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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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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沈理工科〔2012〕11号 李成华签发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推动我校科研发展,完善科研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理顺关系、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其来源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 国家各部委及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下达的科研经费,上级组织、人事等部门下达的人才类专项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 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技”服务合同,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 (三)其他经费 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学校参股企业和入驻大学科技园区的企业用于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经费。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我校教职工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全部通过学校立项,归口由科技处纳入计划统一管理,对没有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不予承认。 (二)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拨入校财务处帐号,横向科研经费拨入沈阳理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账号。 (三)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科技处所需业务经费由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部责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必须与学校签订《科研责任承诺书》。 (五)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有关财税制度、规避科技风险、禁止科研经费不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要时,学校有权直接划拨或冻结有关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及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依据项目批复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一)有预算及合同明确支出范围的科研项目,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在财务审核时出现与预算不符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无预算的科研项目,按照如下范围支出执行。 1. 购置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元器件、工具等。 2. 项目所需的会务费、学术交流费等。 3. 项目所需的技术咨询费、印刷费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 4. 项目所需的各种计算、测试、分析、试验(试制)、设计、加工、安装、设备租赁(附合同)等项费用。 5. 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学术刊物订阅、图书资料费及文件检索费等。 6. 项目方案论证费、技术鉴定费。 7. 项目所需的交通费、调研费。 8. 项目研究期间发生的过路费、燃油费。 9. 项目研究期间发生的通信费、邮寄费、信息费。 10. 项目研究期间发生的劳务费。 (三)为鼓励更多教职工争取有关部门和企业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可提取到校总经费的25%作为项目论证专家评审费及项目组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及项目预算有关规定执行,无预算的纵向项目劳务费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5%核定。其中科研人力成本(劳务费)可以发放给校内外参加项目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参与项目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劳务费发放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劳务费由项目组列出明细到财务处备案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所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办理。 (四)科研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及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 (一)各类纵向科技经费的收支工作由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二)各类横向项目由沈阳理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财务处设专门机构管理项目经费的收支工作。 (三)各类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进行预决算制度,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校财务部门应按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审查,以科技处为主,财务处配合;经费决算以财务处为主,科技处协助。 (四)项目经费到款后,凭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表按第三条规定,由科技处和校财务部门共同签发《经费限额手册》,项目组在办理报批手续后,可直接凭《经费限额手册》办理经费收支。涉密项目须经保密办对研究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上述程序。 (五)各院、部、所、中心科研管理费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用于科技相关工作的支出;跨学院较大项目的学院科研管理费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技处协调核准,可在项目完结后二次分配。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及相关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年度到款分段进行核定。 (一)科研管理费具体核定如下表(适用于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 项目到款(万元) 校科研 管理费 校科研 基金 学院管理费 合计 100万元及以下 3.0% 1.0% 1.0% 5% 100-500万元部分 1.8% 0.6% 0.6% 3% 500-1000万元部分 1.2% 0.4% 0.4% 2%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6% 0.2% 0.2% 1% (二)由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横向项目享受国家相关减免税收政策,对不能减免的部分,由项目组承担。 (三)对横向经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项目:涉及代购设备器材(包括自制设备)费、工程费、转拨款等部分管理费按2%核定,其中学校科研管理费1.2%,学校科研基金0.4%,学院管理费0.4%;若为向委托方提供专用设备、专用器材的专项合同,且无具体分项预算,则管理费按项目合同额2.5%核定。其中学校科研管理费1.7%,学校科研基金0.4%,学院管理费0.4%。 代购设备器材费、工程费和转拨款的界定。代购设备器材费是指我校为完成该项目需要从外单位购置的并且在技术合同书中明确代购责任的;工程费是指为完成该项目需要的土建等工程费用,以技术合同为准;转拨款是指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给项目外协单位的费用。代购设备器材费、工程费和转拨款的经费管理,与一般科研经费项目管理相同。 (四)技术培训费用。在校内组织的培训,学校与举办培训的基层单位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划分分配;在校外组织的培训,学校与举办培训的基层单位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划分分配。 (五)技术转让(专利转让)费用管理。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转让)费按一般横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使用范围按第三条(二)款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按在职人员管理,享受减半收取学校、学院科研管理费的优惠。 第六条 学校教师承担的由上级组织、人事等部门下达的人才类专项项目,按照科研项目统一管理,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不执行奖励政策。 第七条 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校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专项经费不提管理费,不可支付各种劳务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科研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九条 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按时鉴定或申请发明专利。对于同一项目累计到款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科研平台类项目除外),必须在项目合同到期验收后一年内进行成果鉴定或申请发明专利,否则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同到期验收后一年时计算起,三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各类各级科研项目。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和其它注意事项 (一)科研项目的报帐,一次支出费用在3万元以下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帐;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院、所主管领导审核,科技处处长审批后报帐;一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院、所主管领导、科技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帐;一次支出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院、所主管领导、科技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报帐。 (二)纵向科研项目购置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国家专控商品(大额购置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除按项目合同要求随项目交给用户的仪器设备(经科技处认定)外,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所主管领导审查签字,资产管理处验收登记,并履行第十条(一)中审批程序,方可报销。 (三)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经费购置3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随项目交给用户)在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验收登记,并履行第十条(二)中要求的签字手续方可报销。 (四)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经费的支出由科技处审批。 (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控制使用。 (六)科研项目最终完成后,原则上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使用,鼓励购置仪器、设备和开发新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入学校固定资产。对于上级下达的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应凭“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委托方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学校科技处办理结题、成果登记和清户手续并报财务处清户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事宜需办理时由项目组提出,科技处、财务处共同协同处理(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科技处、财务处,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主题词:科研经费 办法 通知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印制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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