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节 设立民办幼儿园
一、标准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1、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通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运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拟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准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6)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其中40%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重要事项:
(1)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形式、内容等;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规定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教学场合及设施
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合。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建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批准方可通过:
①聘任、解聘园长;
②修改民办幼儿园章程;
③制定发展规划;
④审核预算、决算;
⑤决定民办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⑥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园长和教职工工
(1)设立民办幼儿园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幼儿园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规定: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职称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学中级以上职称。
(2)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职工工。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职工工,应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申办流程: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人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申办,凡符合法律规定和达成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申请人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正式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参见提交材料。申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学前科征询。
(1)受理
申请人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学前科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
民办教育管理科会、学前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管理科将申办材料上报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4)审批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批。
(5)告知
批准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
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6)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办理时限
三个月。
(8)收费标准
不收费。
(9)提交材料一览表
表1(网上填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1
北京市西城区 幼儿园
章程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
2
北京市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审批备案登记表(封面)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3
表一 西城区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4
表二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盖章
5
表三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盖章
6
表四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盖章
7
表五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副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盖章
8
表六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董、理事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
打印、签字、盖章
9
表七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成员(董、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10
表八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11
表九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专职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12
表十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兼职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13
表十一 西城区民办幼儿园保育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原件
①网上填报
②提交通过后,打印
表2(相关附加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明细及规定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原件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办园申请
报告
1
原件
①阐明申办理由,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即将开办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幼儿园成立生源的稳定。
②载明举办者、培养目的、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介绍。
3
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1
原件
①行政管理岗位职责及制度。
②教育教学管理岗位职责及制度。
③幼儿园资产与财务岗位职责及制度。
4
举办者证明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①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②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③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
④联合办园为多个主体的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和经公证处出具的联合办园协议公证书。(联合办园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的、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风险。如规定取得合理回报,需明确各自回报比例)
5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6
幼儿园园长证明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①决策机构聘任书。
②民办幼儿园园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园长上岗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③由相关单位出具的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④体检证明。(近两年)
7
决策机构
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
教师资格
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提交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
保育员资格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提交保育员资格证、学历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10
财会人员
资格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提交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11
捐赠材料
1
原件
复印件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献。
12
幼儿园场地证明
1
原件
复印件
①办园场地为自有的民办幼儿园,提交符合设立标准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载明产权)及安全保证书。
②办园场地为租赁的民办幼儿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载明地址、面积、起止时间、租金)及安全协议书。
③无偿使用的要提供无偿使用证明(载明地址、面积、起止时间)和房产证复印件及安全协议书。
④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⑤安全应急预案。
13
符合设立
标准的验
资报告
1
原件
到具有办理验资报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63号
电话:66562994 66560091
网上办公网址: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学前教育管理科
地址:西城区育教胡同33号
电话:66202322
2、办理刻制公章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介绍信到西城公安分局刻制民办幼儿园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75—76窗口
电话:82141547
3、办理法人登记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幼儿园公章,按办学开办资金性质分别到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西城区民政局社团办公室,办理相应法人登记手续。获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0号
电话:66206198
西城区民政局社团办公室
地址: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
电话:83975218
网上办公网址: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59—62窗口
电话:82141537 82141538
5、办理税务登记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西城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西城区地税局(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67—71窗口
电话:
6、办理记录登记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公章到西城区记录局办理记录登记。
西城区记录局(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96—97窗口
电话:
7、办理银行开户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幼儿园公章、财务专用章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设银行帐户。
开户后申请人需将开户银行与帐户告知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将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划入到幼儿园帐户。
8、办理收费备案
幼儿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收费备案表和公示表到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426房间
电话:82141255
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幼儿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记录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收费备案登记表及公示表复印件报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备案。
二、小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京教学前〔2023〕4号)、《西城区贯彻〈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实行细则》(西教发〔2023〕17号)
(六)申办条件:
1、小规模幼儿园定义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可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2、举办者资格
(1)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联合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通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资产来源
设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40%为风险抵押金)。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除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经费。
4、场地、园舍规定
(1)幼儿园必须设立在安全区域内,周边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合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不得租用转租场合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合。
运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2)小规模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办园规模不少于2个班4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立;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运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立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立在首层;均宜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立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合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立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立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立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规定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用相应防护;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2)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3)保健室有观测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6、决策机构
(1)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建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批准方可通过:
①聘任、解聘园长;
②修改幼儿园章程;
③制定发展规划;
④审核预算、决算;
⑤决定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教职工工规定
幼儿园聘任的教职工工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
教职工工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65岁;
(2)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涉及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通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5)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6)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7)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保教质量规定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对的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严禁“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涉及时间、空间和材料)
9、卫生保健规定
(1)认真贯彻贯彻《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行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贯彻情况;
(3)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防止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测工作;
(4)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防止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准时完毕各项防止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个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平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准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成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规定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所有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10、安全工作规定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平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受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申办流程:
与标准规模幼儿园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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