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 ( 预购方 ):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警韵之家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警韵之家 E5幢3 单元 16层1601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 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
2、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 年月日前与甲方签订房屋购买协议。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