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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芯招标文件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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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二0一三年 月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40万吨/年聚氯乙烯搬迁项目” 受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40万吨/年聚氯乙烯搬迁项目” 烧碱氯氢过滤器滤芯进行公开招标。请有关投标方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0656-1340A0000229 二、招标内容、数量 : 见下附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11F5001湿氯气过滤器滤芯 1套 2 11F5002干氯气过滤器滤芯 1套 3 11F6001湿氢气过滤器滤芯 1套 三、投标方资格要求: 1、投标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该类型设备开发设计、制造能力的著名专业生产商; 2、投标方须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投标方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书 4、投标方须具有2000年1月1日至今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业绩(包括已生产同类设备的数量、制造年份、用户单位)及由相关用户出具的良好业绩证明(如用户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5、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先进和成熟的,采用该工艺技术的同类设备在中国国内至少有两套平稳运行三年以上的成功案例; 6、投标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良好的业绩与服务记录。 四、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以下均为北京时间)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在青岛市招标中心发售,节假日除外。 五. 招标文件售价: 200元(如需邮购,另加邮费50元整),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6月4日9:30时,逾期收到的投标恕不接受。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青岛市招标中心大会议室 八、具体事宜请与青岛市招标中心联系。 招标机构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详细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层 邮 编:266071 联 系 人:侯琨女士、刘威先生 电 话:(0532)85016112、85812583 传 真:(0532)85016114 电子函件:b0656@ 帐户: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行:华夏银行山东路支行 人民币帐号:4671320001819100008196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将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布。 四、投标报名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供应商,请于2013年 月 日至 2013年 月 日,每天上午 9 时00 分至下午 16 时00 分(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下同)到招标代理机构处查询并报名。 报名地点: 投标方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单位完成同类项目的合同、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本招标公告将同时在 发布。 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01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投标方须知 A 投标方 1. 合格投标方的范围 1.1、投标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该类型设备开发设计、制造能力的著名专业生产商; 1.2、投标方须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1.3、投标方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书 1.4、投标方须具有2000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业绩(包括已生产同类设备的数量、制造年份、用户单位)及由相关用户出具的良好业绩证明(如用户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1.5、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先进和成熟的,采用该工艺技术的同类设备至少有两套在中国国内平稳运行三年以上的成功案例; 1.6、投标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良好的业绩与服务记录。 2. 投标委托 2.1 如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 招标文件 4.1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有约束力。 6.3 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方。 B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书(统一格式),包括: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书 (5) 技术规格书 (6) 主要备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国别、价格、数量等) (7) 技术规范偏离表 (8) 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书附件 (10) 交货期 (11) 其他 8.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报价单位简介 (6) 近两年销售业绩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7) 货物设计、制造资质证明(如有设计、制造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协议及合作单位资质证明) (8)配套货物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函; (9)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8.3 履约保函(中标后开具,格式按附件要求) 8.4 其他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技术标书与商务标书应分别装订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方如能提供其它优惠及承诺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一并注明。 10.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0.1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码装订。 10.2 投标书附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性能指标参数表 (2) 货物制造、安装、方案、验收标准; (3) 运输到货方案; (4) 详细的交货清单; (5)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 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 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金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方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1.4 如遇本须知第10.2(6)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 5投标保证金 11.5.1投标方应提供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 11.5.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必须从投标人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出)方式,于2013年6 月4日9: 30前交齐。 帐户: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行:华夏银行山东路支行 人民币帐号:4671320001819100008196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必须从投标方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出)方式,于2013年 日14: 00前交齐。 保证金帐号: 户名: 开户行: 11.5.3 未按11.5.1和11.5.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5.4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业主(即买方)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中标服务费后退还。 11.5.5 落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业主(即买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生效后10天内无息退还。 11.5.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或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 (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12.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 自开标之日起18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3.2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 13.3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方还应提供电子版投标书一份。 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3.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签章。 13.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13.7 投标方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提出优化方案。 C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4.1.1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标书正副本共一式5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4.1.2 资格证明文件内装资格证明文件2份。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并注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 14.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资格证明文件袋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方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4.3 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并做为弃标对待。 15. 投标截止时间 1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5.2 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派人单独送招标方换取收据。不要与投标文件封在一起,否则造成遗失招标方概不负责。 15.3 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5.4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15.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者,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方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招标方。如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或邮电到达招标方日戳为准。 16.4 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回投标。 D 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方、投标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由招标代理人另行通知。 17.2开标时,投标方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按签到顺序唱标,唱投标方提交的 “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做开标记录。 17.3所有投标方均应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方代表应出示代表投标方参加开标的授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 18、评标 18.1、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用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18.2、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方。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18.2.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将依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18.2.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18.2.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8.2.4保密性原则:评委及熟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方的商业秘密。 18.2.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方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18.3评标方法 18.3.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注:公开招标技术打分评委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本项目评分的主要因素详见附件“评分标准”。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方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方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8.3.2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 如出现投标方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全部落标、串通投标以及投标方互相诋毁,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停止评标,招标方将有权改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8.3.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招标文件中加注“★”的为重要条款,对这些条款的“较大”偏离将有可能导致废标。本项目为技术含量高、工艺方案复杂的成套设备,任何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等的较大偏离都将导致废标。 “较大偏离”由评委会2/3以上成员认定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 19. 投标的澄清 19.1 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答疑和澄清。 19.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9.3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0. 评标 20.1 招标方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际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0.2 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2)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3)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4) 产品的寿命、运行成本 (5)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6) 设计、制造、安装竣工时间 (7) 运输条件 (8) 经营信誉 20.3 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且综合评价标准最优者 (3) 有执行合同能力。 21. 评标过程保密 21.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工作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授予合同 22. 最终审查 22.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预中标方,即意向授予综合评价标准最优的投标方。 22.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预中标方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方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察。 22.3 最终审查的方式: (1) 对预中标方进行询问 (2) 对预中标方实地考察 22.4 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和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2.5 如最终审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的投标方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综合评价标准次优的投标方。 23. 招标方在授权时有变更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权力。 在向投标方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方有权变更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内容。 24. 招标方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第20.3条规定,为维护招标方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 25. 中标通知 25.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通知也可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25.2 当中标方按第26条规定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 25.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 招标文件、中标方对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7. 履约保证金保函 27.1 中标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向招标方提供不少于预付款或订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27.2 中标方如未按第26.1及27.1条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可另选中标方或另行招标。 F 中标服务费 28. 中标服务费 28.1 中标方与业主(即买方)签订合同后,中标方应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80%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中标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制,具体按如下比例收取。 中标金额(万元) 费率 100以下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100000 0.05% 1000000以上 0.01% 28.2 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向招标方缴付中标服务费。 28.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28.4 中标方如未按28.1及28.2条的规定办理,招标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书 投标说明 本招标技术文件的使用范围,适用于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聚氯乙烯搬迁项目设备,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招标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技术文件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成熟优质产品。产品应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1~2台运行并超过两年,已证明安全可靠。 投标人必须详述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履约保证及技术服务条款。投标人如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如未作说明的,招标人可视为投标人完全能够达到技术要求。 在签定合同之后,招标人保留对本招标技术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允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招、投标双方商定。 本招标技术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原材料及外购的配套件。原材料及外购配套件的生产商应征得招标人的认可。 投标人必须对设备及材料等提供充分的担保,确保履行合同。 投标人提供的图纸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和英文,其中技术参数,文本文件应提供中文版。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方案中应列出工艺说明、供货范围、设备的技术规格、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培训、性能担保,各种相关的图表等详细资料。 1概述 1.1 项目简述 项目名称: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聚氯乙烯搬迁项目 项目地址:青岛市胶南董家口临港工业启动区 分项名称:烧碱氯氢过滤器滤芯 1.2 设备清单 位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1F5001 湿氯气过滤器滤芯 套 1 11F5002 干氯气过滤器滤芯 套 1 11F6001 湿氢气过滤器滤芯 套 1 ★2技术要求 2.1工艺要求 烧碱氯氢过滤器滤芯的技术要求和参数表如下: 2.2设备要求: 2.2.1提供滤芯配套密封环 。 2.2.2提供滤芯配套紧固件及密封垫,要求材质耐介质腐蚀。 2.2.3所提供滤芯数量和使用效果能够满足过滤器数据表规定的要求,当雾滴平均直径>3μm,除雾效率为100%;当雾滴平均直径≤3μm,除雾效率>99.9%。年运行时间在8000小时以上。 ★3 供货范围和工作范围 3.1供货范围: 3.1.1 过滤元件:湿氯气过滤器滤芯、干氯气过滤器滤芯、湿氢气过滤器滤芯各一套。 3.1.2满足系统要求的所有附件。 3.1.3 固定用螺栓螺母及垫片。 3.1.4 运输所需配件,包装箱等。 3.2工作范围:烧碱氯氢过滤器滤芯设计、制作、指导安装、调试、技术服务。 4供货周期 要求供货周期为8个月以内。 5性能保证:保证过滤器滤芯性能达到“2 技术要求”的规定。 6寿命保证 保证过滤器滤芯免维护运行10年以上。 7质量保证 质保期为交货后18个月或者设备投运后一年以时间先到为准。全套设备性能试验、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设备正常运行72小时,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为验收合格,设备进入质保期。 投标方保证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对因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或材料缺陷等所有因投标方责任引起的设备的任何缺陷、故障和损坏,予以无偿更换或免费维修。 8技术服务 8.1投标方有义务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培训提供售后服务。免费提供技术咨询、答疑及相关技术资料。设备安装时,由招标方通知投标方,投标方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指导安装及调试。 8.2在调试和设备投运质保期内,由于投标方责任或运输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由投标方无偿维修和更换。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投标方保证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9技术文件交付 投标方在技术附件中应按下述类别分别列出详细的文件交付清单(包括文件名和交付时间)。 供货商文件及图纸需求表 Required Supplier’s Documents and Drawing Sheet 号码 No 文件或图纸 documents or drawing A B C D 备注 1 商务条件及有效价格 × 2 供货日期及条件 × 3 初步的数据表和规格表 × 4 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 × 5 预期的性能和性能保证值 × 6 初步的工艺流程图、设计说明(包括工艺流程说明)和设备表 × 7 卖方的工作和供货范围 × 8 原材料、公用工程规格和消耗量 × × 9 各配套制造商及产品清单 × 10 对本技术规定和数据表的偏离表及说明 × 11 资质证书及类似或同等条件下的业绩表 × 12 卖方推荐的开车及两年操作的备品及备件表 × 13 工艺流程图、物料平衡、设计说明(包括工艺流程说明)和设备表 × × 14 初版PID图 × × 15 供货清单及附件一览表 × × 16 设备外形图、重量和运行、维修重量及基础条件图 × × 17 进出界区的管线界区表 × 18 与界外有关的电气、仪表条件 × 19 PID图 × 20 就地仪表盘、控制表盘和控制柜的结构尺寸图、接线连接图 × 21 仪控系统原理图、控制及保护系统说明 × 22 仪表设备一览表(包括I/O类型、保温伴热等) × 23 报警、联锁原理图、逻辑图及设定值 × 24 仪表及就地盘、柜位置图 × 25 电气设计文件 × 26 管道平面布置图 × 27 其他工程设计文件 × 28 标准规定的卖方各项检验报告和证明 × 29 标准规定的在卖方工厂所完成的各项试验报告 × 30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 × 31 设备组装及拆卸程序 × 32 防锈方法 × 33 专用工具表 × 34 密封元件表 × 35 仪表清单、仪表安装说明书、仪表安装材料表 × 36 供货清单(包括设备、材料等) × 37 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劳动部门质检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 38 压力容器强度计算书及图纸(标明实际厚度、设计厚度、检验周期、检验方法、设计使用年限等) × 注: 1. A类资料为卖方报价的图纸、资料,用于买方了解和技术交流;B类资料应在合同生效后的1周内提供;C类资料应在合同生效后的8周内提供;D类资料应在交货时提供。文件具体提交时间在技术谈判时确定。 2. 要求带地脚螺栓、基础模板(如果有)、静电接地板等。 3. 技术规格书中要求供货商提供的文件和图纸,或供货商认为为保证安全、稳定的生产、操作和维修必须的文件,即使在本表中未列出,供货商仍必须提供。 ★10 报价要求 10.1投标方在其投标文件中至少应包括: 设备总装图; 设备主要结构尺寸、材质、密封形式、连接方式、重量、各种载荷等。 供货范围 偏差一览表; 主要部件及主要材料的供货商清单。 分项报价表。 性能保证及性能考核办法 建议的安装、开车用备件和两年操作备件清单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0.2运输保险费必须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方、卖方共同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投标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投标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备件及文件资料等。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运输、保险、安装、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买方”系指采购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即采购人。。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交货期(交货期定义为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并组装、定位完毕可以交付使用) 2、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合同应为完整货物及功能的提供,卖方所提供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卖方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的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则所提供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3、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制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货物清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4.3 包装箱应有明显的货物名称、包装编号等标记。 5、货物运输与交货时间 5.1 卖方负责运输及卸货,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 5.2 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办理保险,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5.3 卖方在发货后24小时内,应将货物件数、总重量、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5.4 交货时间是指所有货物运达买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的日期。 5.5 买方可以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延迟交货,但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卖方。 6、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6.1、制造地巡检 买方技术人员,随时可到卖方制造工厂进行巡检,有权制止和纠正加工过程中的一些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做法。同时,可督促制造商严格按合同进度生产。 6.2、在卖方工厂内预验收 当设备制造完工后,卖方经过自检验收,向买方提交设备检查报告书及零件检查报告书,买方派人到卖方进行设备预验收: 6.2.1设备静态检查 打开设备,按设备图进行检查。设备外观、铸字、标牌、着色、设备材质、设备标准件与生产厂家,皆须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视情况可把一些部件拆下进行检查。 6.2.2设备动态检查 模拟正常生产过程,进行动态检查。对不合格的项,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6.3验收 6.3.1.单机调试。 6.3.2、连线模拟生产。对设备质量稳定性考核。 6.4零件品质检测:要满足焊接装配及总装配的品质要求。 6.5、验收有关问题 调试用材料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必须符合买方规定的要求。 7、质量保证 7.1 卖方应保证提供给买方的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7.2 保修期:终验收完成后,设备的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内,因设计、制造问题造成的设备维修、改造,其费用由卖方负责。由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维修由卖方负责,费用有买方负责。 7.3 根据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按照不低于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8.2 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定期巡检、维修。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索赔 9.1 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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