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 市 供 用 天 然 气
合 同
合同编号:
用气单位:
年 月 日
总 则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唐山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开平区郑庄子乡中新庄 。
(二)用气种类为 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为 工业 。
(四)供用气数量:本合同供气方承诺供气 10 年,用气方承诺用气 10 年;年用气量 Nm3。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二)供气压力:中压管道供气户供气压力(调压器前) 40 — 350千帕。低压管道供气户供气压力 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用气的价格
1、供气方依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唐山市政府物价局批准的各种天然气价格收取天然气费,用气方按照用气性质属于 工业 用户,执行每立方米交纳 2.93 元天然气费的标准。
2、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年限和数量,对新增用量和新发展用户天然气价格给予优惠,执行 ﹨ 元/立方米的梯度价格;执行期限为 ﹨年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优惠价按比例作相应调整。
(二)供用天然气的计量
1、以唐山市技术监督局唐技监(1995)043号文件为依据,天然气的计量由唐山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
2、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 涡轮 燃气计量表。
3、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4、计量涉及的相关问题
(1)用气方应在进入用气区域前,投资安装燃气计量装置;产权属用气方,由供气方管理。供气方按规定对调压器、计量装置进行检查、维护、维修时,用气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用气方超出协议气量增减幅度需增、减用气量时,应于72小时前书面通知供气方,供气方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
(3)用气方在合同期内,该计量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和维修。用气方一次性交纳备品、备件费 5000 元,仪表管理维护费每年交纳 5000元。
(4)用气方需采用 一 路计量。已采用单路计量仪表的用气方,当仪表因使用故障导致突然停气,造成用气方经济损失时,由用气方负责。
(5)因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量时,按仪表发生故障维修前的平均实际日用气量结算气费。
(6)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提出质疑时,由供气方联系委托有关部门校验,提出样验方应预交费用,最终所需费用由未获支持方承担。
(三)气费的结算
1、售气款按每月结算一次。供气方于每月抄表后,用气方须立即于3天内交纳每次实际使用天然气的费用。逾期未付款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用气方应承担责任。
2、如是预付费,详见补充协议。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产权分界点的认定
1、产权分界点具体认定(见产权界定位置示意图),红色线表示产权归属供气方,兰色线表示产权属用气方。
2、双方在各自产权范围加盖公章确认。
3、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如需在用气方产权管道上连接管道发展新燃气用户,用气方应服从整体规划。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气方在向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二)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可能危及供用气安全时,用气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在不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三)用气方私自拆卸、添装、改装燃气管道;擅自更换、变动计量装置或安装加压设备,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四)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维护以及在气源紧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
(五)供气方临时检修,依据市政府用气原则限气或者供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气方违反合同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因不可抗力意外原因以及非供气方的原因突然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压力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八)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宣传安全用气使用规则和常识,并对用气方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第六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压力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方安排暂停用气、或检修窑炉等用气设施,应提前一周向供气方书面提出。
(四)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
(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七)用气方有义务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有义务保护所有燃气设施不受损害。
(八)用气方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燃气使用的安全法规、标准,对燃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使用方法的培训工作。用气方因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对使用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或燃气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气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未经供气方认可和消防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用气方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严禁用气方更换、变动或损害供气方的的供气设施;严禁用气方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严禁用气方在燃气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备。
(十)当气源紧张时,在市政府确定的供气原则(先民用)基础上,服从供气方的统一调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用气方未按照合同承诺约定使用供气方燃气,而使用第三方气源的,应向供气方支付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期限内、应交纳天然气费总额的50%的违约金(以使用天然气期间日均供气量为计算标准)。
2、用气方在规定时间逾期付款的,将取消优惠价格、并须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从__2013___年__5_月 _ 13 _日起至2023年 5月__12日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如需要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用气方停止用气或恢复用气时,应向供气方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而自行停
止使用的,供气方可以停止供气、并追偿损失;未办手续而擅自恢复用气的,属违章用气,应赔偿供气方损失。
(二)用气方如对外租赁有燃气设施的房屋时,应同时办理有关燃气使用变更手续,结清气费并在供气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关系后,出现拖欠气费用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用气方负责。
(三)用气方擅自添装、改装燃气管道或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在燃气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备,用气方必须承担恢复和赔偿责任。否则,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
(四)用气方若违章窃气,供气方除追缴气费外,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计前用气方须提供准确用气量,如因实际用气量与所提供气量偏差较大而引起计量仪表的调整,所发生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依据市政府用气原则限气、对供气设施检修或者供、用气设施检修或者供、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用气方违反合同用气以及非供气方的原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气方执三份,用气方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 用气方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智能燃气卡表用户补充协议
供气方:唐山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方: (以下简称乙方)
燃气智能卡表计量收费不同于普通燃气表的计量收费方式,甲乙双方遵守《安全供应使用燃气协议书》外,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智能燃气表卡使用补充协议如下:
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安装燃气智能卡表做为燃气计量工具。
2、甲方负责燃气智能卡表的正常维修,更换工作。
3、甲方须明示乙方智能卡表用户的地点、时间。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购气。
2、首次购气,乙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购气。
3、乙方不得私自对智能燃气表进行拆卸、改装、移动等。乙方如需对智能燃气表进行移位等操作,须联系甲方由专业人员实施该工作。智能燃气表出厂时自带4节工业用5号电池,乙方应妥善保管;电池失效后,应自行更换电池,且应使用质量好的碱性电池,以免普通电池漏液造成智能燃气卡表损坏。
4、乙方智能燃气卡应妥善保管,确保有效使用。智能卡应避免水浸、火烤、磁化或酸性等化学物质的腐蚀。不得弯曲、折断、烘烤、打孔等。由此引起的智能燃气卡失效属人为损坏。
5、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智能燃气表或智能燃气卡造成的损坏,损失应乙方承担。
6、智能燃气卡专卡专用,不得将智能卡用于其他用户的智能燃气表。由于非正常使用智能卡导致的智能卡或燃气表故障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
7、智能燃气卡丢失或人为损失,乙方需带有效证件到甲方指定地点按相应手续补办智能燃气卡,同时交纳 50 元工本费。
8、智能燃气表出现问题不能通气,乙方应先进行简单查看,如智能燃气表的电池是否失效,智能燃气表存储气量余额是否不足等。如果智能燃气表提示“Er。。。”错误,乙方报修时请报告甲方维修人员错误号,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对智能表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
9、乙方应遵守其他燃气用户相关规定。
双方签章:
甲方:唐山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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