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协议甲 方:xxxxxxx夜市城乙 方:xxxxxx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合作目的第一条 建立 “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目的是帮助广大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尽快积累创业实践经验,提高其创业能力,解决我市就业紧张压力。二、协议期限第二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合作方式与内容第三条 甲方愿在协议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
2、 个的摊位为乙方培训结业人员进行创业实践活动,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相关创业就业证明材料。乙方输出的创业就业人员须服从甲方关于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为每天15元(每月450元)。第四条 为提升”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品牌效应,乙方根据青创中心管理办法授予甲方“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称号,并在中心的日常对外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甲方“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和“xxx夜市城”品牌形象,努力提升甲方知名度与美誉度,达到共同打造“品牌夜市城”、品牌“青创示范基地”的效果。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制定“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同就业创业人员签订创业就业实践协议。第
3、六条 负责就业创业人员经营实践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其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定。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就业创业人员提供实践摊位。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就业创业实践进行管理,加强实践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实践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实践人员经营工作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第九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实践摊位信息和管理费用标准,向甲方提供实践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实践人员到甲方进行经营实践。第十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市委备案。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