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合同(民事)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第二条 乙方权限和义务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2、乙方代理权限:对案件进行整体策
2、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甲方权限和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
3、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第四条 律师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 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 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
4、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第六条 保密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第七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
5、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户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账号:01090340100120105513903开户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附件:诉讼、仲裁风险披露说明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披露了代理事项的诉讼风险,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出示了诉讼风险提示书,甲方已完全了解代理事项可能涉及的诉讼风险。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洽商过程中,从未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就案件结果向甲方做出过保证性承诺。律师费说明1、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并出示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收费依据甲、乙双方就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
6、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经验和工作水平。3、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1)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同意乙方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相结合,以“计时收费”为补充的方式向甲方收取律师代理费。(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案件属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第五条规定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情形。(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按标的额比例
7、收费”的方式,按照甲方诉请总标的额 万元的 ,向甲方收取首期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按照 的比例,从甲方的判决胜诉利益(或调解、和解确定的财产利益)中向甲方收取首期律师费之外的律师费。(5)甲、乙双方还同意将“计时收费”作为补充收费方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 元/小时,当按照乙方工作小时计算的律师费用已超过上述第(3)和第(4)项律师费总和金额时,则甲方应按本项约定的计时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代收费用说明(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交由相关行
8、政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2)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合同解除或终止说明1、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并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1)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甲方未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对此,乙方在选择终止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欠付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3)甲方隐瞒、伪造或遗漏证据,错误陈述或隐瞒事实的;(4)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2、乙方无上条所述理由和其他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扣除根据乙方已完成的代理工作应得的代理费之后,应退还甲方。3、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撤诉或实施导致代理行为终止之行为,应根据终止合同的时间点,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相应代理费或乙方已完成的代理工作相对应的代理费,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