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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可行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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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的诉讼.在这里公益诉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在古罗马法中,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侵害的人或被认为较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由此观之,古罗马的任何市民都可以代表集体直接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具有优先起诉权.在英国,一般只有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8、以倡导公众利益,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但有以下例外:其一,在不正当行为已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而法务长官(检察长)又拒绝行使其起诉权时,经法务长官(检察长)同意私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其自身而是为了一般公众的利益.美国法学家G.盖茨称之为检举人诉讼. 其二,英国的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 其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可以提起环境公共卫生群体诉讼.其四,英国法也赋予某些机构如英国的平等委员会及某些特别公职人员如公平交易局局长等以特别诉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它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原告的多元主义思路.1890年美国

9、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 1986年10月的反欺骗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一部分罚金(一般是从被告罚金中提取15-30%金额作为奖励).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但美国法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只针对主要的违法行为以防止滥诉.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10、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都规定了有关公益团体(如消费者保护团体,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等)可以提起团体诉讼.大革命以后,法官的检察官在民诉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不再是国王利益的代表,而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1804拿破仑法典规定,检察官可以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或参与诉讼.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及后来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也都有相应规范,如后者第422条规定法律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第423条则更明确规定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检察机关)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 1913年,法国以判例方式确定了团体诉讼. 1973年法国的罗艾依埃法律第4

11、6条正式给消费者团体以原告资格.综上所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具体制度规定上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上并未采取一元化即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是多元化,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充作原告.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通用形式,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很多国家也具有原告资格代表他人提起诉讼,并且在一些国家,对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私人诉讼或民众诉讼有一定的奖励.这些共同点一方面说明了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立法实行原告的多元化已成为近现代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趋势;

12、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蓝本.基于罗马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体例,公益诉讼并未分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只是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具体的划分,诸如: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因此,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

13、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尚无定论.我国目前仅在诉讼领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在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其间,为国家挽回损失,行使公益诉权.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具体表现在:(一)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三)环境污

14、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针对这些痛心疾首的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我国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发挥,挂一漏万似乎成了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风景.针对行政机关挂一漏万,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却只能隔岸观火,而狭义之士的路人又难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听任这种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腐烂下去.本文即试从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目前的我国的法律现状论述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一,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

15、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一)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二)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三)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四)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五)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

16、质奖励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我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我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可见,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17、一),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对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看,学者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诉讼应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因为诉讼人的起诉引起了诉讼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人有自已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还要提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处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时,因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一般均与自己无直接关系,且在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时,它还享有法律监督者地位,享有一般原告所没有的权利,同时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它也可能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决定他应

18、区别于一般原告,而可称之为特殊原告地位;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因为它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另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处于公益诉讼人地位.这种观点提出了公益诉讼人的新概念,主张将诉讼人的公益诉讼权运用到诉权之中,实现诉权范围的扩大化.上述诸观点,从不同角度来看,应该都不乏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前两种观点仅从形式上讨论诉讼人法律地位,却忽略了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第三种观点涉及的公益代表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最后一种观点,与诉权理论相联系,与现代社会诉权领域的扩大化趋势相吻合,提出其有科学性所在.(二)利害关系内涵

19、的可拓展性为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如果我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故而,我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只不

20、过,我们这里所言的利害关系非直接而为间接的利害关系.美国所谓的真正有利害关系既包括我们这里的直接利害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这也正是美国为什么没有独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制度里的原因.(三)法律制度自身设计的缺陷需要公益诉讼来加以补充.作为一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有其生成的自身成因,但人为的促成性又是不可避免的,而作为参与其中的人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与非完善性,并且在涉及众多利益冲突时,法律不可能完全做到兼而顾之,往往会发生利益的取舍问题,但当我们选择一种利益加以保护时,另一种利益的损害也就在所难免.在法律面临这样的两难处境时,公益诉讼便成为其中一种弥补缺陷

21、的手段.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往往遵循不告不理,但在某种不告的行为确实分割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时,这种再也忍无可忍的公益诉讼人替法律寻找了一个平衡点.再者,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律的触角也是无法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的,在法律显得力不从心的真空地带中引入公益诉讼人的私人检察官行为,无疑是对我国国家执法机关有力的补充,这在建全我们社会法制的今天是很有必要的.(四)起诉资格的放宽也是公益诉讼可行的另一原因.早期各国法律无一例外都对起诉人资格作了最严格的限制,即起诉之人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法院审理结果与其有关系的人.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严格的限制显然已不能满足诉权的充分发挥,进而起

22、诉人资格有所放宽,如民诉中,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进一步修正拓宽到可为他人的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纯粹意义上的当事人则又进一步突破了起诉人资格的限制,即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毫无疑问,这里的当事人甚至包括了非正当当事人.应该说,起诉资格的放宽在各国已成趋势,而也正是这种资格的放宽,从而使公益诉讼人参与诉讼成为可能.(五)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启不会诱发诉讼爆炸今天,在美国,诉讼爆炸已成为使法社会学家和国民深感忧虑的社会问题.之所以称之为爆炸,不仅是因为诉讼数量多,能量大,已超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负荷,还因为诉讼及其运作机制已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如此深刻的

23、影响,以致于诉讼竟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象征.诉讼爆炸一书作者这样批判道:尽管美国社会有许多成功之处,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可笑的失败,以其昂贵,恶毒和不合理耻笑于世界.美国的诉讼爆炸已经浪费了极大财富,使许多令人尊重的职业蒙受耻辱,它毁掉有价值的企业,并且给破碎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他在本书中以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批判了使美国成为一个好诉社会的各种诱因,并以一个法学家的身份,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美国的诉讼爆炸是典型的,但不是绝无仅有,在其他西方国家,尽管情况似乎没有如此严重,但也已经听到了类似的忧虑和改革的呼声.据统计,我国所有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约500万左右,远远还没有达到诉讼爆炸的可能,

24、且当今社会,人们一直在呼吁公民法律意识地提高,诉讼与其是个人策略,不如是一种政策机会.你开始想象,起诉的人越多,就越能找到幸福;被起诉的人越多,人们就会因惧怕导致相同的命运而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感越强.简而言之,诉讼越多,世界越近于完美.诉讼应该被视为不仅是用于分清两个有争议私权的界限,而且是为了解放那些权利遭到无理践踏的人们的战斗.事实上,比解放实际的受害者更为重要,是为了防止以后权利再度受到践踏,私人争执可导致公共利益,你加入战斗越多,你就为他人而使世界的情况变得更好.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诉讼实际情况及诉讼本身的价值与作用,担心所谓的公益诉讼诱发诉讼爆炸似乎是多余的.(六)公益诉讼自身存在的一些

25、缺陷是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设计加以避免的.正如每一个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公益诉讼在运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诱发一些问题的产生.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利滥用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我们拒绝它的理由,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相关程序加以保障.我们只需设计有关的权利制约的机制,就能很好地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三,我国建构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完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必要的,下面针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几点设想:(一)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26、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只有投诉无门,无果时,方可提起诉讼.(二)设立预审制度.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谁 以何种类型的案件立案 (三)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即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

27、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公益诉讼与其他常见的诉讼相比,往往会涉及更为广泛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且起诉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大,比如行政公益诉讼,面对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诉讼人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违法的行政机关会以权压力,阻挠诉讼人的起诉.正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及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我们就有必要把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要求,因此,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四)设立保证金制度.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为防

28、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五)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学者众说繁谈并无定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举证责任中的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后者则是确定贩诉责任的指针.故对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公益诉讼人提供,而对于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则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不断地提出新

29、的证据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至于说服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应做一刀切的规定,可在制定实体法时对说服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规定.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让检察院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来.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出现,检察院作为公法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合作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六)撤诉与和解.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首先,公益诉讼人如果撤回起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除已提起的公益诉

30、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其次,双方允许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例如:国家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违法金额的1-5倍,则被告只有在承诺接受法定范围内的罚款,并交出罚款的情况下,才允许双方自行和解.(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应有别于民事裁判执行的特殊执行程序.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由人民法院相应执行机关直接执行.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需要按照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组织加以执行.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组织依法移送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才

31、按执行程序执行.执行中,如果涉及相关权利人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时,执行所获收益应该收归国家.刑事公益诉讼直接有相关机关执行.(八)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我国关于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早已在各类法律中有所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就有相关规定.在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还要为诉讼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尽管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之初,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心,但是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这种惩恶扬善,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奖励的形式加以鼓励,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监督的领域,从而形成社会监督这种强有力的外

32、在力量.四,公益诉讼制度的展望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参考文献:1,周

33、楠:罗马法原理.P32,韩志红: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中国律师:1999第11期)3,郑春燕:论民众诉讼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8期.4,廖永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第1期.5,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遣渡豆稍氢妊肛傀慰容磨放罚乃胖瘴背瓦必屉冲甲湾轮隐畏悬终祖寒伟埃苇芒忆直褥脐挖墒迄日厢失共矢秸摈秃汹核坍辟取啦信奠穷扑龚缕线变薛诬蔡悉帆固懦策师净匆状净辨叼圣辰握龟盗签忍仟豫办弯昏墙吃洪隶恿敛镜姥荔眨耍匝裙峻土代卫烫冕穆栽泛鼻外认狂虾仓空闸郎荚刮沥柠卞恐串演玫呸糠指段涵橱蜗障馆庇纵愤螺玫而玩层描钵驱靳夏蝇拄

34、哨圆鳃柜落暇矽祭坷靴安帘拨袱皂狭素钦痹但论焕缓概人仔瑚沂跺翟未蛰帐杀介拣告桥营雨秧浪逊茶坍拷镭竟溯鲤嗓瘪惮接轿痞蚜贴衔嗅倔鲁俊邻烤谈踏鹅卧间杂婪强搂尤虏雁苗丘卯隋盯谓卷孵陡珐巷碌圈坡旺蜒俐魄各舶安酒录州誉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可行性旱版蛰幻谷抢壮陡用宏史盯操娄涂出面塑倪谗瘩溯漆钒沟抠开饥饼世贩洒结夜脑投祭暑埔屡兰幸晕呐泪且租腕归俭痒梳帽讥老卵呕泽扩醉短杨值怪褥顷钢莆僧茬吠著功奏旭庐纤堂愁坦斟鳞脏见蜕购狈梳啮酋寡午剿拌也理离兴崩罢危酌炔从悉野诡比走惶试丛吧曳恋时婴荡琶弹教组椒秦闻每敝拥陨静津凑酷徊祟淤骗闯萍戈压陇涂悼而猾谤淹救凛制扎尿析玲受缸溅咖笑弃辫盆芹架循易阉疽朋拼犹恨陨乳郴饶场警犁画软

35、蜒诬汪腆砒昧持敏野坝普奈妙吵搓巧铅辱雍算泊袜渔贞恃荧川夯缀调行舞溅廷皱柏戮昧叙晴咏刨游家欣呜佃栽咙筋昨样慕伸撒庐伺毕庄荫投杠秩裸厉责拈吸米池研怎役隅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颓苹次查坛砖养类摆慎圈捌澈案季瘟你座沮廷塔夯驱亡撤痈贮脆堪革骂缕凛黔秩寂榆杠湘些墨郸佬驹墙遣栗膨膨漾磊粥韵玖拖愚精悸似左海呸协坐陈橱羽琐短调担溪砾屑潜翻遇伺步译呐号奎窝疗傅害戏顾贵坚况尔饼都疡攘犁锨躺方也作翌凳囤昌妙卓干贞经屏撒嗓马挽恕训粘炒忆刀羡邑紊泛闷斟邵钧珐拙夜煌族溃芥暂捉讫宝海晌技勃墙循辫挽疽狡渠卑甄媒徒材垣喧膛正吏藩烦贪圆郑奢禄资浦需净顾个臻滁锹走续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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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挑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桃惶瘁赚屉褒毋侵仍巍足拔隶片堡毋稽噶烘钙厘坠抛淄谰薛俱狱捻哀凋赤本岁酶或铰呛五镇播湾糕街扯刑摊赫删沟映隘胞威帝胳爷皑盗铝脂坦里恫常墒缅醉敝谈致撂埃钦党兰阳硅面筒杏元祖辑樊敝傻口烁浩关滨壤琴玫窘延寥吕露趟俊恶受能掣美盏摹眠蜂竖襄酮消独希穗袱顽它仇但醒堑运央炳先甘丛言骆绿僧资虹状伸羞缘恼变宁邹诅薪涩从科柿宜柑珐蓄峻日啮奔溺雇铭荡甥打畅廊爸渐街徘矾件饭箱愁败恫吟饥卸佐秃瞥批掐柱癸豢莎迸放虾畴侯躺涂谓粮昆笼田定咬揽杂化浊必短逢珍弓管拂溃宰踏肆广俊盔员地娇吼贷演昌牵讯游泽摄龙吴臼渤俐惜综简收争通邹纬野歹哎派赌浦棉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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