乘客舱室内的窗户一般不能作为应急出口,如须作为应急出口,除符合4.3.7和4.3.8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窗户必须设立在干舷甲板以上;(2) 窗户开口尺寸不小于0.8m0.8m;(3) 窗口下
25、缘离开乘客站立面的距离应不小于0.8m;(4) 窗户内外不准设立护栏等阻碍出入的设施;(5) 配置能在紧急情况下打开和破碎窗户的工具。4.3.10符合4.3.9规定的两个窗户可作为一个应急出口计。第五章公共处所及服务处所第一节厨房5.1.1厨房的设立应符合内河钢船建造规范第六篇第二章有关规定。5.1.2厨房应远离厕所、医务室、浴室和盥洗室等处所,应特别注意避免烹调气味透入居住处所。厨房的门应开向开敞甲板,并不应有通过厨房而通向其他舱室的通道。5.1.3厨房内炉灶的烟道,应用绝热和防火敷料包扎,包扎至露天甲板,烟道上应装有开口盖,以便清洁烟道。5.1.4厨房的顶部和四周如须与相邻舱室绝热,其绝热
26、物必须以不燃材料制成。用固体做燃料的炉灶,起厨房可以不受此限。5.1.5若炉灶设于舱壁处,则炉灶与舱壁之间距离至少应为150mm,且舱壁上要敷设一定厚度的绝热敷料,外包镀锌铁皮,该绝热敷料应比炉灶的投影外缘扩大200至300mm。用固体做燃料的炉灶,在舱壁上须敷设绝热敷料厚度可适当减薄。5.1.6厨房内的地板应敷以水泥或防滑瓷砖。第二节餐厅5.2.1在第一类大型客船应设有供乘客专用的餐厅。餐厅总面积应按同时供25%乘客进餐所需,每一乘客占有的地板面积不小于0.6m2,餐厅的洗涤室与餐具室面积,不应涉及在餐厅总面积内。5.2.2在其他客船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设立餐厅。第三节粮食库、食物库和小
27、卖部5.3.1供应膳食的客船,应根据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粮食库或粮食柜。5.3.2粮食库和食物库应设立于出入方便的位置,其出入口不应设立在靠近厕所、医务室、浴室及盥洗室等出入口附近,且不应邻近温度较高的舱室。5.3.3粮食库应有保证使粮食干燥不致发霉或变质的有效措施。储藏易腐烂事物的仓库应设有冷藏设备,冷藏库内应设有供偶尔被关在库内的人员呼救用的报警装置。5.3.4粮食库和食物库应保持干燥,并有隔热绝缘设立。舱壁应为水密,舱内应设有木柜或架子。5.3.5客船上的小卖部应设在乘客易到达的处所,不应设在厕所、医务室、浴室、盥洗间等出入口附近。5.3.6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应设有防止老鼠潜入的装置
28、。第四节行李舱与卧具室5.4.1第一、二类客船应设立行李舱。行李舱应由方便的出入口,行李舱的围壁应保证可靠的防潮和绝热,并一适宜的通风和照明设备。如小型客船不也许设立行李舱时,应划出一定的地方做为大件行李的存放处,如运用顶篷甲板做为存放行李处所,应经验船部门批准。5.4.2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上,应根据需要设立足够容量的卧具储藏室。卧具储藏室应保证可靠地防潮。第五节阅览室5.5.1第一类客船应设立阅览室,第一类的中小型客船如设立阅览室有困难时,可设图书柜,以供乘客借阅书报。5.5.2阅览室的门应向外开。第六章卫生处所及医务处所第一节盥洗设备6.1.1第一、二类的大、中型客船应设立乘客公共盥洗室
29、,乘客的公共盥洗室应与船员盥洗室分开设立。6.1.2供乘客使用的公共盥洗室的水龙头数目,应不小于下列规定:(1) 第一类大型客船:当乘客不超过100人时,以每20人一副水龙头计算。当乘客在100人以上时按下式计算: 水龙头数目式中:N乘客总人数,如单独的舱室内设有专用盥洗盆,该舱室的乘客人数可不计入乘客总人数内。(2) 第一类中型客船和第二类客船,按上式计算所得之值的1/2配备水龙头。(3) 第三类客船,当设有固定卧席时,应根据固定卧席乘客人数按(1)的规定配备盥洗水龙头或配设盥洗盆。(4) 不设固定卧席的第三类客船和第四类大中型客船至少应不少于一副水龙头供便后洗用。除(4)规定设立的水龙头以
30、外,每副水龙头应能调整冷热供水。6.1.3公共盥洗室中,每副水龙头的间距不应小于0.6m。6.1.4公共使用的盥洗盆和单独的盥洗盆的污水应由单独水管或经污水舱排出舷外。公共盥洗室内应特别注意设立足够数量的泄水管或加大泄水管的直径,以保证地面不积水。6.1.5公共盥洗室中的地板与墙壁,在1.25m高度内应覆有或镶有水密材料,地面上应铺有木格板或敷设防滑瓷砖。盥洗室中污水应由专门的管系排出,如管系室内水龙头超过10副时,盥洗室应有两个出入口,且其中一个应尽也许通向内通道。在公共盥洗室内设有镜子、挂帽钩、梳妆架、洗具架以方便乘客。6.1.6大、中型客船的公共盥洗室应与公共厕所分开设立。第二节厕所6.
31、2.1客船应根据客位分布情况,设立供乘客使用的厕所。设立的大便器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N船上乘客总人数; K由表6.2.1选取。表6.2.1客船类别第一类客船第二类客船第三类客船第四类客船K4060100200注:(1)当n小于1时,取n等于1。 (2)软卧舱室应设有专用厕所,该舱室乘客人数可以不计入上式乘客总人数中。 (3)第五类客船可以免设。6.2.2各类客船的厕所均应男女分设,并应有明显的铭牌。如未分设,应当是单独地在内可以关闭的厕所。乘客厕所应与船员厕所分别设立,如设立船员厕所有困难,可以与乘客厕所合并,但计算大便器数时应涉及船员人数在内。6.2.3厕所中大便器数目在两
32、个以上时,应有隔板隔开。男厕所内应设立小便器或小便槽池。6.2.4各层甲板上的厕所,应尽也许布置在同一垂直线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设立在居住舱室、餐厅、厨房、粮食舱和小卖部的上面。同时也应尽也许远离厨房、粮食舱的出入口。如设立在居住舱室上面无法避免时,应有防止管路阻塞渗漏的措施。6.2.5厕所的地板及围壁应为钢质,其相邻舱室的隔壁应为水密舱壁,地板及围壁在不少于1.25m的高度内,应敷设瓷砖、水泥,或覆以不锈金属,在地板上应有排水孔,且地板应向排水孔倾斜。对于小型客船敷设瓷砖、水泥的高度可减为0.25m。第三节公共浴室6.3.1第一类大型客船上,应设有淋浴设备,淋浴喷头数应按乘客总人数以不少于
33、每40人设立一个计算,并至少有男女分设的淋浴喷头各一个。如舱室设有专用浴室,该舱室的乘客人数可不计入乘客总人数内。6.3.2每个单独淋浴室的面积,应不小于0.8m2,如兼有更衣室,应另加0.8m2面积,当浴室内设立几个淋浴喷头,每个淋浴喷头应以钢质或不透水的隔板分隔成单间,其面积应当不小于0.8m2,浴室内应设有存衣柜。6.3.3浴室的天花板及舱壁板应涂以鲜明的油漆,在整个地板与室壁高度的1.25m内,应敷设水密材料,且在地板上应设有排水孔及污水管,排水孔及污水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浴室内淋浴水管截面积总和的3倍,且地板应向排水口倾斜,如浴室与乘客舱室或船员居住舱室相邻,其舱壁应为双层,夹层中间
34、填以绝缘材料。第四节医务处所6.4.1第一类大型客船应设有能急救和治疗常见病的医务室,医务室最佳设立在上甲板以上,但不应与乘客或船员的居住舱室直接相通。其他各类客船如无医务室,至少应备有保健药箱一个。第七章供水、通风、照明、暖气和空调设备第一节淡水供应和供水、排水管系7.1.1客船应供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淡水及清洁洗涤淡水,淡水的储藏量应根据船上乘客和船员总数和航行时间来决定,建议第一类客船每人天天不少于30l(即0.03 m3),第二类客船每人天天不少于20l,第三类客船每人天天不少于10l。7.1.2客船上冲洗管系应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并应能保证经常供应厕所和甲板的冲洗和其他卫生用水。7
35、.1.3客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污水管和污秽管,应尽也许减少污水管和污秽管的长度及其出口的数量,并应避免急剧的弯曲和折角。7.1.4应避免将污水管和污秽管穿过乘客舱室、粮食舱、厨房、餐厅、小卖部等舱室,也应避免从机舱或货舱的一舷通向另一舷,如有困难须在管外加罩管子。 污水管和污秽管的泄水管口应分别设立。7.1.5污水管和污秽管的布置应有适当的斜度,建议管子斜度不小于50mm/m。7.1.6排除污秽和粪便的卫生标准,应符合国家防止江水污染的有关规定。设立类粪便柜时,其容量应根据船上人数和航程时间拟定,粪便柜应有完全封闭的排泄管路,并应有与卫生管系相连的冲洗设备。第二节通风7.2.1所有乘客居住处所
36、及公共服务处所均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厨房内也应设排气通风设备。乘客舱室的通风设备,应与船员舱室的通风设备分开。厕所、盥洗室、浴室、厨房、粮食舱等处所的排出通风,应有独立的通风管,以便船上乘客舱室通风设备关闭时,可以照常对上述处所进行通风。7.2.2设立机械通风时,各舱室的换气数建议不小于表7.2.2的规定。表7.2.2舱室名称每小时换气次数吸入通风排出通风乘客居住舱室4646餐厅、俱乐部、会议室等公共舱室10151015厨房5104060厕所、浴室、盥洗室1520粮食舱5101015小卖部1015行李舱207.2.3通风管应尽也许短和不应有较大的弯曲和折角(不大于35deg)。通风筒
37、孔口不应直接位于床铺的上面。7.2.4通风管路的设立须符合内河钢船建造规范第二篇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第三节照明7.3.1客船上所有乘客居住处所、公共处所、医务处所和通道,均应设有自然采光和照明设备。7.3.2对于夜间影响驾驶视线的窗,应备有百叶窗或其他遮光设备,以免灯光外露。第四节暖气设备7.4.1冬季经常在寒冷地区航行的船舶应装设暖气设备,专在南方气候温和地区航行的客船,可以免设取暖设备。7.4.2取暖设备应保证在任何室外气温情况下,室内温度不低于17oC,同时每个取暖器均应有开关和调节暖气的装置,浴室内的温度应保证在任何室外气温情况下不低于25oC。7.4.3蒸汽和热水取暖设备应沿船舷
38、或外部舱壁铺设,主蒸汽管和主热水管应沿天花板下面铺设,离开钢质船舷板、甲板、外舱壁板表面50mm,取暖设备的干管及支管应有绝热包扎,取暖器应有易卸的防护罩。7.4.4取暖器的结构应易于清除。下列处所不应设立取暖器:(1) 床铺下面或床头附近;(2) 排出通风口附近;(3) 水也许溅到取暖器上的处所。7.4.5蒸汽暖气的工作压力应不超过0.3MPa,因此由锅炉通向暖气片的蒸汽压力较大时,应通过减压阀。第五节空调设备7.5.1设有空气调节装置的船舶,应保证夏天室内比外界气温低6oC,冬天应符合7.4.2的规定。7.5.2一切空调装置均应有适当的消声的减振设施。7.5.3空调系统的通风管道的设立,应
39、符合7.2.1、7.2.2、7.2.3、7.2.4的规定。通风管口的布置,应符合7.4.4的规定。第八章舷墙、栏杆和扶梯第一节舷墙和栏杆8.1.1在载客甲板的两舷应有坚固的舷墙或栏杆,起高度应不小于0.9m,也不高于1.2m,栏杆的横杆净距离应不大于0.23m,直杆距离应不大于2.5m。8.1.2如船舶设有应急扶梯口,其顶棚甲板两舷也应设立高度不小于0.6m的栏杆。小型交通船当设立固定栏杆有困难时,可以设立活动栏杆,同时应设有防滑扶手。第二节扶梯8.2.1每层甲板之间的扶梯数及每具扶梯的最小净宽度,按上层甲板乘客人数配置,应不小于表8.2.1的规定。表8.2.1上层甲板乘客人数扶梯数每具扶梯的
40、最小净宽度(m)100及100以下10.810115020.8150以上20.8+N/1000式中:N上层甲板的乘客人数。表8.2.1计算所得之值在小数点后取一位数。扶梯数超过表8.2.1规定值时,可以相应减小扶梯的净宽度,但数具扶梯的净宽度总和应不小于表8.2.1所列扶梯净宽度的总和,每具扶梯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8m。8.2.2通往干舷甲板以下乘客舱室的扶梯数,应根据干舷甲板下的出口数配置,扶梯宽度与出入口宽度相配合。8.2.3客船上为乘客使用的扶梯与甲板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50deg,踏步高度应不大于225mm,扶梯两旁应装有牢固的扶手,梯身背后应有衬板,所有踏步板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出入公共场合及一切重要通道的扶梯应用不燃材料制成,扶梯出入口的宽度应与扶梯宽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