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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 996-2013_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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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9962013 备案号:J12322201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and use for urban&rural planning 2013-06-21 发布 2014-01-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and use for urban&rural planning DB11/9962013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

2、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 年 01 月 01 日 2013 北京 DB11/9962013 DB11/9962013 DB11/9962013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 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市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本标准中第 3.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强制性条文和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南礼士路 60 号,邮政编码:100045,电话:68022523)。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68017520,邮箱:。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 引 涂英时 陈 宏 马先海 谢 颖 廖正昕 周 乐 张朝晖 周天洪 张晓东 张志杰 刘立早 程海青 史 亮 黄 钟 李 楠 刘 欣(女)陈

4、 玢 张晓莉 李 婷 郭 沁 李秀伟 吴淑琴 DB11/9962013 于彤舟 仝德良 魏保义 徐彦峰 张卫红 邓 琪 董 惠 李凤霞 刘 欣(男)姚智胜 张 鑫 李 爽 邱苏文 彭 斯 崔兰亭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兵第 龚威平 戴 月 朱子瑜 杨孝宽 林 坚 张 播 DB11/9962013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3 附录 A 城乡规划用地的分类汇总.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5 引用标准名录.16 条文说明.17 DB11/99620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1 2 Terms.2 3 Land Use Classe

5、s for Planning.3 Appendix A Conversion of The Code to National Standard of Land Use.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1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 DB11/9962013 1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北京市城乡土地资源,规范城乡规划的土地使用分类,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1.0.3 北京市城乡规划

6、用地分类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DB11/9962013 2 2 术 语 2.0.1 城乡规划用地 land use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市域范围内按城乡规划的技术要求划分的各类用地。2.0.2 保护区 historic preservation overlay zone 本标准中保护区是指在北京市城乡规划中被划为历史遗产保护的特定区域,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根据需要划定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区。DB11/9962013 3 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3.0.1 城乡规划用地共分为 65 主类和 78 小类,北京市城乡规划应统一使用本

7、标准的用地分类。3.0.2 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汇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的要求,具体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3.0.3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表 3.0.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11 市属行政办公 用地 市、区县、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12 非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非市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

8、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包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会系统等内部设立的该类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社区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基础教育、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

9、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DB11/9962013 4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基础教育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10、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 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4 康复护理用地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 A59 其他医疗卫生 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社区以上级别的卫生监督所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11、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设施等用地 A61 机构养老设施 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 A62 社区养老设施 用地 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顾中心等 DB11/9962013 5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A63 儿童福利设施 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A64 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 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A69 其他社会福利 用地

12、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用地 社区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老年活动场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监督所、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等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 B12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市场 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13、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咨询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等用地 B23 研发设计用地 以科技研发、设计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咨询、服务等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练习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

14、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DB11/9962013 6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集商业、商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 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D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的

15、办公用地 F1 住宅混合公建 用地 以居住建筑为主导,兼容公共建筑的混合用地 F2 公建混合住宅 用地 以公共建筑为主导,兼容居住建筑的混合用地 F3 其他类多功能 用地 安排除居住之外的其他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F8 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位于城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根据有关政策,为保证绿地的实施及养护、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安排的生产经营用地 F81 绿隔产业用地 根据绿化隔离地区有关政策,为保障绿地实施及集体经济发展安排的产业用地 F82 绿色产业用地 根据绿化隔离地区有关政策,按照已实施绿地面积的规定比例,为绿地的管理养护提供资金保障集中安排的服务设施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

16、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公园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公园,其中游乐公园及其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公园绿化(含水面)占地比例应不小于 65%DB11/9962013 7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G12 其他公园绿地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具有游憩和景观功能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 65%)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防护、安全防护和隔离功能的 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

17、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G4 生态景观绿地 位于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围,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色生态用地 G41 景观游憩绿地 以景观和游憩功能为主,兼具生态环境保育功能的各类绿色空间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不包括其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G42 生态保护绿地 以生态保护和涵养功能为主,对维护城市空间格局及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具有重要控制作用的各类绿色空间用地 G5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18、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4 工业研发用地 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的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用地 P 保护区用地 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根据需要划定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地区内的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DB11/9962013 8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

19、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R3 三类居住用地 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如胡同、步行街、自行车专用路等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 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场站用地 S21 轨道交通线路 轨道交通线路、联络线等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地面以上部分的用地 S22 轨道交通场站 轨道交通

20、的车辆段、停车场、车站、附属设施等用地 S3 地面公共交通 场站用地 公交枢纽、公交保养场、公交中心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车的停车场(库)等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以及以公共交通功能为主的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用地 S31 公交枢纽用地 公共交通系统之间多种方式换乘的综合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32 公交场站设施 用地 公交保养场、公交中心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车的停车场(库)等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39 其他公共交通 场站用地 以公共交通功能为主的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用地 S4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41 公用停车场

21、用地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和社会公共换乘停车场用地 DB11/9962013 9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S42 换乘停车场用地为换乘公共交通设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5 加油加气站用地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S9 其他城市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交通设施之外的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等,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线路、站、段、所、沿线其他配套设施等 用地 T11 铁路线路用地 铁路区间线路等用地 T12 铁路站段所用地铁路客货运车站、编组站、客运段、车辆段、

22、工务段、电务段、通信段、机务段、供电段、车务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沿线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城镇公路线路、公路客货运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T21 公路线路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 城镇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公路客运枢纽 公路客运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T23 公路货运枢纽 公路货运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T3 港口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及港口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T31 港口客运码头 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39 其他港口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港口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 管道

23、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T6 区域综合交通 枢纽用地 综合设置的多种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地表水源含取水设施、调节池,地下水源含水源井)、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DB11/9962013 10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热电设施等用地,包括热电厂、500 千伏变电站/开闭站、220 千伏变电站/开闭站、110 千伏变电站、

24、35 千伏变电站、10 千伏开闭站、10 千伏配电室、电缆终端站、集控中心等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小型能源中心(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包括集中锅炉房、独立占地的分散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补水站、蓄热站、热泵站、直燃机站房等用地 U15 电信用地 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信号 传输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17 邮

25、政设施用地 邮政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等用地 U18 输油设施用地 城市输油管道工程配套建设的工艺场站用地,包括首站、末站、中间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供再生水(中水)泵站、再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以及雨洪利用、初期雨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

26、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特种消防站、轨道交通应急救援站等消防紧急救援设施用地,以及消防器材储备库、消防训练场地、消防通信设施用地等消防救援辅助设施用地 DB11/9962013 11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U32 防洪设施用地 排涝泵站、防洪枢纽、防洪物资储备、防洪工程管理设施等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91 市政设施维修 用地 水、电、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地区性运行维护中心、应急抢险中心等用地 U99 其他设施维修 用地

27、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W1 物流用地 兼具货物储存配送、集散流通、批发交易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的用地 W2 普通仓储用地 对周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需要采取卫生、安全等防护隔离措施的仓储用地,包括大型露天堆放货物的用地 W3 特殊仓储用地 对周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严格的卫生、安全等防护隔离措施的仓储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等用地 X 待深入研究用地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 用地 C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村庄公共服务 设施

28、用地 为村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村务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设施用地以及农机站、兽医站、农具存放处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C3 村庄产业用地 村集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建设用地 C4 村庄基础设施 用地 村庄市政、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 C41 村庄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村庄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C42 村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及交通设施等用地 C9 村庄其他建设 用地 位于村庄内部或边缘的尚未利用的空闲地或边角地等 DB11/9962013 12 续表 3.0.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 容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

29、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水域沟渠 天然形成的河流、湖泊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功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水面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21 农业用地 耕地、园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 E22 林业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23 农村道路 联系村庄与城镇、村庄与村庄、村庄与农用地之间的农村交通联系道路 E9 其他非建设用

30、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DB11/9962013 13 附录 A 城乡规划用地的分类汇总 A.0.1 在对城乡规划用地进行分类汇总时,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用地分类的转换按本标准表 A.0.1 执行。表 A.0.1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本 标 准 类 别 代 码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主 类 小 类 建设用地 A1A9;B1B4;B9;D1D3;F1F3;F8;G1G3;H5;M1M4;R1R3;S1S

31、5;S9;T1T6;U1U4;U9;W1W3;C1C4;C9;H9;X G4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地 A1;A2;A3;A4;A5;A6;A7;A8;A9;B1;B2;B3;B4;B9;D2;F1;F2;F3;G1;G2;G3;M1;M2;M3;M4;P;R1;R2;R3;S1;S2;S3;S4;S5;S9;U1、U2、U3、U9中除为区域服务的设施以外的用地;W1;W2;W3;C1;C2;C3;C4;C9;X F81;T12 中的铁路 客 货 运 车 站;T22;T23;T31 城市建设用地 镇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A1;A2;A3;A4;A5;A6;A7;A8;A9;B1;B2;B3;B4

32、;B9;D2;F1;F2;F3;G1;G2;G3;M1;M2;M3;M4;P;R1;R2;R3;S1;S2;S3;S4;S5;S9;U1、U2、U3、U9中除为区域服务的设施以外的用地;W1;W2;W3;X F81;T12 中的铁路 客 货 运 车 站;T22;T23;T31 H 其中其 中 村庄建设用地 C1;C2;C3;C4;C9 DB11/9962013 14 续表 A.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本 标 准 类 别 代 码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主 类 小 类 区域交通 设施用地 T4;T5;T6 T11;T12 中除铁路客货运车站以外的用地;T

33、21;T39 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 U1、U2、U3、U9 中为区域服务的设施用地;U4 特殊用地 D1;D3 采矿用地 H5 H 其中其他建设 用地 H9 G41;F82 非建设用地 E1;E2;E9;G5 G42 水域 E1 农林用地 E2;G5 G42 E 其中其他非建 设用地 E9 DB11/9962013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

34、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DB11/9962013 16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DB11/9962013 条 文 说 明 2013 北京 DB11/9962013 23 编 制 说 明 本标准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内容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

35、011为基础及依据,并结合北京市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的经验进行了补充完善。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注意保持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和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参考。DB11/9962013 23 目 次 1 总则.21 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22 DB11/9962013 21 1 总 则 1.0.1 土地是城乡建设的载体,也是一种有限的自

36、然资源,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是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规范、引导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基础。为此,北京市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以下简称国标)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涵盖了北京市城乡各类用地,适用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1.0.3 本标准是基于土地使用性质、针对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实践对用地进行的分类,是对国标的深化细化,不涉及用地指标内容,城乡用地的统计汇总和指标标准应执行国标的有关规定。DB11/9962013 22 3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3.0.1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用

37、地管理需要,经过研究论证,本标准采用覆盖全市城乡的统一分类和编码,分为 65 主类和 78 小类。主类类别代码一般采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方式表示,小类类别代码则在相应主类之后增加阿拉伯数字。如用 A1 代表“行政办公用地”主类,用 A11 代表“市属行政办公用地”小类;用 P 代表“保护区用地”主类,等等。除有明确规定,各类用地的类别应依据用地的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在实际工作中,用地分类范围的界定,特别是现状用地分类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由专业单位进行分析认证。3.0.2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和指标核算时,应根据附录 A 的对照关系,采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38、 501372011(以下简称国标)进行统计汇总。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 3.0.3“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对各类用地进行了简要解释,以下对部分用地作具体说明:1 行政办公用地(A1)北京作为国家首都,有大量中央行政单位,在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需要区别对待,故在本类用地细分中将中央行政单位用地归为“非市属行政办公用地”(A12);将北京市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归为“市属行政办公用地”(A11)。“行政办公用地”(A1)包括独立占地的、购买或租用全部或大部分建筑用于行政办公的建筑基地。对于建筑内只有少部分用于行政办公职能的建筑用

39、地,应依其主要使用性质归类。行政办公单位用地内的居住功能如集体宿舍等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但住宅一般应归入居住用地。当现状用地中集体宿舍与普通住宅混杂在一起,不易进行区分时,需要规划专业人员视DB11/9962013 23 居住功能的规模以及地块的独立性进行划分:居住建筑规模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地块相对完整、独立的,归入居住用地;居住规模较小,占地面积较小,地块不易单独划分的,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事业单位按功能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三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了与“教育科研”等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使用

40、地分类的阐述更加严谨、明确,对本类别中事业单位的描述重点强调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2 文化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A2)包括两个小类:“图书展览用地”(A21)、“文化活动用地”(A22)。本标准中老年活动中心的设置分为市区级和社区级两个层面:街道及以上级别的老年活动中心用地归入“文化活动用地”(A22),社区级老年活动中心(站)归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3 教育科研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教育”与“科研”两方面内容。“教育科研用地”(A3)中不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等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教育设施用地,这些设施用地归入“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41、)。“高等院校用地”(A31)主要指高等院校内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学习、生活的用地,院校内独立地段的科技园和住宅区等与教学、学习关系不密切的用地应分别归入其他相应类别。“基础教育用地”(A33)包括中小学用地、托幼用地和中小学合校用地。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全中学以及职业高中,中小学合校包括“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科研用地”(A35)指以科研为主要功能的事业单位用地,而以科技研发、设计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应归入“研发设计用地”(B23)。DB11/9962013 24 4 体育用地(A4)“体育场馆用地”(A41)包括独立占地的各种综合体育场、综合体育馆、游泳馆、游泳池等对公众开放并为

42、普通市民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业余体校用地也归入“体育场馆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A41)不包括设置在部队大院、公园以及高等院校等封闭管理单位内部的场馆,该类场馆作为上述单位的附属设施,应分别纳入“军事用地”(D1)、“公园绿地”(G1)及“高等院校用地”(A31)等。“体育场馆用地”(A41)也不包括需要使用大面积绿地或水域的场地,例如赛马项目三日赛场地、公路自行车赛场地、铁人三项赛场地等。综合考虑北京市具体情况及历史因素,高尔夫球场不归入“体育用地”(A4),也不归入“娱乐康体用地”(B3),而应依据其占地的具体使用功能,分别归入“生态景观绿地”(G4)、“农林用地

43、”(E2)、“水域”(E1)等相应类别。同样,滑雪场也不归入“体育用地”(A4)或“娱乐康体用地”(B3),而应依据其具体占地情况,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体育训练用地”(A42)是指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用地,其设施的专业化程度较高,主要面向各种体育专业团体封闭训练使用,在不影响专业运动员训练的情况下,也可对普通市民开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体育局直属的各专业队训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等。本用地不包括作为公共体育场馆附属设施的训练场馆,该类附属设施应归入“体育场馆用地”(A41)。5 医疗卫生用地(A5)本标准结合北京市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在“医院用地”(A51)中提出“综合医疗中心”的概念,

44、以强调北京市以综合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以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为补充的医疗服务体系。综合医疗中心多以现状三级综合医院为基础,社区卫生服DB11/9962013 25 务中心多以现状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妇幼保健院虽然在医疗设施分类体系中属于公共卫生中预防保健的范畴,但考虑到其承担了一定的医疗服务功能,故归入“医院用地”(A51)。“康复护理用地”(A54)主要指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分流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病人的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等应归入“旅馆用地”(B14)。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卫生行政许可

45、、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等职能,社区级以上的卫生监督所归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9);社区级卫生监督所主要为社区服务,归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私人诊所归入“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动物医院等专门为宠物及家畜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也归入“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6 社会福利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A6)是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根据北京市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设施的分类,本标准将“社会福利用地”(A6)细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用地”(A61)、“社区养老设施用地”(A62)、“儿童福利设施用地”(A63)、“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A64)和“其他社会福利用

46、地”(A69)。7 文物古迹用地(A7)已用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应按其用地的实际使用功能归类,如故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作为博物馆应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而天坛、景山作为公园使用,应归入“公园”(G11)。8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为保证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最需要的服务设施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调控引导作用,将为社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单独归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老年活动场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监督所、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等,但不包括社区以上级别的设施。为节约、集DB11/9962013 26 约使用土地,规划鼓励社区

47、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9 宗教用地(A9)指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如寺庙、教堂等。10 商业用地(B1)“商业用地”(B1)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B11)、“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11 商务用地(B2)“商务用地”(B2)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文艺团体、研发设计等机构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其中,“艺术传媒用地”(B22)指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通讯社、报社、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用地应归入此类。“研发设计用地”(B23)指以科技研发、设计等为

48、主的企业办公用地。以科研为主要功能的事业单位归入“科研用地”(A35)。12 娱乐康体用地(B3)考虑到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史因素,“娱乐康体用地(B3)”包括高尔夫练习场用地,但不包括高尔夫球场用地,后者应视其占地的具体使用功能而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13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本标准中的“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指集商业、商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1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包括了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等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通信、给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独立占地的邮政设施营业网点(邮政所)

49、则纳入“邮政设施用地”(U17)。加油、加气及充电站等用地归入“加油加气站用地”(S5)。此外,独立设置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等基本服务的旅游服务设施归入本用地类别。对于与旅游服务相关的其他设施用地如住DB11/9962013 27 宿设施、餐饮设施、购物场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应归入其他相应用地类别。15 军事用地(D1)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16 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国际机构用地,包括其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外合用的公寓、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17 安保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公安局和公安

50、分局等办公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18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和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特点,设定了三个多功能用地类别,以加强对特定地区用地功能混合的规划引导和控制。本标准的“公建”是“公共建筑”的简称,具体内容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一般情况下,“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中住宅建筑面积按总建筑面积的 60%80%计算,“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中住宅建筑面积按总建筑面积的 20%40%计算。为便于统计,适应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管理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将这一浮动比例统一设定为 70%和 3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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