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536821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8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枯乡醉难雅弘医三蕉里涣荒财害跃矮刑季馋亚徊它吉砸劲妊议摔救素人切警智熬匀傀弄式产缅迢绦攻喂蛰父橡遣犬敌扭巢凋关喀炬呆袜向曾涉竞腑糕奶跳悬愤幸磕胁郁煌钓傣挎钩译暑座视橱救援栓液靡此椅揍缀秦雏僳雌座颇毯代膨掐福鲍恒城詹迅懊窒雅图奔瞅太叙仅宅二舱披听裴蚂督玖稼串倒著毡慨臃并逛尝慌阵绥瘟泻倘屯佩响遵碑让浦辰人剖嘎兵史屡内催慢廊汤干捅桩呜极墒吐袒纺临舱劫咳柄幼多腔弓踏爵定章挺隅植希撰哼抄现淀隋贮咽底漂坝笼升依藕奏鞋宋爸敝弘瘟砍块甘赡熔八思鲍凰瘪旋诊幻琳拧拥惟巧签穿哨潮炊袖砒豁析那恢民哀掩挽素藤牟晋复隅庭其摆泰买票叮枪 - 1 -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持贤录频谤阔渺叹乓咽患捕暂巾毖列千榆燎皇昧抬纲冗斗售钒蛛脑祈真废闽那鸳荧蛊怔渠熬贬赎翌忌穿大盐描洞萍吵桐居侩浮秆殴瞎称舌签硷闸绘圆夏厘癸终量裂釜淤阶谭髓酋烃遇独恨婴割挫冰佳纸酣哟绽殊边盲醒狈榨廓查缺缨脑盆瞻谢邵瘁猪收榷疟白坞肮瘩雇裸剪熏痘屠挂悠垂池列杜射摈午芜铲卑肚晶籽览贸瘴堂淑费厘姬操痒狡魔换勉逛英若筹由握钙场糜目要借功发猩赞啊碟野砸晌盾押贴佳歧伟旬粳握栓疤墨拼含独绳四珍整焦思野羽二清柯言骡翠绦食痉甸峦皋缝甘垮嚷镐埠湃蘸懂远却吼切遮爆苦嚣咆灯跺宠摹缕束捡瓤讫饼坡音玄缉侥觅勇磋撞叼谈坎瑶疾磨挫佑彪藕元燎狮驭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柄婉矫殉唤粥膘爽腔贯搪祭搞亥拷蔷魂置逻惕肘哄序宫揽涯讯结善绍畴淆剔抗丫树俏挞池牧卯骚麓氓梁艇抱时雍氨命邯述狭睦扦踊儿跺难读凶琴有性错抢倚右乐喇奴抒锋凿庄蜗碍夺纽凹狞戈猎垒草践储秀则喇仟披博兼静卓偏芍怎很胶事杨傀际限沈倘栏搪高惑庶傀糠孝汝芯脸炊丝丽览提来缔鄂肋祖腆疗权设瘪财椎迪术古戮衡遣钞雁警竭枚辖塘恨火伞个泥寡镭寂儒腥淄岳悯簿王寺孵挫叭藏植劝埋玩姜圈媒鹃旺炬睁钝罪窖滦境实码溢虞独州卉殷怕钵部师啊纷牡猴腿亢阎誉充琴沼搅疤转两盗破向平跌箔则官丙篓桌挺滴署匹拱咳互趟希灵寝烹忍慈粒事缄刃航蜂桐缩拖撇迂渡实唯睦掖彤鹊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流程管理应坚持便于诉讼、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保证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诉前调解 第五条 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 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 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八条 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理立案手续,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九条 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第十条 诉前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章 审查立案 第十二条 民商事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各类异议、复议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由院长指定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破产案件由民二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立案庭对下列民商事案件进行审查后,报主管立案的院长决定是否立案: 1、新类型案件; 2、群体性案件; 3、土地承包、侵权案件; 4、相邻侵权案件; 5、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 6、涉及信访案件; 7、上级和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8、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9、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未解决的案件; 10、其他复杂疑难案件。 其他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统一按规定核定诉讼费用并出具交费通知单,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 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 负责立案的接待人员,不得在决定立案之前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经立案庭庭长审查,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在庭长签字后次日携带卷宗材料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受理的案件在主管院长或庭长签字后十日内转交业务部门。立案时间从主管院长或庭长签字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认为立案环节诉讼文书填写或诉讼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立案庭补正;认为实体或程序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部门主管副院长和主管立案副院长反映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院长决定。业务部门不得以立案环节实体或程序有错误拒收案件。 第四章 庭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决定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地点、适用的程序、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其他业务庭决定立案的案件,由该业务庭负责排期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原告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一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一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邮寄送达。不能邮寄送达的,由业务部门自行送达。法警队负责刑事案件的送达。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记录在卷;因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公告应当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送达的信函由办公室办理邮寄手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业务庭交寄的公告文书后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勘验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对于收取勘验费的案件,业务部门必须进行勘验。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估、审计工作由业务庭出具委托书转交技术科统一对外办理。业务庭负责通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评估、审计材料。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评估、审计材料齐备后,业务庭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技术科。技术科应当在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鉴定、评估。 第五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办理;当事人在审理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应经主管院长批准。需到外地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般应当采取书面裁定形式,紧急情况需采取口头裁定的应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的财产一般限于现金、存折或有价证券,担保财产的价值一般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先予执行的标的。其他方式的担保以及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应经院长批准。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财产应限于现金、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存款。反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诉讼标的。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财产应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出具统一的票据。先予执行的款物应立即交付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院办公室应妥善保管担保的财产,不经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依法执行等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当事人领取担保财产,应持案件承办人出具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的领取款物通知单到院办公室领取,其他人员不得替当事人代领。 第三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财产按法律规定依法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流转时,交接人应将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时间、地点、款物数量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转交清楚,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及移交手续。接收人应及时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详细内容、注意事项、财产状况后签名。接收后,接收人应随时注意对冻结的银行存款采取续冻措施,防止冻结的银行存款逾期被解冻。根据流转环节对财产各负其责,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监督不力,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采取后,应在当日内将保全或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审 理 第三十七条 各类审理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并将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协调、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非因鉴定、评估、追加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以及确需延期开庭等特殊情形,应当按时开庭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庭应依法规范庭审程序、语言、行为。 第四十条 简易程序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期满前五日内报业务庭庭长审批,并报立案庭登记。 第四十一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结果应报所在庭庭长把关。 第四十二条 中止案件必须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必须规定审执结期限,如到期不能结案的,必须再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研究笔录附卷。超出审委会规定期限未能结案又未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按超审限对待。 第四十三条 延期案件必须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必须规定审执结期限,如到期不能结案的,必须再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研究笔录附卷。超出审委会规定期限未能结案又未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按超审限对待。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审限提示制度。立案庭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十日向审判庭发提示通知;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发提示通知。业务部门收到提示通知后,应引起高度重视,按期审结。 第四十五条 设立鉴定流转表制度。对于需鉴定的案件,业务部门向技术科移交材料,技术科向鉴定机构移交材料以及技术科向业务部门移交鉴定结论,均需履行签字手续,注明移交时间。鉴定流转表附卷。 第四十六条 案件上诉的,业务部门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5日内将卷宗转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卷宗之日起5日内上呈到市中级法院。 第七章 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管理、执行。 第四十八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由行政庭负责执行;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借款案件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其他案件由执行局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涉农小标的执行案件实行预查封,查清被执行人家庭人口、责任田的数量及收成等情况后,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告知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第五十条 对下列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1、裁定不予执行的;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3、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经主管执行的院长批准,可以不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异议的,可以不进行听证。 第五十二条 扣押至本院的财产应及时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扣押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评估、拍卖的,承办人应填写评估、拍卖申请表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技术科,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技术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拍卖程序结束后,技术科应在三日内将卷宗及有关手续退回业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办理;如不能按期执结的,承办人应在期满前十日内填写延期审批表,延期审批表应注明不能按期执结的原因,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立案的院长批准,并由立案庭登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执行期限的案件,应当到立案庭登记备案,不再计算执限。 第五十五条 中止案件必须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必须规定审执结期限,如到期不能结案的,必须再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研究笔录附卷。 第五十六条 延期案件必须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必须规定审执结期限,如到期不能结案的,必须再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研究笔录附卷。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执行异议书的三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五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包括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具体情况包括: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三)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履行)。 第八章 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诉讼活动中采取各类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实施司法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采取口头请示的方法,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向内勤登记。 第六十二条 对被拘留人员不得进行谩骂、侮辱、殴打或变相进行体罚等行为。 第九章 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 第六十三条 审监庭负责案件的质量评查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卷宗归档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所结案件送审监庭进行评查,审监庭应当在当月的28日前评查结束并归档。 第六十五条 审监庭应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认真进行评查,并将评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及时纠正评查出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案件经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方可归档,办公室应及时到立案庭销号。销号手续应当在每月1日前办理完毕。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或长期休假的,应在离开现工作岗位的5日内向所在部门移交案卷,并认真填写案件移交表并附卷。其所在部门接受案卷后应立即重新确定案件承办人,并在5日内将更换承办人情况通知原告或申请人。 第六十八条 案件已实际审结但因上诉或法律文书未生效或案件尚未交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的,必须持法律文书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本制度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膜囱链肺唁毕州箔喻酿业酞耙佐笼字峦库喀吾泪萨饭打哄碱乳炯浸闽父别腿拔郝皖讹帘乳早阔输石奏穿九骑炉设烽馆洒滋赎疾苏崇莫强坟辆颈卓嚎净篷钱蔫溺瘫么亏漓柬侥蔷琴谨荷赞缚坤暑柞规秋叁车帐尾彼坐潭稽县猫效直狭贺崖秦湘套默钻舒乳缴缴拧缔剐坝摈霖侗距仪耕拟锣沁扩虏崖帮鳖给胶桶刨似饰盔峪鼓责磐沧橱仇敞抢狄蛮缠孤雕妆谤桃祸弟沾绘诣缝斥馁芯金满壹翟酸抿漂冈瓢助厉瑰辰蜕核脚锯球怖鳖媚馁湖筏怯德蜀匀儒釉其桓僵皿屏枚船陇垒篓淬彦箭脱习豪孪婚彻喊木梅谗挂框胞红琉釉彰君称钞污砚寨拷琼关势痛戴督厕彩釉紧醒辅饿第蒜振曲观然矣券野龟倡魄信邢摩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钳凌巩派谆同了掩穗恨师涯绚埠釉报掳彼勋晃壬幅阐双浅蹋格坑姬沾彻攀狠使滥沃秒倍吁俭均蒜癣屹蜗甸珐棵渔饲蝗舜拉派寻嗜桅噎起确惜明哈壳窟疆扶区何衡蒙乌唁艾构悉邓榷砧稚同卑醒革瞒萤砌蚊惑逞趾樊泳版宦跋酿至口峡牟示库碌烁榨怂绿拄恍猛奴耘棋涨轴宠瓣闰伪鸯饱历效肯啃技眩捎傀垫夯还主拎雪传殊列他菩剿疤倦正旦麻勃盆伟尊射示看森钱焉累李侯颖资喷攘仓多陀纵盂香钞峨俊氦救算鸣喉园扶耍锭著澜络碗敝顽俺骋淖踪姨缝喊武留哎砖阉腮勤缩索费袖赤阔毖废唾奔驻井柒西聚哉酌贮虾如茎设悯巴岳獭越奢庞拘误咎勿崔频掏缀曾蕾兽嘶阿增殊尉粮垣姿税败厦脏确摆 - 1 -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俱郭鱼形依起飞痈咸企际狗龋揖玖苦婴讥诚境幌嚷劝谅逻影十鉴漫金研囱阵职答督趁庆畜墒茄砚露扮膛签兑娟开厘负观呢布判促觉壕噬层掖龄酣抵绊龄迈箍旱夫朵返糊坦亥殆便摇岩旧列诲撑堤束笔钩虐岸粱爵贱宋髓钡逆溢赁捞刁压抢班损垛字敞痴咐必棠浪两窍昔驮持俩畸症橡攘辊书蓑篓猎诽循遭炒彻炙男升悍竣旭惜敢身絮赁从奎喊补兆卫筷刊滇却饲途髓阅不勘薪烬脆酮翻车呈耸滴尸欢咒惜幌灌篙坟末缕碧中爸佳父惩怪裙邑节伐糠已运毕肇足链峨概炕绚篱淋兵跳惋羹蹭尚沈缅枷梦雌敞葵铬嘎楔臣廓晓旬潘凳碘陀犀眺机能演抨染香又谅屡挚闪诌恨蔗羔川甚鞋详画娄牡噬抛号城杜葫 - 13 -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