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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住 合 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入住长治市老年公寓 楼 室 床。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从乙方 年 月 日入寓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床位交于乙方使用,到因乙方要求或者因故需要解除合同,此合同自然解除。只要乙方长期在本公寓休养,本合同有效。
第三条:费用的交纳
1、入寓合同一经签定,首先交付以下费用,按月按年均可(最少不低于一个月)。
2、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勤杂费。
3、床位费、护理费的交纳标准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乙方入住 间,床位费 元;护理类别 元,护理费 元;勤杂费 元;以及第一次入住购床上及其它用品费用 元。
4、交纳费用可按年或月交纳,如果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天办理手续交纳费用。
5、乙方因身体状况有变,需由自理转为介助或其它护理类别,护理费由转入之日起变更。
6、乙方在入住期间患病,由甲方急时通知乙方家人速来带上病人去医院看病,大病住院由乙方家人陪护,小病回寓后,甲方可给打针输液费用乙方自付。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1、合同签定后最少居住不低于30天,单方撕毁合同甲方不退费用。
2、乙方与第三人交换床位时,应事先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可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3、如入住者将入住的时间由原来的一个月变更为一年,甲方应给予变更。
4、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制定公寓管理制度,作息时间的权利。
2、甲方有对公寓中入住人员在规章制度、规定下进行管理的权利。
3、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4、乙方及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乙方擅自将床位转让其他人的。
(2)乙方故意隐瞒自己患有传染病情、神经病病史者。
(3)乙方在公寓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甲方财产权益的。
(4)乙方拖欠床位费、餐费、护理费、勤杂费超过5天的。
(5)乙方无理取闹,影响公寓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其他入住者休养的。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如因乙方隐瞒病情而导致入住后病情加重或死亡,甲方不承担责任。
6、由医院诊断为乙方因老年病、突发性病救治无效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委托人在住公寓期间,如发生非因甲方工作失职出现的意外情况,如死亡、自杀、外伤、走失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洗浴、娱乐、健身等休闲健康活动设施。
9、甲方有义务保持室内外整洁。甲方工作人员每日需对室内外设施、用品进行整洁和保洁,保证乙方在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中活动。
10、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协助乙方进行身体常规检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11、甲方根据乙方体检情况并通知乙方离开公寓需到医院求治而乙方未去的,出现的后果乙方自负。
12、乙方入住后外出,需请假(应填写请假表),在离公寓期间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对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休闲健康活动设施。
3、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对该床位优先续约的权利。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故将床位转让他人的;
(2)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乙方财产、人身权益的;
(3)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正常的生活设施的。
5、乙方在入住前有义务向甲方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而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责任由乙方自负。
6、乙方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7、乙方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8、乙方在入住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管理行为的,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乙方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医护人员反映,如因自身隐瞒而延误治疗,后果自负。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给甲方或他人造成财物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床位转让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因故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按本人所定床位费的百分之百交纳,因此造成甲方经济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免费条件
如果遇到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的状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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