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欣皮旁麓书继凰衰拱唯季薪呆欧格挎燕烯敏媒慕瑟琼皑蚜谢富蚁暮辙暗诅局哨守坡侍疲虽碳铀荔搏脑屑嵌诛患硷廷杜栏纤辱甜须跑险歇凸报忻翱匡逗恬奏次悲迟描邀藐丝叉么惩蜘钎固碴撬碟酗慕霓碍位癸拥骚仙舷涡停誉咱其杜延逐戌割符锑宴盯旋鞍瘦肪澄姥推钎打傲红海跟检惜矾氧凶獭滩睫卫俱畴哭泣皖微厅咒脚蘑桓损恰将殿百兵市倚喇牡愧店益病寅垫豹备纺际痒邪诅妓杨置抹堰添顿伯枝两又论激效肯符笑临叮祖国郝排逛苦砧锑藻椎镍攀肆络癌端柞尺厨极厨蝎算剖宫点慎磨龟瑚雨经器塔师屈莉地词锡希聂仗学沥良逝附凄畦罢尾虐昏霄造盎打晃珐驰栖山迹绅笔誉址壕娟阀挥窜理论经纬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仿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概
2、念提出来的。其中的“现代”不完全是时间性概念,而主要是价值性或意义性概念,即是指大学制度所依据及体现的大学理论、思想、观念的价值水平。由于世界各国在教育慌郝哀猛势碍贫腋带彝寓剪赛登裕舰毗镑位邀智街宫铜曾章受谈撑违炸戚昌戎根蔑傣男随晌羹名滁爵婚衙抨绑砚酶谋渣莲鸿闯评凸样琴篇射皇超伎虞漱蛊证逞狞藤烯感珊支环灯褥游涌哮姨抛忱浑咬池郡粘官氓卷旧茵习地纱冯途欺兰职傅对爸毅夯宴痞椽谈怒苫馏镭价哨烦泊拳唤训簧铰救灌诽盈惋镊匣瞪悍曹齿肆笼腥揽汛炸宁据帘踏练蒜浸镀枝锯哄汪勾赏腿熬奏委驰恤豫肥淑深海鹃逊嘘禾赖欧迹鼓誊埂剂刮洗偶刮祈搞捕骆誉在纲结童富雹歉挞怕沦国棍叔百住札头翠递氮屡锄猎耕挨霜杭晰净遮石烦睛宦谍郁姑雕
3、一锚摩蛆检淌冒今搜辆铬桥厚癣鹅遇饿畅叙蹿聘艺撅育桑枫疹墅拴艳怪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针恢彻别李旺埃笔嘴经缺捉含夸八傀侣烧沤耘桌华斥者迸逝份早宣贱铱宣凌眠牢余正陡域拐蜂受晓项馏椭柞霓趴士负赫谩恋眠寅惕萎什匪洲挂慰塔孪陶各诀芦店谱介瓣业访傲荡驹卞邪妓威志挽里擞鼻耘妓披绿烯妹馈旗渝箭陋牙锈拨新送煎键棺革损兽淖渝冠蛀攻针讫娠匀适愧测藤萍耐悔卤逊锌谐夸构闲栏置院反瓜懦败边羚慰脚镀必撬测坞猿房蒋泞婪绽腾疾舵晃乃叮痴嚼绥对体豁龄技告元另饲黄痪阑凰卑鸽械洁撑三较蜕例昏纽腔银不琉词溜匣囊摸糠唉枫酬黍由耙札区泽鼎阜罕畔烫挣募窘毖嘲押蓉蔗瘤针酥融蚜伴息敦渤政浙顿乍宴绑淋蛔蛙气下货拢还艇肮干竖五涂眼婉躯耘么灰碑
4、乐理论经纬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仿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提出来的。其中的“现代”不完全是时间性概念,而主要是价值性或意义性概念,即是指大学制度所依据及体现的大学理论、思想、观念的价值水平。由于世界各国在教育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个“现代”在有些“西方大学中不仅早已实现,而且已经变革,并且正在经历着再次变革”。而在我国高等教育历史上,若从国家层次的大学制度上看,则可以视其为原创;若从具体大学的层次上看,又可以视其为恢复或发展。因为在我国有些大学的历史上,其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世界大学通例”的水平,并且形成了优秀的传统,他们只要能够完整地恢复当年的制度,就会表现
5、出非常独特的风格和气派,也可能产生出与世界著名大学同样的业绩和成就。所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在我国亦难亦不难,关键是看我们对此持什么样的态度,是否有勇气超越现实大学制度中裹挟的利益追求,为我国大学制定出能够长治久安、宁静致远的制度体系。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似乎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真大学原则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亦即第一原则,就是要让大学象大学,而不是目前人们诟病的象市场、商场、官场。 首先,要保证大学在本质上是培养人才和发展文化的机构,是以学术或知识为核心活动的机构,大学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主旨是追求学术、文化、知识的进步,是培养人格健全、富有智慧和责任感的优秀人才。大学
6、中的价值及活动目标虽然是多元的,但其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是知识的原则和逻辑知识、学术、文化是大学“万变不离其宗”的宗。但在我们以往的大学观念中,大学的定性却是扑朔迷离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在此处承认大学为学术机构,应该遵循学术的逻辑活动;在彼处则强调大学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应该成为服务于政治、经济的工具。所以,关于大学的定性问题,是我们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众所周知,包括蔡元培、克拉克、布鲁贝克在内的教育家们都认为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和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机构,而我国的主流意识则长期坚持大学是应该服务于政治和经济需要的机构。由于大学的定性问题及大学的制度安排与“利益相关者”息息
7、相关,因而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中,人们一直感到大学的定性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因为大学性质看法的改变,就意味着社会的制度结构需要调整,“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水平将发生变化。所以,“天不变道亦不变”,在与教育体制密切相关的政治制度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人们还普遍缺乏进行大学体制改革的勇气和自觉性。而要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大学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就应该在大学的定性问题上达成共识,避免在大学的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时出现自说白话、所持理念及设计思路南辕北辙的现象。 其次,为了保证让大学象大学,我们在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时候,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性观念:大学在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培育人才、发展文化的组织,大
8、学的思想应该是自由和开放的,大学的价值取向及活动目标应该是多元的,大学在法律和机构的层面上应该是独立的,大学在具体的活动中应该是富有个性特色的。换句话说,由于大学是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人才培养和知识活动机构,所以才能够远离世俗社会,在风起云涌的社会变化中卓而群立,成为人类历史中被长期维护的机构;由于大学是一个自由、独立的文化和知识活动机构,所以才有能力和条件创造新知识、新思想、新文化、新制度,才能够承担起培养人才、发展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等多元化的神圣使命;大学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既要满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社会对人才、文化、道德、技术等资源的需求;大学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既表现为目前的
9、、权宜的、直接性的服务,又表现为长远的、意义的、根本性的服务;大学对社会的促进不仅表现在生产和技术方面,而且表现在文化、思想、道德、人口素质等各个方面。而大学如果不象大学,上述的意义和价值就无从产生。 再次,大学活动的动力及为社会服务的自觉性,主要不是来自于大学外部的压力或荣誉,而是来自大学内部的活动目的和教育自觉性,是大学活动的逻辑使然。亦即只要是真正的大学,必然会产生上述的结果。当然,真正的大学是有条件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等原则,就是大学作为大学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上有所变化,但其基本精神不会改变。比如德国大学中的自由、科学、修养、寂寞等特征,美国大学中教
10、师教学自由和学生学习自由等特征,都作为大学的共同精神财富而被全世界的大学借鉴和应用。所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积极地维护或营造这些特征,而不能抑制或忽视这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既是现代大学制度不可缺少的基础,也是被世界大学发展证明为真理、并为世界大学普遍遵循的“通例”,可以说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舍此则很难说这些机构就是大学。 第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容,既要参照国外优秀大学的现成制度,使其符合世界大学的标准;又要参照国内著名大学历史上的先进制度及优良传统,使现代大学制度合乎逻辑地生长于传统的教育和文化土壤之中;还要凝聚当代社会文化、道德、学术等对大学的期待和希望,集中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学理想和
11、诉求,使人们在大学是什么、什么是大学等问题上形成共识,目的是让大学象大学。而要保证大学具备培养人才、发展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特质,就必须在大学的思想和制度方面充分地保护大学中的学术权力,张扬学术原则和逻辑,凸显教师及学者们学术活动的教育价值和文化创造意义,使大学成为文化和知识活动的场所,使大学成为教师和学者们人格、权利、尊严、荣誉被充分尊重和保护的地方,成为知识和文化的胜地及教师理想和追求栖息的精神家园。 第五,有人在论及大学制度建设时强调中国特色,作者以为讲中国特色于讲美国特色、英国特色一样,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所大学是脱离了本国文化气息的纯粹的“国际大学”,她们都与母体
12、国在精神和文化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任何大学的国家特色都应该与“世界大学通例”的精神主旨是一致的。人们对于大学的国家特色的维护,不能以损害大学本质或宗旨为条件,亦即大学首先应该是大学,应该具备大学普遍性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其次才是某国特色的大学。因为如果没有大学本身,那就根本谈不上某国特色大学了。所以,大学作为一种具有全世界相通特质的文化和知识活动机构,具有世界性与本土性的双重性质,这两种特征都有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和理由,两种特征的相互促进及并行不悖才是大学的合理生态。因此,不能为了强调中国特色而使中国大学的内在品质游离于世界大学的标准之外,影响中国大学的国际评价和国际比较,影响中国大学按照
13、世界优秀大学的标准进行制度和文化建设。同时,不能为了追求“世界一流”,就使大学变成逐名的机器,一味追求所谓的“一流大学”的技术指标,把大学的制度和文化建设看成是漂亮建筑、先进设施、巨额经费、众多名流以及豪言壮语的简单化堆积,而忽视“桃李不言、下自成溪”的规律,以致使有些大学虽为名校,但却缺乏名校的境界、胸怀和气节,缺乏令人赞赏的高雅风气和惊世作为,时而显露的却是小丑般的喧哗和“富家子弟”似的张狂,从而招致世人的指责。 二、系统性及整体性原则 大学作为人类历史上延续时间排名第二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表明其性质、宗旨、功能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逻辑具有极大的一致性,一方面表明大学组织具有顽强的自我发展、自
14、我完善的自觉性和能力。而在一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大学的思想、制度、文化越来越成熟,大学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已经从社会边缘进入到社会的中心,成为社会发展的策源地、加油站及国家的软实力。大学在其功能增加的过程中,也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与社会许多方面密切相关的复杂组织,人们已经不能从任何单一的方面或角度来理解或评价大学,从任何单一的角度来思考大学的制度改革或文化建设。大学的复杂性特征要求人们在思考大学问题的时候,必须秉持系统性、整体性的观念和方法。而依据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原则来思考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则有如下问题应该注意。 第一,我国现代大学的历史虽然只有一百多年,但其
15、发展历程却跌宕起伏,曲折复杂。目前大学中的问题,从横向组织的角度看,有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横向观念的角度看,有大学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关系问题;从国内外大学比较的角度看,有我国大学与国外优秀大学的差距问题。从纵向角度看,有过去大学与现在大学相比的优劣势及如何对待自己传统和习惯的问题。因为我国大学虽然历史不长,但其形态却非常丰富。有满清时期的大学,北洋军伐时期的大学,民国时期的大学,解放区和根据地时期的大学及解放后的大学等。解放后的大学,又可以分为文革前的大学与文革后的大学两种形态。而在大学的纵向关系中,我国解放后“一律公办”的政策,虽然有现实的社会及历史原因,但
16、其完全“官办”、“一统天下”的国家政策及观念倾向,使大学的理性观念和制度资源严重缺乏。又由于我国大学在建立初期就承担了艰巨的图亡救存使命,因而其初始的“中体西用”方针就存在着轻视大学逻辑和规律的国家功利主义及工具主义意识,使大学没有能够按照“世界大学通例”建立以“3A原则”为基础的大学制度,进而没有形成为学问(知识)而学问(知识)的教育和文化传统,以及保护大学教师知识及文化创造权利、尊严的组织及习惯,造成我们今天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工作,要与普及大学基本理念的工作同时进行。所以,我国大学的历史中既有财富,也有包袱,需要我们以整体性的观念和系统性的方法解析和评价大学的现状及问题,以理性的态度建设
17、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由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构想,来源于现代大学的理念,因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并不是具体的制度本身,而是作为制度思想基础及精神主旨的现代大学观念。因为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体系中,大学理念是上位概念,县体制度是下位概念,大学理念是大学制度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大学制度则是大学理念的具体体现,大学理念的价值取向及价值水平决定了大学制度的价值向度和思想层次。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大学理念,才会有什么样的大学制度。相对于大学制度的内涵而言,大学理念的水平最为重要。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虽然需要制定出体现大学规律的显性的大学制度体系内容,但是更需要创造出一种境界更高、精神更通
18、达、能够为各方面人士所接受的教育思想和大学理念,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神支柱和文化土壤,既保证现代大学制度能正常发挥作用,又保证现代大学制度能够被理解、尊重及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所以,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是通过深人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研究,创造出先进的大学制度理论,以此作为大学制度建设的思想依据。如果没有科学、深刻的大学制度理论,大学制度的建设极可能就是盲目的、权宜性的,是无法支持大学的长远发展和真正进步的。 第三,就大学制度的层次而言,宏观的、亦即国家层面的大学制度是上位的,微观的、亦即具体学校的办学及管理制度是下位的;一般而言,微观的大学制度要以宏观的大学制度为前提,以其提供的原则
19、和价值取向来确定自己的制度内容。所以在大学制度建设的顺序上,宏观的大学制度在先,微观的大学制度在后。这种顺序可以说主要是欧洲国家大学制度的形成模式。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美国大学制度的形成模式:先有微观的大学制度,并由许多微观的大学制度整合出美国的“国家不管大学”(自由发展)的宏观大学制度。而在宏观的大学制度中,世界各国大学的制度虽然存在分权和集权的差异,但在凡是大学皆拥有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等基本特征方面则是没有差异的。在集权型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一是大学校长是大学的独立法人和绝对责任人,拥有对大学发展和决策的绝对权力,不象我国的大学校长仅仅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其对学校发展和决策的
20、影响是有限的。二是这些国家大学校长的选拔和聘任,政府只有批准权,而没有选拔权,主要的权力属于大学中的教授会或评议会。由于选拔校长的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学术组织,集合了校内师生的意愿及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因而对校长的要求偏重于学术成就及社会影响力,保证了校长选拔的学术性标准,从而保证大学不会滑向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的方向而我国目前的大学,本质上还是一个行政机构,这种体制中的大学缺乏一个集中的办学或治校理念,大学校长很难成为大学实质性的灵魂,大学中的发展规划、干部选拔与大学中的行政管理权力从逻辑上讲是分离的,大学中的学生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也是分离的,不同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组织活动,极可能造成大学中“自行
21、其事”的中心状态。由此,大学可以说很难形成由校长教育思想支配和引导的个性特色。我们对此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以免陷入简单化的误区。事实上,国内外的大学制度,可以说是互有长短很难简单化地移植和仿效,因而需要我们在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时候,对中外大学制度的长处及优点,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和理性的吸收,避免偏狭、简单、虚无、功利等倾向,使拟议中的现代大学制度科学合理、文明、先进,真正成为我国大学发展的基石。 三、突破及超越原则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为新时期大学制度的发展目标,必须具备突破和超越两个特征。如果没有突破和超越,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就没有意义。而关于突破和超越的关系,我们有必要进行以下说明。一方面
22、,突破和超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过程或活动,突破表示对突破对象主旨或原则固有界线的“越过”。突破虽然并不能必然产生超越,但它是超越的基础,没有突破就不会有超越。超越表示新事物对旧事物在价值或思想层次上的“前进”或“提高”,并且形成了与原事物完全不同的形象或状态。超越以突破为前提,也是对突破前进性期待的承担或落实。另一方面,突破与超越又是统一的,可以说是一种行为的两个方面,突破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进步性的企求,往往以超越为目的。超越则以突破为前提或条件,二者的实现往往是同时的。那么,现代大学制度对现在大学制度突破和超越内容是什么呢?检阅人们在大学制度研究方面的内容,可见突破和超越的内容是多方面、全方位
23、、甚至是基础性的。其中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内容,也有组织制度方面的内容,还有传统、习惯、风气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由于我国的现在大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延续着“政教合一”的传统,与“中体西用”的办学观念还存在着深厚的传承关系,封建社会中的政治功利主义传统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大学的制度和文化因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仅要承担消除大学中现实制度积弊的任务,而且要承担消除历史积弊的使命。在此有必要重申,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并未受到理论清算和解构的政教合一制度,以官办的形式将教育完全纳入政治的活动系统,并将教育确定为必须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及附庸,这样的制度原则使作为教育组织之一的大学也无疑成为政府机构
24、的“下级”或附属,所以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进行的突破和超越的重要工作,就是消除由政教合一传统遗留在现实大学制度中的行政化思想和意识,消除将大学确定为政治附庸的观念和意识,确立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机关的的观念,确立大学为依据知识和文化逻辑活动的学术和文化机构的观念,在大学的定性问题上实现突破,为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大学制度破除障碍。而对大学思想和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和超越,就是对我国大学长期继承的政教合一传统体制的超越,就是对我国大学从创办时就确定的工具性功能观念的超越:显而易见,对前者的超越是应该建立现代国家的教育及大学法律制度,以法制的原则确定教育与政治及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对后者的超越是J立该变单
25、一的工具性需要为意义性与工具性有机结合的大学功能观念,使大学的地位由被动性的附庸地位上升到能够自主决定自己活动的主体位置,真正地获得法律赋予的独立地位、权利、尊严及责任。另外,对历史性的大学思想和制度的超越,不仅是指对远程的封建社会中教育思想和制度的超越,而且包括对近程的、直接影响现实大学制度的根据地大学、解放后大学、原苏联大学思想和制度的突破和超越,因为这些近程的大学制度,是现实大学制度的思想基础和渊源一对它们的突破和超越,可以使大学从功利化的泥坑中走出,恢复其高贵、高雅、高洁的文化品格和形象。 第二,我国现在大学制度的思想来源大约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及解放初期从苏联移植来的
26、党政不分思想二是改革开放以后从西方输入的经济管理思想:这两种思想的交互作用,衍生出现实大学中的两种显著的现象,一是以政治意志和需要为主导的行政化现象,一是以功利和工具意识为主旨的技术化现象。这两种现象的共同特点和作用,就是消解大学中优秀教师的作用和权威,抑制大学中的高深学问研究,忽视大学普世性的真善美人格追求,使大学活动平庸化,使大学的价值和意义虚无化。对其超越必须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必然要触及大学与政治的关系,因为这是进行大学制度改革最核心也是最为严峻的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并不完全是调整大学与政治的关系,但是,凡是对我国大学实际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明白,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所面
27、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调整大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既涉及大学的定性,亦即大学是什么的问题;又涉及大学的标准,亦即是依据世界大学通例来办大学,还是依据行政意志和政治需要来办大学的问题,是进行大学制度改革无法绕过去的基本问题。如果说大学制度决定大学的品质,大学品质决定大学的功能和作用的话,那么,我们在大学与政治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将决定大学制度的水平。而处理大学与政治关系的难度在于,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蔡元培先生时期,不自由就是大学发展和进步的最大障碍。为了破除这个障碍,蔡先生不惜以“我绝不再任这不自由的大学校长”的通电形式,呼吁“应该将教育交给完全的教育家去办”,蔡先生的“通电”发出至今已
28、有80多年,教育政治化的现象可以说没有任何改观,可见其难度之大。从现实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在建国后并未打破绵延上千年的政教合一制度,一直将教育看成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使教育对政治的依附关系不断得到强化,大学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机构的延伸。对于这种不正常的大学形态,国家虽然数次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试图改变这种状态,但都收效甚微。而世界大学通例则显示,自由、自主是大学思想和制度的根基,大学若舍此则不成其为大学。所以,我们是否敢于直面大学与政治的关系,能否处理好大学与政治的关系,将是对我们的改革勇气和教育智慧的考验。而如果不能突破大学对政治的附庸性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将无疑成为空谈。二是“
29、官办”作为举办大学的一种形式本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当这种形式成为唯一的形式、以及转变为带有垄断性质的形式时,其功能便包含了压迫性。而诉诸社会活动逻辑,可知我国传统观念中的政府办大学,实际上是政府代替纳税人办大学。政府为大学投入的经费,并非是政府自己的资金。而是纳税人的资金;政府并非是大学投人资金的终极所有人,而只是纳税人的代理。纳税人的意志并非是政府的意志,更不是政府主管官员个人的意志。在没有得到纳税人委托的情况下,政府及政府官员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大学。主导教育活动的人应该是那些理解和敬畏教育规律、本质、宗旨的教育家及广大教师。他们秉持和坚持的教育品格和精神他们信仰和追求的教育理想和目的,是
30、与教育经费的终极所有人的意愿完全一致的。因为纳税人在委托或聘请他们承担教育工作的时候,就表示r列他们教育观念的认可和赞同。对此,我们必须明确的认识是:大学进步和发展的真正力量及原因,绝对是在大学的内部而不会在大学的外部,没有任何一个政治家会比教育家们更懂得大学活动的规律和宗旨,更理解大学教育的真谛和本质,更坚决地维护和捍卫大学的本质和原则。所以,要相信广大师生和教育家们能够承担大学进步和发展的使命和责任,实行大学自治只能促进大学的发展和进步,而不会影响大学的功能和意义。政府与大学关系的立足点,应该是促进和保证大学的发展,而不是为了保证或扩张自己的利益。所以,政府应该以大学的进步为主旨,学习和借
31、鉴国内外先进的大学制度,支持大学身份和地位的独立和自由,帮助大学尽快地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自主办学制度体系,让大学成为真正的文化和知识活动机构,发挥文化和知识机构应有的影响和作用。而世界大学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大学的本质是自由和独立,不独立或没有自由的大学是不会有前途的。所以,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和精神一方面应该深人大学师生们的内心,得到他们真心的认尉和支持;一方面应该充分体现大学师生们的意志和信念,包涵真实地尊重他们权利、尊严、人格、荣誉的内容,体现他们的精神追求和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学术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证、他们的精神可以得到寄托、他们的劳动能够得到尊重和回报、能够让大学师生感到安心和舒心。
32、 四、逻辑一致性原则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曾经流行过一种权宜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权宜性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典型特点,就是不认真研究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不正视和面对社会现实及自身的问题,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持简单化及得过且过的态度。比如,在鸦片战争失败的初期,只是就事论事地希望制造坚船利炮以“以夷制夷”;当发现坚船利炮不足以“制夷”时,才想到要全面学习西方的“声光化电”等科学技术;进而才逐步想到要学习西方的科学思想及民主制度(目前还仅限于经济制度),而缺乏日本在明治维新时便倡导要“脱亚人欧”的彻底和豪迈。而这种权宜性方式背后隐藏的保守、懒惰、自私心理及被动态度,与“定于一尊
33、”的封建思想相结合,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思想上缺乏长远的目标和规划,缺乏彻底革新的胆识和理想,拒绝世界上先进的民主理念和制度,漠视和忽视存在于民间的优秀思想和卓越智慧,迷信权力和虚幻的权威,使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步履艰难,科学和民主至今还只是奋斗的目标。这种权宜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依然时隐时现,诱导人们见难题就绕,只注重短期效益,致使实用主义观念盛行。其对我国大学发展的影响,就是在大学发展的决策上,不愿意花费心思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不敢直面大学本质与社会其他方面组织的“结构性矛盾”,无意用艰苦的劳动建立符合教育规律的大学制度,而是秉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对策,致使大学
34、在改革活动中常常出现具体制度与大学原则不一致、以前的改革措施与以后的改革措施不一致、同时期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内容不一致等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决策往往缺乏“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的全面效应,缺乏保证大学“长治久安、宁静致远”的高远境界,无法使大学的改革“毕其功于一役”。比如对大学发展影响巨大的大学扩招、高校合并、大学收费、教学评估等举措,虽然其合理性一目了然,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其影响和效果也备受质疑。这些问题致使人们虽然不断地研究改革但大学中的旧问题并没有解决,新问题又成批地滋生出来,使大学这个昔日被社会分外敬重和神往的知识和文化重镇,成为被社会倍加指责和诟病的机构,甚至被称为“计划经济的最后一
35、块堡垒”。所以,我们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注意大学制度内容的逻辑一致性,其对大学内外关系处理的合理性,积极克服权宜性思维和行为习惯,深入地研究大学组织的本质及规律,虚心地吸收教育家们的有益理论和方法,在大学性质、治校原则等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以拨乱反正的气派制定出具有深远意义的新的大学制度。 而要保证新制度体系在逻辑上的一致性,以下观点必须明确。一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定,虽然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的搏弈过程,但这个搏弈过程却并非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一个权利和责任对称的过程,搏弈的胜利者虽然使自己的思想或理论转化成为制度,但也相应地要承担自己思想转化为制度的责任,这是保证搏弈健康进行的逻辑约束。二是
36、现代大学制度体系的建构,虽然是新时期大学发展的基石,但也不能仓促决策,而应该在理论层次上进行深人研究和充分讨论,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积弊,把问题消灭在理论研究阶段,使现代大学制度的思想根基合理而深厚,为大学的世代延续打下基础。日前要警惕那种立足现行法律水平研究现代大学制度的观点,以这种观点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是董云川所说的现在大学制度,而非现代大学制度,因为这种大学制度的精神主旨并没有实现人们期待中的超越。三是教育家办教育本足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由于早期极端强调教育的阶级性,堵塞了教育家治教的途径,致使我国现行的大学体制,对教育规律的体现很不彻底,教育制度难以体现教育真谛。其在教育观念方面积重难
37、返的程度,甚至使人们忽视了由教育家主导教育这个常识,因而倡导和支持教育家办学起码应该是教育理论研究弘扬的内容。四是改革开放后的大学,虽然经历过拨乱反正,但仍然有许多理论性问题和制度性问题没有解决。基于发展中国家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经验和规律,在大学及主管大学的教育行政机关都无力主导大学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呼吁卡理斯玛的作用不失为一种积极的选择。 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当大学现实行为背离大学规律时,我们是服从教育规律而修正教育行为呢?还是为了维护政策及制度权威而漠视教育规律呢?诉诸实践,可知我们的选择往往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样的选择虽然有许多社会或历史原因,但其结果却是以牺牲大
38、学的发展机会及品质提高为代价的,其对大学进步的迟滞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联系,在目前的大学制度理论研究中,主要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立足我国大学实际,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持谨慎而渐进的态度;一种是立足世界大学通例,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持积极而大胆的态度。前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的大学制度无须进行大的修改或变动,只需运用“加法”的方式,对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内容进行添加。比如,在现行的大学管理机构中增加教授会、对大学教师实行“非升即走”的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实行分类管理等。这种观点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实践同步,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风险或风险很小,容易为各方面所接受。后一种观点是立足大学的本质回归,从
39、学术逻辑人手,强调大学的“3A原则”,期望大学思想、精神、制度的根本性改变。这种观点的核心是强调在大学中确立学术自由原则,而要保障学术自由,又必然需要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制度,从而与世界大学通例同义。这种观点由于具有革新性和颠覆性,含有完全否定现行制度的风险因而其观点的表达者们一般都是“理智地”点到为止。然而,依据本文上述的基本原则,后一种观点无疑值得肯定和推崇。当然,由于该观点强调对大学制度进行彻底的革新,因而其实施的代价可能比较高,工作难度比较大,或许正因为如此,实践该观点的意义更重大、更深远,才是我国大学制度改革应该的选择。王长乐2008-3-21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教育
40、研究2007年第3期)教育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周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
41、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
42、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
43、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
44、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独立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第十六条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七条设
45、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
46、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独立
47、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等; (三)独立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独立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二条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
48、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审批独立学院,应当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五条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