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20120327001合同订立人: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1. 合作模式:1.1 双方合作模式为来料加工的方式。1.2 甲方提供生产合同产品所需的全部合格原物料,并确保所需材料(含生产辅料及耗材)。甲方委托乙方将其所提供物料生产成为合格成品返还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2合同定义 本合同中引用之专业名称,依国际惯用及行业规范之专业共享名作定义。如有必要,以中、英文名称并列使用,表达同一种含义。如预估(forecast)、产品(product)等。2.1合同产品为甲方委托乙方组装/测试/
2、包装的显示屏产品,详细要求参照合同产品的BOM、工艺流程和具体的定单要求,并以双方确认的合同产品验收标准、产品装箱以及合同产品订单要求为准。2.2 本合同中,加工产品的计量单位为“台”。2.3 试产:为验证结构料、电子料经过双方既订的装配工艺组装后是否满足甲方设计要求所做的少量生产,但单一机型试产累计总数以不超过20台为准。2.4 量产:符合试产结果且满足甲方设计要求的所有订单生产均视为量产。2.5 组装:由甲方提供合格的原物料,经过双方既定的工艺流程与要求装配成满足客户外观、功能要求的合格成品的过程。2.6 合格物料:系指外观、功能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及双方议定的检验标准,且依AQL抽样合格判
3、定允许的原物料。2.7 损耗:损就是坏,耗就是消耗,乙方对合格的原物料应尽妥善的保管及生产避免物料的损坏和消耗,影响甲方的计划执行,对于不合格的原物料应列入来料问题,不计入额定损耗,且应由甲方的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2.8来料检验标准:经甲、乙双方确认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料进行来料检验的标准.2.9 出货检验标准:经甲、乙双方确认且对乙方交付完工的产品进行出货前的最终质量检验的标准,依照MTL-STD-105E2.10 BOM:Bill Of Material(材料清单)。2.11 AQL:Aceptance Quality Level(可接受质量标准)。2.12 订单: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合同产品
4、的书面文件,应至少包括合同产品型号、颜色加工数量、单价、总价、要求的交货日期等信息,由甲方加盖公章或相应负责人签字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视为有效。3.合同产品 是指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基于甲方设计方案、BOM物料清单和原材料,加工而成的以甲方的工程代号而命名的产品(具体型号在订单中体现为准)4.加工内容乙方按照甲方试制定型后的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规格(Specification) 、图样 (Drawing)、样品(Sample)、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文件(Working Instruction)进行组装,内容包括:4.1 产品整机装配。4.2 产品功能测试及外观的检验4.3 工业包装5.加工价格 合
5、同产品的加工价格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6. 付款方式6.1加工费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为:在每月的10日之前由甲乙双方核对上月的实际出货数量,乙方并就此核对的数量作出对帐单,经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在月底前将相应金额付到乙方指定帐户.6.2甲方若未能依上款约定时间支付加工费用,应在到期之日的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达成共识,乙方保留权利拒绝与接受,并对甲方后续提出的各项要求有主动选择的权利.7.订单7.1订单下达7.1.1以订单生产开始日计算,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发出订单(Purchase Oder);同时,甲方并通知乙方每批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及原物料到达乙方的准确时间
6、和数量.乙方应在收到该订单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认订单接受与否,逾期确认,视为接受.甲方在发出以上通知并得到乙方接受订单的回复后应按时供料;乙方应按订单数量准备加工生产.订单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遵守已确定之时间表,不得任意更改以免造成他方之损失。7.1.2甲方向乙方下达的最小量产订单批量为10台,如小于该最小量则乙方视实际情况有权拒绝货接受。新产品量产前的小批试产不受本款数量规定之限制。7.1.3乙方根据甲方的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按时交货,延迟交货按订单的有关条款处理。7.2 订单取消更改7.2.1 甲方不得无故取消、更改订单。若因甲方原因取消、更改订单,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已
7、发生的、合理的直接损失,收回乙方为此订单所制成之半成品和成品,并支付双方认可的加工费;若因乙方原因而致甲方取消、更改订单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赔偿甲方的已发生的合理的直接损失.7.2.2乙方不得中途拒绝履行订单,若因乙方原因致此订单难以履行,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若因甲方原因致此订单难以履行,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已发生的、合理的直接损失。8. 物料8.1原物料供应8.1.1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的所有物料清单及物料,物料清单,附件中将详细标明品号、品名、数量、及原产地等信息。8.1.2甲方于乙方生产上线前2个工作日到齐各种物料至乙方指定地点。如甲方原因造成物料延迟或材料不足而
8、造成乙方延期交货,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依照实际情况另议交货期。8.1.3甲方提供的物料到达乙方后,乙方负责物料的清点、交接工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甲方提供之物料,在移交时有材料短少及外观不良或破坏的情况,乙方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人员现场确认。8.2进料检验8.2.1原物料到达乙方工厂后,乙方在壹个工作日内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进料验收标准及封样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验收单,逾期验收视为合格。乙方在确认合格及物料具备生产条件时方可进行加工生产。8.3物料分类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材料的重要性,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分为A、B、C三类。8.3.1A类物料:包括用于合同产品组装的主要电子组件,如主板组件、LC
9、D屏组件、电源板组件,以及甲方采购单价高且超过相当金额经双方认定的贵重器件。8.3.2 B类物料:包括用于合同产品组装或包装的各种定制结构料和部分包装材料,如机壳、纸箱等,及甲方采购单价为中等价位的零部件。8.3.3 C类物料:包括用于合同产品组装和包装的辅助材料和部分包装材料,处于低价值且易消耗的物料,如螺丝、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各种标签纸和封箱胶带等。8.4 物料损耗8.4.1物料损耗率指某订单生产中,由于乙方组装原因造成的同一料号物料的实际损耗数量占该料号物料订单额定数量的百分比。非乙方装配原因造成的物料损耗不计入物料损耗率,如供应商提供的原物料经乙方品检及生产部门挑选出的不良品,或因甲
10、方产品设计潜在影响所可能造成的生产损耗。8.4.2 A类物料的允许损耗率为0,B类料的允许损耗率为1.0%,C类料的允许损耗率为3%,或按甲方进购价加上采购管理费用(采购单价的0.50%)从乙方的当月加工费中一次性扣除,所有乙方报废的材料经过乙方报废程序后,报废的实物必须如数交甲方处理。8.4.3如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因损耗大于允许物料损耗率而需做补料时,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优先给予补给,补料价为甲方之进料价格,因补料而产生之费用在双方确认之后由甲方在乙方加工费中扣除。8.4.4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存放于乙方工厂的物料进行盘点清查,并经双方协商对盘点的物料进行一次帐务调整,如在允许损耗范
11、围之内,则视为正常调整,并以调整结果的数据做为下月的起始依据。8.5物料管理8.5.1甲方运至乙方工厂的物料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提供合同产品的物料存放和管理的场地、设备和人员。8.5.2甲方将物料运至乙方工厂后,乙方需精心管理。乙方有责任对已进厂的材料做好防潮、防窃、防损等保护,当发生物料遗失或损坏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驻厂人员现场确认,元器件在乙方公司遭受的损失遭受的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5.3所有甲方供应之材料,乙方应以先进先出法处理,并做妥善管理及区隔,甲方有权定期核对材料,但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9.工程资料与变更9.1甲方提供乙方合同产
12、品的必要技术资料供其参考,包括检验标准、测试软件、出货检标准、BOM、组装、测试、检验、包装等工艺文件,并确保乙方及时收到相应的文件和资料。9.2乙方负责提供合同产品组装、测试、检测和包装等场地、人员培训、设备和工具,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书的文件,乙方及时提供物料来料的检验报告、生产、 测试报告、生产物料损耗报告、突发质量事故报告、出货检验报告及其他数据和检验报告。9.4生产过程中所需之所有夹具由乙方负责评估制作。9.5生产过程中所需之所有基础检测设备及附属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10.检验10.1进料检验10.1.1乙方按照双方确认一致的进料检验标准执行,进料检验标准由甲方量产前另行提供给乙方。如
13、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如实反馈给甲方,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进料抽样和判定标准:抽样标准采用MTL-STD-105E允收水准AQL:CRI:0 MAJ:0.4 MIN:1.010.1.2甲方应确保所有物料按照确定了的计划如期送达乙方工厂,送货单应明确标识物料相关信息。10.1.3乙方应配合甲方物料交接工作,确保可以随时办理物料接收手续,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物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来料检验标准完成来料检验并入库。10.1.4乙方在来料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来料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人员现场确认,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来料批量退货,如有需要,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有补偿提供来料筛选或维修加工人
14、员、场地及设备。10.2过程检验10.2.1乙方应不断改善其工艺保障能力,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及综合素质,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10.2.1甲方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有影响或潜在影响质量的情况,应立即知会乙方,对严重影响品质的行为,应立即以书面报告通知乙方,必要时, 立即召开会议,双方确定需要予以纠正或消除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消除。10.3不良品处理10.3.1乙方在合同产品组装、测试过程中出现的物料不良品时,应逐件贴上不良标识,并分类存放,填写相应的物料不良品清单。物料不良品清单应有乙方人员的签名确认,并承诺做到当天不良品当天维修完毕。10.3.2对于一些贵重物料(如
15、主扳、LCD屏、电源板),乙方除了提供经过确认的物料不良品清单外,还必须为甲方人员提供逐件确认的测试环境,对于出现的不稳定故障现象,双方确认人员在各自的确认过程中都必须至少重复五次,只要在双方过程中出现依次则认为不良品。10.3.4乙方应将生产过程中出现所有物料不良品集中存放在仓库的不良品区域,并附上相应的物料不良品确认清单。10.4成品验收由双方派员按照双方确认一致的产品验收标准及缺陷判据执行成品验收。抽样和判定标准:抽样标准采用GB2828.1-2003或MIL-STD-105E,通常情况采用一般抽样水平。允收水准 AQL:CRI:0 MAJ:0.4 MIN:1.011.包装11.1乙方按
16、照甲方提出的包装方式对产品进行成品包装和出厂包装。11.2在双方以确认的包装方式的基础上,如果甲方对产品出厂包装方式有任何新的特殊要求,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12.质量责任12.1由于乙方作业的人为疏失、未按双方确定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或疏于正常合理的来料检验及出货检验造成之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2.2由甲方原因造成之质量事故,由甲方负担其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为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可配合进行维修返工。12.3由乙方原因造成之质量事故,由乙方无偿负责维修返工,并赔偿所有发生的物料损耗。12.4故障责任的分析及判定需经双方人员的确定,并做出书面
17、资料明定责任区分。返工处理的交接地点为双方共同约定的地点。12.5乙方应在合同产品生产期间向甲方提供来料质量检验、生产检查/测试、出货质量检验的日报表。13.保密13.1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13.2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保证用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合作之事实与机密性信息,未经一方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可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3.3乙方已熟知知识产权和机密性信息的保护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13.4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甲方提供的任何专用文件和资料保守秘密。13.5无论甲乙双方或其员工违反保密之规定,必须赔偿因此而给彼此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4.合同期限如无法律及本协议
18、所规定的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况发生,本协议自鉴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除非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另一方正式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一年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15.合同中止和终止16.1如果协议一方有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协议:(1)没有能力履行协议中的主要义务;(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中止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向提出中止的一方提供提出中止一方可以接受的并以中止方为受益人的经济担保时,提出中止一方应当恢复履行本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经济担保的,中止方合理期限届满之日即可解除本合同。
19、16.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协议一方可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此外,本合同可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1)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未予纠正;(2)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3)如果针对一方的破产或解散程序已经开始且在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未解除合同,或者一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财产转让;(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16.4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中明示或根据其含义或内容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应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应继续有效。16.
20、5本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终止,甲方需在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内清理或与乙方结清存于乙方的所有属于甲方的原物料、半成品和成品,逾期甲方视同放弃权利,乙方可全权处理。16.6在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终止后30天内,甲方应结清应付乙方无争议帐款。16.7在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终止后30天内,双方需返还所有信息资料。17不可抗力17.1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避免及克服的某种事件,如战争、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违约责任。17.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
21、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且在随后的三周内把有当地公正部门开出的证明寄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17.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尽力争取履行可能实行的协议义务。17.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三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17.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三个月,则另一方有权向受阻方发出宽限期为30天的协议解除的书面通知书。若在宽限期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上述协 议解除通知书即告无效;若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应协商进行最终财务结
22、算和明确双方协议解除后应承担的责任。17.6不可抗力证明应由当地政府或政府定之权威部门出具。18.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19.争议与仲裁19.1如果本和约中有实际无法履行的条款,双方应根据原条款的真实意图及经济后果另行议定新的条款。19.2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一方可以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规则适用仲裁提起之日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和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实际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其它20.1本合同正本及其列明的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该完整合同涵盖了双方之前所有的讨论磋商。20.2对于本合同条款的增加、删减或修正,须经双方议定并以书面形式签定后生效.20.3非经另一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0.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