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书编号:迅服字(2015)第 号人力资源服务协议书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异地人力资源服务协议书甲方: 单位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中1056号联检楼 邮编:518067 法定代表人:陈富昌联系人:吴锡霞联系电话: 0755-26812913、18922832929 传真:0755-26818030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所委托的员工提供专项人力资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人事代理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缴社会保险金
2、、公积金、社保增减员申报、开办转保证明手续办理、工伤处理(申报、理赔和核销),工伤申报由甲方协助提供等相关资料,缴费基数及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险)在政府规定范围内由甲方确定,以及政府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委托人员的信息交换、资料转递等工作。2、乙方需提供甲方或委托人员本人有效的已代为其缴交各项社保费的查询途径以供查询,并及时告知社会保险、其它规定项目等相关政策变化情况。3、甲方应在每月15号前,将当月确定参保增减人员变更信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乙方,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当月社保投保核定单人数及金额在核定人员申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员的社会保
3、险费用、服务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残保金、该费为乙方代收代交项目),按时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乙方按甲方要求为委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金及其它规定项目的补缴手续时,因补缴所发生的滞纳金及利息,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不负责因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及其它规定项目的补缴滞纳金及利息。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票据。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将委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费用(特定服务项)付给乙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及时为委托人员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乙方及时为甲方每月离职的委托人员办理停保、退保证明手续。8、甲
4、方若需提前解除与委托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涉及到经济补偿的,乙方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9、甲乙双方保证保守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0、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并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对方。三、服务费收费标准1、甲方根据每18日前参保人数,按每人每月80.00元收取,(不含政府代收、代付费用); 2、代理服务费按月以人民币结算,由甲方在划拨委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等项费用时一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收费票据。乙方汇入账户: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深圳招商银
5、行蛇口支行 账 号:811287167210001四、违约责任1、协议期内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2、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时,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在当月代办服务费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五、其他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变更的,应提前15天书面向对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如签订补充条款,将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自 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前30天双方应协商续约或终止事宜: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可自动顺延壹年,但应续签协议;决定终止合作的,乙方应为甲方办妥合作期内最后一个月内的所有业务(包括增减员、工伤申报和理赔、证件资料交接等)。工作资料交接清楚后,甲方按合作期内最后一个月实际在保人数向乙方支付代办费。3、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联系人: 联系人:吴锡霞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26812913E-mail: E-mail:xunzhan017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