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托修方(甲方): 住 所 地: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承修方(乙方): 住 所 地: 电 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汽车交接1、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2、送修方式:开进 拖进 装进 事故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汽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VIN代码/车架号注册登记日期里程表示值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
2、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甲方应认可。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四、维修配件与材料1、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3、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甲方自行处理委托乙方处理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1、检验质量标准:
3、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厂维修要求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双方约定工时单价: 元工时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3、预算费用为 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4、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转账 支票结算 其他方式七、汽车交付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 年 月
4、 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到 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 日,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甲方验收的当日重新算起。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九、合同变更及解除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书面 短信 传真 电话 其他 2、变
5、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十、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2、甲方超过 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 元/日迟延天数。3、乙方迟延交车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4、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十一、争议及纠纷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向 仲裁委员会
6、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甲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托修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方式: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承修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方式: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7、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维修车辆、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甲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二)甲方有权确定维修项目,涉及安全行驶的除外。(三)甲方送修车辆为事故车的,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五)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甲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乙方原因毁损灭失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六)车辆
8、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本合同项下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要求,或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二、乙方权利义务(一)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有权拒绝甲方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要求。(二)对甲方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三)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
9、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油料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五)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七)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说 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维修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格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三、危险废物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 保 护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