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告模特拍摄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广告宣传片需要聘请乙方签约的模特从事宣传片广告拍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签约模特 作为甲方广告宣传片需要的广告模特。乙方承诺该模特为乙方的兼职模特,并依据签约内容有权代理该模特签订合同,依法保证甲、乙双方商定的表演和肖像权使用,载有该模特形象的宣传片广告载体正常发布和使用;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得的相关费用和模特酬金。
第二条 甲方聘用第一条所列模特主要用于电视台广告宣传。乙方该模特广告事务包括:
1.宣传片广告形象拍摄和使用:甲方拍摄视频仅限于双方认定的拍摄机构的拍摄,拍摄时间为 个工作日。
拍摄日暂定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2.艺人拍摄所需要的服装、造型、道具等由 甲 方提供或负责;
3.模特去拍摄现场交通、饮食相关费用由 甲 方承担;如到外地拍摄,交通工具和住宿另行协商。
4.甲方对该模特的宣传片形象主要依法用于: 电视视台广告投放 ,甲方将上述实际使用的载体清单将交一份给乙方存档备案。
5.第二条所列形象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相关媒介载体,(如包含港、澳、台区域或境外载体,须经乙方认可并请另附媒体清单)。甲方承诺该模特形象的使用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所有视频版权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地域和载体上使用该艺人肖像权。甲方拍摄模特的宣传视频除用作电视广告使用的广告宣传推广以外,不得使用于其他载体进行宣传(如杂志、网络……),如果需要在网上,杂志等载体做宣传,需征求乙方意见,费用具体再详谈。
第四条:在拍摄的期间,在没有征求乙方的模特同意情况下,甲方不得强迫模特注射任何药品,否则乙方有权力终止合同,不构成毁约,且不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五条 乙方代理因第一条合作内容收取艺人酬金为人民币 5500 元,酬金形式为现金。甲方支付酬金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七日内或约定拍摄之日三日前甲方支付本条所有酬金的70%,即人民币 3850 元;拍摄结束之日甲方支付所有酬金剩余的30%,即人民币 1650 元。
第六条 第七条所说酬金不含税金发票,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发票,另外收10%的税点,即 550 元。
第七条 甲方提供乙方模特广告宣传片的形象进行设计、化妆、造型、装饰等,甲乙双方商议定妆时间。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方违约:
1.模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广告拍摄者;
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乙方酬金者;
4.甲方对模特形象视频和肖像权的使用超出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的范围、时间和载体者;
5.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甲、乙双方承诺保护彼此商业秘密,未尽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发布、复制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所有商业计划书,广告宣传方案;
2.甲、乙双方的商业计划、企业和产品,财务、人员、资产和管理情况;
3.模特个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4.其他双方可能涉及公司名誉、诚信和经济利益的相关文字、图片、视听产品、创意等。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受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乙方模特形象使用期限截止终止。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甲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拍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致使广告拍摄无法进行,乙方已获得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书面形式明示。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甲方) : 代表签字(乙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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