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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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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1996-05-13【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折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招标代理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七条 市、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正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批准招标投标的结果;   (八)处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市、市(县)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的招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   (二)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工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自主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审计部门初审通过,并有财政、银行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和专款专用保函;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具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内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家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实施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组织机构;   (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简要介绍工程情况;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复查核准后,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施工招标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统一组织投标单位书面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八)召开开标会议,由评标组织审查投标标书,进行评标,决定中标价格(或方案)和中标单位;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草案,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务条款;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   (二)技术条款:由图纸、技术规范等组成。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后5-10天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对有特殊需要的工程可适当提前或延长。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招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二)工期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   (三)工程造价按部、省工程概算定额为依据;   (四)施工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任意肢解进行招标;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尺度和依据。标底是招标单位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除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招标单位外,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标底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工程要求优良及招标工期比国家定额工期提前的,须增加相应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等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标底审核,也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标函编制业务。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不得变动,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相应资质和符合规定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咨询监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材料生产和供应单位,无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施工投标还须提供《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证书》。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按招标单位要求,申请参加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自主确定投标方案或投标报价等投标书内容;   (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所需的资料和解答问题;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进市参加投标的批准手续;   (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企业简况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一览表;   (四)近三年的主要工程履约情况、质量(安全)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及现有主要工程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一家主办单位,由其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承担全部义务,合作合同应附在投标书中。对同一建设工程,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时,可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或寄达招标单位参考。若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经建设单位采纳可优先中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投标书密封袋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二)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或寄达至招标规定地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三)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出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   (四)在投送标书时须向招标单位缴纳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五)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六)对招标文件的个别内容无法接受,可在投标书中声明,一旦中标该声明即被接受;   (七)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拒绝承担中标的建设工程;   (八)中标后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如需分包必须在标书中说明,并提供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或寄达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按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有力以及社会信誉,企业业绩等因素综合评议,择最优者确定中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六条 在定标前,评标组织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书的内容澄清时,可以向投标单位分别进行询标,投标单位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经招投标双方全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澄清时,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标价、质量、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均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总价招标工程,分项工程报价(数量)之和与工程总报价(数量)不相等时,一律以总报价(数量)为准,无论属于计算错误还是笔误均不得调整。  第三十七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一般应于7天内将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发出,同时抄送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草签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正式签订。招标单位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后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开户银行及有关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单位同时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并必须与中标单位补签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处罚,并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单位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公开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单位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招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投标单位以非法手段中标的;   (九)中标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十)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单位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一)招、投标单位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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