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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_T1923-202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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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J12422-2021DB34/T 1923-202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the intelligent systems ofmedical buildings2021-06-08发布2021-12-08实施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the intelligent systems of medical buildingsDB34/T 1923-2021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

2、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 1 年 12 月 08 日2021合肥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the intelligent systems of medical buildingsDB34/T 1923-2021*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合肥市紫云路 996 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邮编:230091)*开本:8501168 毫米1/32印张:3.5字数:92 千字2021 年 9 月第一版2021 年 9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000 册3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公告第 8 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3、于批准发布“企业登记智能审批服务规范”等 80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企业登记智能审批服务规范”等 80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 6 月 15 日5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4/T3942-2021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墙体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2DB34/T3943-2021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DB34/T5044-20162021-06-08 2021-12-083DB34/T3944-2021静力触探应用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

4、-084DB34/T3945-2021地铁盾构衬砌管片预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5DB34/T3946-2021钢板桩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6DB34/T3947-202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7DB34/T3948-2021城市智慧杆综合系统技术标准2021-06-08 2021-12-088DB34/T3949-2021空气源热泵供暖空调工程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9DB34/T3950-2021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21-06

5、-08 2021-12-0810DB34/T3951-2021地铁基坑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11DB34/T3952-2021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6续上表: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2DB34/T3953-2021装配式钢结构预制墙板应用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13DB34/T3954-202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21-06-08 2021-12-0814DB34/T3955-2021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程2021-06-08 20

6、21-12-0815DB34/T3956-2021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技术标准2021-06-08 2021-12-0816DB34/T3957-2021建筑墙式金属阻尼器减震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17DB34/T3958-2021装配式钢-混叠合柱框架结构技术规程2021-06-08 2021-12-0818DB34/T3959-2021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价技术标准2021-06-08 2021-12-0819DB34/T3960-2021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效提升技术标准2021-06-08 2021-12-0820DB34/T1923-202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

7、统技术标准DB34/T1923-20132021-06-08 2021-12-0821DB34/T1470-2021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DB34/T1470-20112021-06-08 2021-12-0822DB34/T579-202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DB34/T579-20052021-06-08 2021-12-08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 号)的要求,在原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DB34T1923-2013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在修编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

8、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定义;3 智能化系统等级划分;4 信息设施系统;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6 公共安全系统;7 机房工程;8 信息化应用系统;9 智慧化应用;10 项目验收与运维。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 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及相关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对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2 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对系统架构进行了优化

9、;3 增加了“智慧化应用”和“项目验收与运维”两个章节;4 增加了传染病区智能化系统的相关要求。此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1.0.2、2.0.1、2.0.5、2.0.6、3.0.1、4.7、4.8、4.10.1、5.1.2、5.2.2、5.2.5、5.2.6、5.2.7、5.2.8、5.2.9、5.2.10、5.3.3、5.3.4、7.1.1、7.2.3、8.2、8.3、8.4,增加了第 9 章节、第 10章节。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

10、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369 号,邮政编码230051)。8主 编 单 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建筑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万力孙小娟李镇京王小向汪军章维扬邢杰叶玉洁陈劲松孟磊姚康祝健胡

11、少云苏增亮偶德峻杜明超王新宇王跃主要审查人员:李平陈琦伟徐兵吴燕辉王靖绚阮仁权王慧陈正平刘庆9目次1 总 则12 术语和定义23 智能化系统等级划分44 信息设施系统54.1 一般规定54.2 信息接入系统54.3 布线系统64.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84.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94.6 无线对讲系统94.7 信息网络系统94.8 有线电视系统114.9 公共广播系统114.10 会议系统124.11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34.12 时钟系统1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55.1 一般规定155.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55.3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166 公共安全系统186.1 一般规定186.2

12、 入侵报警系统186.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96.4 出入口控制系统206.5 电子巡查系统20106.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216.7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216.8 应急响应系统227 机房工程237.1 一般规定237.2 设备机房237.3 配电、接地和照明248 信息化应用系统258.1 一般规定258.2 医疗信息化管理应用258.3 医疗信息化安全应用278.4 医疗信息化服务应用289 智慧化应用319.1 一般规定319.2 智慧化应用架构319.3 智能化集成系统329.4 智慧安防应用329.5 智慧医疗应用339.6 智慧运维应用349.7 智慧管理应用349

13、.8 智慧消防应用3510 项目验收与运维3610.1 一般规定3610.2 项目验收3610.3 项目运维37附录 A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38本标准用词说明40规范性引用文件41条文说明4211Contents1 General12 Terms and definitions23 Classification of intelligent system44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54.1 General provisions54.2 Information access system54.3 Wiring system64.4 Indoor signal

14、 coverage system of mobile communication84.5 Subscriber telephone switching system94.6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94.7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94.8 Cable TV system114.9 Public address system114.10 Conference system124.11 Information guidance and release system134.12 Clock system145 Building equipment

15、 management system155.1 General provisions155.2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155.3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supervision system166 Public security system186.1 General provision186.2 Intrusion alarm system186.3 Video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196.4 Access control system206.5 Guard tour system

16、20126.6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216.7 Security integrated management(platform)system216.8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227 Computer room engineering237.1 General provision237.2 Equipment Room237.3 Power distribution,grounding and lighting248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258.1 General provision258.2 Ap

17、plication of medic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258.3 Application of medical information security278.4 Application of medical information service289 Intelligent application319.1 General provision319.2 Intelligent application architecture319.3 Intelligent integrated system329.4 Smart security application3

18、29.5 Smart medical application339.6 Smar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pplication349.7 Smart management application349.8 Intelligent fire protection application3510 Project acceptance and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3610.1 General provision3610.2 Project acceptance3610.3 Projec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19、37AppendixA:Configurationtableofintelligentsystemofmedicalbuilding3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1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211 总则1.0.1为规范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维。1.0.3新建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

20、验收与运维,必须与医疗建筑同步建设。1.0.4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以提升智能化系统功能,增强医疗建筑的科技水平为目标,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系统应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1.0.5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和定义2.0.1医疗建筑 medical building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设施及其辅助用

21、房的总称。2.0.2医疗设施 medical facilities医疗建筑中服务于医疗业务的各种场所及设备,包括门诊、急诊、住院、药房和 X 光机、B 超机、CT 设备、核磁共振仪、医疗检验检测仪器、手术设备等。2.0.3医院信息系统(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包含 PACS(医学影像存档与通讯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RIS(影像信息系统)、EMR(电子病历)等医疗业务信息化系统。2.0.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building ener

22、gy efficiency managementsystem以公共建筑为对象,通过在建筑物、建筑群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2.0.5医疗物联网(IoMT)internet of medical things在标准的交互通信协议基础上,利用射频识别、传感器及定位等技术,链接(联接)医疗设备设施、医护人员、病患等对象,支持对医疗数据的自动识别、定位、采集、跟踪、管理及共享,实现医疗环境下人和物的智慧化管理。2.0.6无源光网络(PON)passive optical network由光线路终端(OLT)、无源光分配网(ODN

23、)、光网络单元(ONU)组成的单点到多点信号传输系统,简称 PON 系统。32.0.7APP(Application)App 是英文 Application 的简称,本标准 APP 指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43 智能化系统等级划分3.0.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与其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医疗设施和建筑的规模相适应。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表 3.0.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表医疗建筑级别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三级特等A 级甲等乙等B 级丙等二级甲等C 级乙等丙等一级甲等D 级乙等丙等注:本表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系依照医院的分级需求而确定。非医院的

24、医疗建筑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建设等级。3.0.2智能化系统的配置要素应包括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慧化应用等。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互联,应提供与智慧城市级的第三方管理平台的信息接口。3.0.3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其建设等级和要素,选择相应的系统配置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54 信息设施系统4.1一般规定4.1.1信息设施系统应依据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等级,按照不同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4.1.2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

25、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4.2信息接入系统4.2.1医疗建筑应设置信息接入系统,系统应满足医疗业务信息应用的需求,且具有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4.2.2医疗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接入网,可实现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传输设备宜同时具有 2M(E1)、155M STM-1、622M、FE、GE 等接口。4.2.3A 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应具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信息接入路由,每个路由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具有光纤、微波、宽频共缆等一种或多种信息传输方式。4.2.4A级建设的医疗

26、建筑应在屋顶等适当部位预留微波通信天线管道及设备安装空间,且应设有独立的传输设备。4.2.5配置远程医疗的医疗建筑应设置卫星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等无线传输方式,且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3.5GHz 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 的有关规定。4.2.6信息接入机房应根据各类信息接入设施要求统一规划,且应能满足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与使用要求。64.3布线系统4.3.1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拓扑结构,且能满足医疗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各类医疗业务与服务管理等信息传递要求。4.3.2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组成。4.3.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

27、医疗建筑内各类医护办公、医疗服务、设备管理及行政办公的需求,且应具有冗余,功能区域的信息点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表 4.3.3信息点配置表科室区域位置语音信息插座模块配置医疗业务网信息插座模块配置外网信息插座模块配置医技临床科室检验科1 个/间1 个/工位1 个/间病理科1 个/间1 个/工位1 个/间麻醉室、观察室、复苏室2 个/床位手术室1 个/间6 个/吊臂2 个墙边/间ICU、PICU、NICU4 个/床位医技区抢救室4 个/床位门急诊科室分诊台1 个/分诊1 个/工位门急诊诊室1 个/间1 个/工位1 个/间抢救室、急救监护2 个/床位治疗室、处置室1 个/间1 个

28、/工位输液治疗间1 个/间1 个/工位输液单间2 个/床位留院观察24 个/间12 个/间7续表 4.3.3科室区域位置语音信息插座模块配置医疗业务网信息插座模块配置外网信息插座模块配置住院部病区护士站2 个2 点/工作站且不少于 8 个医生办公室1 个/间1 个/工位12 个/间普通病房2 个/床位干部病房1 个/床位2 个/床位1 个/间透析中心1 个/间2 个/床位医学影像科室检查室1 个/间3 个/间影像设备控制室1 个/间1 个/工位阅片室打片室1 个/工位行政办公区域行政办公室1 个/工位1 个/工位1 个/工位接待室1 个/间1 个/工位1 个/工位会议室、会诊室、示教室1 个/

29、间24 个/间12 个/间公共区域医院大厅1 个/公用电话接待、导医、服务台1 个/工位2 个/工位出入院办理1 个/工位2 个/工位登记取报告、取药、检验取样窗口1 个/区域2 个/工位挂号、收费、药房1 个/工位2 个/工位电梯厅1 个设备机房1 个/间1 个/间自助终端设备1 个/设备1 个/设备注:1 医疗影像设备控制室、阅片室、打片室、手术室等区域可增设 1 个医疗业务网光纤接入点;2 会议室、示教室、手术室、医学影像检查室等区域可增设 1 个外网光纤。84.3.4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 100Mbps,B 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还不应低于100

30、0Mbps,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信息传输质量、带宽及环境干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水平区子系统应采用光纤布线;2电磁干扰场强高于 3V/m,或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的水平布线区域,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3对网络安全有保密需要的场所,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4.3.5A 级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宜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B级及以下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可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4.3.6数据干线传输线缆应采用不低于万兆带宽要求的光缆,语音干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三类及以上等级的铜缆或光缆。4.3.7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大对数电缆和光纤数量应满足医疗建筑的实际需求

31、,且应预留不低于 20%的冗余与备份。4.3.8布线系统的各类连接线缆、接插件应与线缆、设备匹配。4.3.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医疗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低烟无卤环保型。4.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4.4.1医疗建筑物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系统应满足多个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术,实现不低于 5G 及以上要求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4.4.2医疗建筑内安装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可采用有线方式传输基站信号,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

32、基站信号。4.4.3医疗建筑内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不应影响医9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4.5用户电话交换系统4.5.1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配置远端模块等技术方式,实现建筑物内的语音通讯功能。4.5.2各级别医疗建筑所需的用户端电话端口数量应按照实际需要配置,且预留余量。4.5.3医疗大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电话。4.6无线对讲系统4.6.1B 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无线对讲系统。4.6.2系统对讲机正常通话信号覆盖不应低于医疗建筑内 95%的面积。4.6.3系统在建筑内部应避免天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统造成

33、干扰,且应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的有关规定。4.7信息网络系统4.7.1系统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需求,应根据医疗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要素,结合医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具体配置。4.7.2系统包括医疗业务网、外网与设备网三部分,且宜根据医院特定要求设置保密网或其他专网。4.7.3医疗业务网和外网应物理隔离,设备网与其他网络宜物理隔离。4.7.4A 级建设等级的医疗业务网应设置网络设备与链路备份,B级及以下建设等级的医疗业务网宜设置网络设备与链路备份。104.7.5系统应满足医疗设备、医院信息系统对信息传输的带宽与管理需求。4.7.6系

34、统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相关标准配置网络安全系统,且符合下列规定:1外网应采用 Internet 边界防护、防火墙以及上网行为审计等措施;2医疗业务网宜采用防火墙、网闸、入侵防护等措施,且在桌面端部署防病毒系统、终端准入系统等措施;3医疗业务网应对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应用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4.7.7系统应设置无线局域网(WLAN),无线局域网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中无线办公、无线查房、无线护理、无线心电、无线输液监测等医疗护理和患者服务的需要。4.7.8医疗业务网应实现在病房、诊疗、医技等区域内无线局域网的信号覆盖,外网宜实现在医院大厅、候诊等公共区域的无线局域

35、网信号覆盖,设备网可在设备布线有困难的区域实现无线局域网信号覆盖。4.7.9无线局域网的信号覆盖应根据具体应用场景与建筑环境,采用合理的设置方式,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就诊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宜采用网络访问接点方式;2病房等信号传输有困难场所可采用馈线方式或分体接点方式。4.7.10无线局域网应配置完善的用户接入认证、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管理策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配置应与相应的有线网络保持一致。4.7.11B 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宜设置医疗物联网。4.7.12医疗建筑外网与设备网可采用基于无源光网络技术(PON)的信息网络系统。114.8有线电视系统4.8.1系统应与

36、医疗建筑智能化建设等级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4.8.2A 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并可满足用于宣传及服务等自办节目的需求。4.8.3医疗建筑的会议室、示教室、大厅、值班室、电梯厅、候诊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床位和房间布局设置音视频端口。4.8.4系统应满足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的接入要求。4.8.5系统可采用网络电视系统方式,可实现有线电视直播、宣教点播、用药提醒、住院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 51252 的有关规定。4.9公共广播系统4.9.1系统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紧急广播,

37、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 70V 或 100V;2系统应能够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实现分区控制,当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共用时,广播分区应结合消防分区和功能空间合理设置;3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且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部、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4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时,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状态,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4.9.2系统应根据使用和场地要求,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21系统应与建筑装饰、建筑声

38、学等相关专业密切配合;2会议厅、报告厅等会议和演讲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准。4.10会议系统4.10.1系统应对各类会议场所进行分类,系统功能配置应符合表4.10.1 的规定。表 4.10.1会议系统功能配置表系统功能配置 多功能厅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大会议室 中会议室 小会议室音频扩声视频显示会议发言会议表决无纸化会议集中控制舞台灯光舞台机械智能照明同声传译远程视频会议音视频录播视频跟踪注:1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2本标准对会议场所的定义:1)小会议室:指面积30m2,可供10 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2)中会议室:指面积 30m2面积100m2,可供 10 人人数40 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

39、所。133)大会议室:指面积100m2,可供人数40 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4)多功能会议室:指具备多种会议功能用途和形式的会议场所。5)报告厅:指以报告、讲座、新闻发布为主要会议形式的相关场所。6)多功能厅:指兼具宴会、晚会、演出和新闻发布会等功能的综合场所。4.10.2系统应根据实际需求及类别进行系统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视频显示系统可选择投影系统、LED 拼接屏、LCD 显示屏、交互式触摸屏等;2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的远程双向传输,可实现数据和多媒体信息的实时远程互动沟通。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或切换、数据广播和路由

40、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预留与视频示教系统、远程会诊系统的接口。4.1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4.11.1系统应包括显示单元、信号传输、控制中心和多媒体服务器等。4.11.2医疗建筑的门诊、急诊、住院、挂号、收费、候诊、休息等候区、通道、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满足实时发布医疗业务信息及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和引导等功能。4.11.3显示单元可选择 LED 拼接屏、液晶显示屏(LCD)、触摸屏等。显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满足建筑功能布局、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装饰等需要,且应具有多种音视频输入接口方式。4.11.4门诊

41、、急诊、出入院大厅、挂号收费处等公共场所宜设置触摸式查询终端。144.11.5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图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4.12时钟系统4.12.1B 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时钟系统。4.12.2时钟系统应由卫星导航系统的时间接收装置、母钟、子钟、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组成。4.12.3医疗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安装显示子钟:1公共走廊及大厅宜设置双面数字子钟;2门诊、候诊区及病房等区域的护士站宜设置指针型子钟;3手术室宜设置带倒计时、正计时、温湿度、标准时间功能的子钟。4.12.4时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校时功能;2

42、为子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3为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4为医疗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5为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1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5.1一般规定5.1.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建筑能效监管系统。5.1.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地方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34/T 1922 及医疗行业对能耗监测的有关规定。5.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2.1C 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2.2建筑设备

43、监控系统管理范围宜包括以下部分:1冷热源系统;2给排水系统;3供配电系统;4供暖通风空调系统;5照明系统;6空气质量系统;7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8医疗设备系统;9其他。5.2.3当冷热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空气质量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医疗设备系统等采用特定的监控系统时,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2.4系统设置的监控点数,应留有不小于 10%的冗余。165.2.5病房宜采用联网型风机盘管实现空调末端的群控功能,病房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5.2.6病房等人流密集或相对封闭的场所应设置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装置;门、

44、急诊大厅和候诊区宜设置 CO2浓度监测系统,且应与新风系统联动;地下车库应设置 CO 浓度监测,且应与通风系统联动。5.2.7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隔离病房(病区)、ICU 病房、手术室等洁净场所应配置环境设备监控功能。5.2.8传染病医院应对院内的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其他医疗建筑宜对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应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医用气体废气、废液的处理过程应能实时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5.2.9系统宜对洁净手术室系统、物流自动化传输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等医疗设备进行监控。输气管道发生故障时,值班室应能自动/手动切断总阀门。5.2.10系统应对传染

45、病医院或传染病科室的负压和 ICU 等病房的空气压差监测系统、生活给水水质监测系统和废气废液监测系统等进行监控。5.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5.3.1A 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统。5.3.2系统应由能耗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与发布及能耗监管软件等部分组成。5.3.3系统应采用智能计量表具,可实现对水、电、蒸汽、热(冷)、医疗用气等能耗实现分类、分项数据采集,可实现对电量、水量、集中供热供冷系统的热、冷量以及蒸汽量、医用气体量等的能耗数据实时监测。5.3.4系统应采用智能化监控方式,完成对用能数据、回路状态等信息进行监测、记录、分析、控制以及实现与上级能效监管系统通17信等

46、综合功能。5.3.5系统宜实现按照科室、部门和其他区域进行分类的人均能耗指标、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等能效数据的持续监测,并可通过能源审计、公示等方式为节能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依据。186 公共安全系统6.1一般规定6.1.1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组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6.1.2医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有关规定。6.2入侵报警系统

47、6.2.1医疗建筑应设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由入侵探测器、传输、声光显示与记录、控制等部分组成。6.2.2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费处、放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危险品库房、婴儿室、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信息网络机房、设备用房、院区围墙等处宜设置入侵探测器。6.2.3系统可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要求选用红外/微波入侵探测器、电子栅栏等入侵探测器。6.2.4系统应在护士站、医疗谈话室、挂号收费窗口等易发生医疗纠纷区域设置紧急报警按钮。6.2.5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系统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196.3视频安防监控

48、系统6.3.1医疗建筑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由前端、传输网络和控制中心组成。6.3.2系统前端摄像机应覆盖建筑的以下部位:1室外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广场、停车场、汽车冲洗消毒站等区域;2室内的地下车库、候诊、排队休息区、挂号收费区、污染源消毒场所、贵重或重要药品库、配药、取药区、出入口、通道、电梯轿厢、电梯前室及易发生医患纠纷的场所。6.3.3系统传输应采用网络(TCP/IP)视频传输方式。6.3.4系统控制中心宜由显示、存储、视频服务器、视频管理软件、操作终端和控制台等附属设备组成。系统应具有控制分级、定时扫描、循环显示、分区监视、任意定格与锁闭、巡检报警等功能。6.3.5系统图像

49、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费、取药等业务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医护工作人员及病患、家属脸部特征;2其他公共区域应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3当环境光源照度值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红外补光摄像机或增设补光设备;4记录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 30 天。6.3.6系统视频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或其他组合,视频显示器数量应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和监控模式配置。6.3.7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在接收信号的同时,应能识别部位,判断抢劫、盗窃、火灾事故等性质,并在屏幕上显示图像,记录报警时间和预案处置。6.3.8系统宜在手

50、术室、急症救治等重要防范区域设置声音复核装置。206.4出入口控制系统6.4.1系统宜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出门按钮、通讯集线器、感应卡和管理软件等组成。6.4.2医疗建筑宜在收费、药房、药库、机房、医护通道出入口、ICU 监护中心等重点防范部位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6.4.3系统应能实现全院区统一管理,可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进、出对象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传染病区应设置独立的出入权限。6.4.4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收费柜台、药库、药房等重点防范位置的门禁装置应具有防尾随措施。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且应具有防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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