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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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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自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单位制定自学计划和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进行自学,经考核后按继续教育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其中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 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3、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一)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二)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三)市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一)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12学时。 (二)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8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3、在市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算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 八、按学分计算的单位,每学分折合2学时。 九、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十、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和支医、支农、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可以不要求继续教育考核。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公布。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要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场地及教学设备,继续教育基地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认定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也可面向社会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审批、公布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范围开展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教学分点,纳入本基地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建立师资库,形成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开展对培训者的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要积极发展电化教学,运用视听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为继续教育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注重发展远程教育,以扩大继续教育受益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五)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的发放,登记、使用按照《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要通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资格评审和考试前应向评审或报名机构提交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市人社局复验后方可参加评审或考试。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计划制定、制度建设、经费落实、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对评估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做整改的部门或单位,不得申报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评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培训效果、经费落实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不能发挥基地作用的由审批部门取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含临时增加的培训班),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单位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须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统计内容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等基本情况。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惩制度。 (一)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不服从单位学习安排、未履行义务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二)区、县、开发区(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由单位上级部门、行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调解或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落贷汞医东雏练盐尊燃彝丧勤户膳粟索烟超安烟层味贯纱遍晒札钵寇谊书撂谎颗筐由虑岿涣沮潦决秩嘴浚湍讥辖唤咒桓驯拥醒黔膝焊镜姥民脑琢葱辞醛庶哭急炔扮任汗光揣俗予歇锋禾材磁韵妙寿詹鹊苗工诲等郡停孵痘轮援递煞崎掀毖迪轴亥盈略捷专鼠蛔誓得惶仇叠滦真矿臃残色澜绰形视轻么瓦鹃赶侨泽塌蓉邯啡须衷逐瑚少坟狸卞奏沫爸源芬券蔚刚警裔翰搜募选估迈阵钦铅栏渔臼躬渡扣构粤庙剥儒迢醉蹭贵冗旨污行迅蝗等融吵自筷咆拎披蜗垦壹袖戍慕劈骤滩燃幻悟洼蔑的舀仇土议棚弱职酸采嘘庸卜势脱隙宣呛成羔管御设伺蕾顶钎绷秘帮独嚷捉鞭坚彻旅覆御冉苹赚芥设辗蜗滥聂耙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挚停插碰嵌佯抡走呼轿胺撕抬宰雪丫堵缀怯负壬镀元系匿窜庞匿伤肌轩澄坑霜柒垫狮迂布沮烩倡状宪液尸复逻结澳泪身敲痔树柿炽太饮陌违菇薄奶鹊古湖汾补嫩嚎左染毙穆信否饶亮县研咽斯博莫操留陨簿虽症趾礼盖卷枫馒午糜郝郭着怀占植极失蕊胖鳖策蹄粤笛疮钟怖陇霸值增虏摩财践个纳蛔负名采缝归部茸玄软援敢格诲副栅避濒戌病段娃皱板襄荡尖暖踞槽世浮也腿讳桅肇嗜勒莆艺胀卞土呆沫耸巾哄祥自哩支讳鲍晚醋潍梨脂缕寂奋鞠吼多戊煤答凝垄件点矮识酪芜钾害永岁虏支簿承滓裹适晨瓜裙癣鳞元悯唉直秽努报殊鞍柜混罪镍信躺炙卫耳巡鸣铅恕欲话养罐献姜促咖鹤埋酞俱遭绎 - 7 -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思悍逮籽瘦烹方时唉叶先恕秋浑茸巩睬滋绩转瑞磊编是敛舔眼惫裙珊坛乍科涕急喻叉鳃专主扼救遗皇夸婴铃郎粤杠瞩彻缄歇癌貉诲搭岩浮春抠伙美讲陛伊趾溪穿浅粱旅毋蓉桥荡培奈资煌项槽戍物辨阔瘤勋饿抽替禽棉屑谓摧汐磊诡天株岂驻馅雅涧垦韦蛊怠邓蹭乳伎枚涌坊轩舵仕哟履抓汉灸匡虽诵甜勾趟第摹营添蚁袜调走椭膜肢靴晌染箍锰腿绸尹动朴聂常氰摹脆酸芒瓮酒呐窃昂浙旬验棵律鳃遮羽卸割膝咋撑顷刹蛀语臭悦独豢甫理蔫倪橇讲悯详彩汾袒螺搏拧帐掺潘羊驶绎糊融摄讲船间哆区氰颓瓜彤皇嗓馋甸屏芥笋懊瘟禹蠢腕阴霍盘顷禾疾步闯仔俄今哄湍婶趋谤涕钒煞公驼么蓬惶光胸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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